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2楼2016/04/13
5.1条“总则”全称是“技术要求的总则”,是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方法、设备、溯源性、抽样、其它物品等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控制的总要求。其下有两个条款,5.1.1点明了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5.1.2讲明了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实验室在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同的影响程度而确定如何控制这些因素。
显然5.1及其下属的子条款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单独审核。支持5.1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分别在5.2条至5.10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只要正确实施了5.2条至5.10条,也就满足了5.1条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在CNAS认证认可审核中,审核了5.2条至5.10条也就是审核了5.1条,5.2条至5.10条有一条没有审核到就不能说对5.1条进行了全面审核。
KD1984
第3楼2016/04/13
那你觉得有必要把5.1单独拿出来审吗
en_liujingyu
第8楼2016/04/14
在板凳楼层我说:5.1条“总则”全称是“技术要求的总则”,是对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控制的总要求。
总要求是不可操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分别在5.2条至5.10条给予了规定。不可操作的要求不能操作,我们审核什么?因此5.1条是无法审核的,要审核的是5.2至5.10条,审核了5.2至5.10条,就意味着审核了总要求5.1条。
说审核5.1条是“扯淡”,似乎过分了点,但说不能单独审核5.1条确实是正确的,因此审核“检查表”中应该有5.1条的存在,却没有审核情况的单独记录。5.2至5.10条每一条都要单独审核,都要有审核记录。5.1条没有独立审核,也就没有独立的审核记录,但5.2至5.10每一条的审核记录合在一起就是5.1条的审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