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1楼2016/07/27
环保垂管目前可以说还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试点走一步看一步。面对庞大的监察监测机构和队伍中央养不起,所以提出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这个“省以下”含义深远,对某些省级财政来说,垂管后同样面临养不起众多监察监测机构的情况,从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说,这个皮球也许会踢给地级市(州),即市以下垂管。这在7月22日出台的《意见》中对此已留下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的伏笔。其实只要还存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就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垂管。
对大家期待已久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你所在地区将如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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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6/07/27
公安部门也是垂直管理,他们的口号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结果呢?
(一)地方人、财、物管理与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矛盾
上级公安机关的警令有时会受阻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政令,同级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有时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造成警令不畅,有令难行。上级公安机关,主要是指担负领导职能的国家公安部、省级公安厅、地市级公安处(局)做出的涉及公安机关全局性工作的决定、决议、通知等警令,对下级公安机关而言具有权威性,必须坚决执行,但对于地方党委政府而言却不一定有权威性。如果属于单纯的业务,与地方利益无冲突或不增加地方工作难度,地方党委政府还能协助执行,下级公安机关能够落实;但如果涉及地方利益,或增加地方工作难度,如要求增加人事编制、追加办案经费、落实干部职级待遇、增设机构等,地方党委政府虽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因素的限制,持消极态度,推迟执行或不执行,致使警令得不到落实。同时,地方党委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特别是涉及人、财、物或不利于地方利益的工作或难度较大的工作,往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消极。如江西省某县110报警服务台自1993年建立以来,曾多次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发文授权,实行政府各部门联动,但因县委县政府不重视而至今无法落实。再如 1999年冬,江西省公安厅发文各级公安机关,要求派出所所长进行业务培训,但到位培训的不足20%。
(二)地方滥用行政领导权与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的矛盾
地方党委政府运用行政领导权干预公安执法活动、干预公安人事管理工作,使一些公安执法活动不能不屈从于地方领导的某些“土政策”。一是有的基层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级党委政府运用地方行政权指派基层公安机关参与催交公粮、拆迁房屋、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有的甚至非法指使公安机关用传唤、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行政处罚措施随意关人、铐人、打人等。二是有的县(市)、乡(镇)党委政府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配,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出发,运用地方行政权干预公安执法活动,如指使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或乱用刑事强制措施、滥关押人、以罚代刑等。三是地方党委政府一些领导个人主义、山头主义突出,不仅不协助公安机关把好进人关,反而破坏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如写条子荐入,将素质较差的“关系户”安排进公安机关,降低民警的素质要求。有的公安机关领导职位,不经过公安业务考察而单由个别地方领导说了算。如江西省某县,近几年提升的派出所所长、副所长都是县委常委写条子到任的。再如山西省某县,三年里6名警校毕业生进不了县公安局工作,而这三年里,该县公安局却不断从社会上进人。四是干预治安行政管理。有的地方党委政府片面从搞活经济出发,从招商引资出发,制定一些不成文的实则违法的“土政策”。如有的地方默许开赌场,不允许公安机关查处;有的地方纵容高档酒店搞“黄色”服务,不允许公安机关加强管理,还运用地方行政领导权要求公安机关加以“保护”,用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等等。
(三)地方党委政府被动领导与同级公安机关争取领导的矛盾
目前,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被动听取公安机关汇报请示多,主动深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少,主动牵头开展工作少。有的地(市)、县党委政府没有制定和实行定期专门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制度;有的听取汇报规定时间很短或是走形式而已;有的听取公安工作汇报时指责公安工作而不是支持、指导公安工作;有的应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开展的工作,而实际党委政府很少过问。如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决定,明确规定应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但实际上主要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独家承担。
这些矛盾并不是公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独有的,环保部门将来也可能有。
梧桐烟火
第4楼2016/07/27
全会明确指出: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这个说的这么清楚,不可能再踢皮球给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