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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 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二是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三是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子指标。

    《考核办法》一是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中对2013年度,重点评估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部署情况;2018年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二是综合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对两类指标分别打分,得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重点区域考核结果为两类指标中较低的等级,其他地区考核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对应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即视为未通过考核。终期考核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质量改善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三是定期核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除考核组每年开展定期核查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作用,对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督查,将定期核查和日常督查结果一并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地方上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各地区首先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作为考核打分的基本依据。相关部门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结合自查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作为扣分项体现在考核结果中。

    《考核办法》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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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飞

    第1楼2014/06/04

    是应该好好追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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