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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4/11/09
■宣传
标识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
《条例》规定,除约定俗称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者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用中文予以说明。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得消费者误解其效用。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违法者最高可罚货值10倍
《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种违法情节从重处罚
《条例》还特别明确四种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
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
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有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后两年内重犯的;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