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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开篇就让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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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开篇就让人困惑

    从上述看起来好象JJF1069—2012除了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还适用于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并且指出适用于对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但是从JJF1069—2012的引言:

    就明确定义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外,也包括授权建立的。这样一来,是否这里所谓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其实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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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楼2013/01/15

    应助达人

    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回复 1# 刘彦刚

      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和含义,JJF1069-2012有三个地方给予了描述:
      首先,应该看3.1条定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这个术语定义是最基本的,是核心,是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了两种“计量技术机构”,一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检定机构,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建立的检定机构,这两种机构都是“检定机构”,都应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第二,是JJF1069的第1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本规范所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机构”。)”
      请注意括号中的说明,这里面不仅仅包含了3.1条定义中的两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包括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机构”,它们分别是:①计量校准机构,②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机构,③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机构,④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机构等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即JJF1069覆盖范围连同两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起共计有六种“计量技术机构”。
      第三,就是JJF1069的“前言”说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前言”实际上是对3.1条“定义”的详细解释:①定义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二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前言中没有提及规范中涉及的“其他”四种计量技术机构,但没有提及不等于那四种计量技术机构不受JJF1069的约束,本规范的约束和覆盖范围仍然以第1条“范围”的规定为准。
      所以说,JJF1069-2012所说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其实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计量技术机构都属于JJF1069的约束和覆盖范围,可以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本规范提及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都属于“计量技术机构”的一种,同样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管理机构都属于计量机构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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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楼2013/01/15

    应助达人

    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是否就意味着取得了法定的资格?虽然不一定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可以是法定计量校准机构、或法计量检验(检验商品量等)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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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楼2013/01/15

    应助达人

    最起码从事计量检定,又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可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吧?
    那么JJF1069第1章范围之第二段中,“并适用于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最起码要将重复的“计量检定”去掉吧?而写为:“并适用于申请承担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
    版友们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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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4楼2013/01/15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企业建立了企业计量标准,用于企业内部的计量检定,同时得到了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内部的强检计量器具开展检定。该企业的计量部门就不能说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被授权承担了计量检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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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5楼2013/01/15

    应助达人

    那么怎样的情形才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呢?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企业建立了企业计量标准,用于企业内部的计量检定,同时得到了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内部的强检计量器具开展检定。该企业的计量部门就不能说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被授权承担了计量检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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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6楼2013/01/15

    依法设立并通过考核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检定机构(重点是可以对外开展检定或强制检定)。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那么怎样的情形才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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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7楼2013/01/15

    应助达人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 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 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证费。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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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8楼2013/01/15

    应助达人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这下可弄明白了,在上述四种授权形式中,只有第一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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