征求意见稿。关注以下条款:
4.1.5 在CNAS安排的初次评审中,实验室所有相关技术管理者应在场并接受评审。在定期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由于特殊原因,技术管理者无法接受评审时,CNAS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不定期评审。CNAS应确保所有技术管理者在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评审。
4.5 注1:CNAS仅认可通常是由实验室独立实施的检测或校准项目。对于实验室具备能力但自己不实施,而是长期分包给外部实验室的项目不予认可。
注2:除因工作量大而分包外,实验室因其他特定情况分包认可范围以内的检测或校准项目时,如果该情况在短期(如2个月)之内不能消除,CNAS将暂停或撤销该认可项目。
注3:如果实验室通过租赁合同将另一家机构的全部人员、设施和设备等纳入自身体系管理,则这部分能力视同分包,不予认可。
4.8 CNAS在收到对实验室的投诉时,通常情况下将转交给实验室进行处理。如果投诉内容是针对实验室能力和诚信时,CNAS将直接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安排不定期监督等,不定期监督可不预先通知实验室。
4.11 在认可评审中,如果连续2~3次都发现同样的不符合,则该不符合可能会构成严重不符合。此时评审员应全面核查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能力。
4.13 注2:实验室无论何种原因未保存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结果不一致,均构成严重不符合,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还有很多明确的要求,请阅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