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1楼2014/06/22
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抽样检测或校准是“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即纠纷仲裁)时,承担检测/校准的实验室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所抽样品作为被仲裁产品(包括测量设备)整体的代表性对仲裁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抽样程序和计划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此,抽样过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并按大家约定的抽样计划进行。
但尽管如此,仍然不可能绝对杜绝“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CNAS实验室认可中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呢?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保证样品在现场是可以抽到的,且抽到的样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即可。
刘彦刚
第3楼2014/06/22
请问西版:ISO/IEC17025:2005原文是规矩湾锦苑的这意思吗?
刘彦刚
第5楼2014/06/23
相比之下,我觉得路专的解释更具合情些!从字面上看,CNAS—CL01在此有那么一种无耐之举的意思。也就是说:现在得到的样品可能具代表性,也可能不具代表性。但是我们现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只能是得到该最有可能有代表性的样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