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T
第2楼2013/01/31
同意KNIGHT的观点,其实只要一个程序——质量控制程序 即可。
在程序中应有如下规定:
1 定期参加由国家认可委组织的能力验证;
2 制定比对实验计划,以此来验证本实验室的检验能力,保证本实验室的检验能力的稳定性;食品检验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项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3 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以便对检验结果的评定持续稳定;制定标准溶液和其它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及其标识的文件化程序,并保存详细纪录。
4 制订实验室内部比对及能力验证计划;
5 安排检验人员对存档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6 对客户的信息资料做到保密,实验人员所做的样品一律为盲样;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7 严格按照检验工作流程进行检验,不允许任何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对检验人员施加压力,确保检测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的影响。严格执行《防止商业贿赂管理规范要求》,防止出现商业贿赂现象,影响对检验结果做出公正判断。
妮称
第6楼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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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回复.
但我不同意您的观点, 按CNAS-CL02的要求, 需要单列一个能力验证的程序文件,尽管我也认为它是不必要的. 既然要分开写, 我们就得好好研究研究CNAS-CL02的文件要求. 昨天我想了一下, 我觉得它里面提及的比对可能是在没有参加能力验证的前提下, 没有可得到的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的条件下, 实验室自己寻求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就是一种特殊的能力验证, 你们觉得呢?
knight
第8楼2013/02/01
在CNAS-CL02里可以这么理解,不过对于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不需要这么区分,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实验室内部比对,还有其他质量控制手段,能做的都要尽可能多做
权威性是: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内部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