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3楼2017/02/27
非常感谢规版重视和回复,从大处着眼指明方向。但我想规版抛去我提问中的不恰当,指导我一下!也许我之前的提问是言不达意,我现在换一种方法向你请教:应该说:对同一被测对象重复测量,应该是好理解;而对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是指怎样的测量哦?恳请赐教!
刘彦刚
第5楼2017/02/27
而对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是指怎样的测量? 这个我认为指的是附件中的情况(附件引与1059不确定度评定A类的评定)。 而这样测试重复性,应该包含了台于台之间的差异,可用于评定一类仪器的不确定度? 比如:我需要评定型号为X的电源的输出电压,在使用标准万用表A校准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么按照1059,是否可以在X型号中挑选出10台,每台测试5次,然后按1059公式,求出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做为型号为X的电源的输出电压的不确定度中A类的分量呢? |
刘彦刚
第6楼2017/02/28
规矩湾锦苑又说:
我座在板登上说上层术语“测量精密度”是用来定义下层术语“测量重复性”的,但又不是仅仅用来定义“测量重复性”,因此上层术语的含义比下层某一个术语所需含义更广也是理所当然的。在JJF1001-2011的5.10条“测量精密度”的注1讲到了测量精密度的表达形式有标准偏差、方差和变差系数三种,注3讲到了“测量精密度”可以“用于定义测量重复性、期间测量精密度或测量复现性”。
用于定义测量重复性就是JJF1001的5.13条定义或JJF1001-1998的5.6条定义,一般指用同一件测量设备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同一个测量方法对“同一个被测对象”进行多次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一致性。
用于定义测量复现性则是JJF1001的5.16条定义或JJF1001-1998的5.7条定义,在JJF1001-2011的5.15条定义的“复现性条件”是“不同地点、不同操作者、不同测量系统,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一组测量条件”,定义使用了“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字眼。
用于定义期间测量精密度则是JJF1001的5.12条,使用了5.11条“期间测量精密度条件”,期间测量精密度条件的定义与“复现性条件”一样使用了“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字眼。
因此“测量精密度”定义也就不得不使用“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字眼。4楼量友举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的有时进行A类评定示例回答你提出的问题还是很到位的。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时,一般需使用“重复性条件”,但也有时需使用“复现性条件”,4楼的例子就是基于“复现性条件”的例子。使用“期间测量精密度条件”时,按规定除了测量方法、测量地点不能改变外,允许测量环境等其它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只不过环境的改变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就放在B类评定方法中,没有放在A类评定中而已。
基于以上原因,复现性条件是期间精密度条件的特例,重复性条件是复现性条件的特例,因此“测量精密度”定义就不得不使用“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字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