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中药的加样回收率时,如果定方法的样品浓度为100%,那么加样回收有两种做法: 1,三水平为100%样品+50%对照品,100%样品+100%对照品,100%样品+150%对照品 2,三水平为50%样品+30%对照品,50%样品+50%对照品,50%样品+70%对照品,加样后终浓度为方法规定的80、100、120 方法1的问题是要做一个很大的线性,50%-250%,同时回收率浓度范围为150%-250%,并不能涵盖方法的样品测试浓度100%,感觉有点不太合理,但确实符合2015药典的字面规定:“对于中药,一般中间浓度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 : 1左右,建议高、中、低浓度对照品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 .5:1,1 : 1 ,0.5: 1 左右”。不知道这个“所取供试品”是指100%浓度还是50%浓度? 方法2的问题是没有法规明确支持,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人用,不知申报时会不会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