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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废止的问题

水质检测

  • 本人是水利部门的水环境监测部门,对于环保部发布的标准HJ某某标准前言上面说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某某(GB****)废止”我们是参照以前的旧国标来开展工作呢,还是说按照HJ新标准开展工作?按说HJ开头的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能否废止国家标准?对于我们这么不属于环保部门的监测中心如何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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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x5201

    第1楼2017/03/22

    应助达人

    水环境监测部门归环保部门管吧。
    应该按照HJ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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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折腾

    第2楼2017/03/22

    应助达人

    这个可能还跟国标的归口部门有关,即这个被废止的国标是环保部管的,那就可以被环保部废止,至于能否用HJ作为你们的标准,得看你们行业的评审要求,一般是没问题的,我们就经常用别的行业的行标,例如农业部的行标。
    一般来说,只要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你们的日常,那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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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3楼2017/03/23

    应助达人

    应该按照HJ新的标准开展工作?被替代的GB已成为作废标准。
    按环保部的解释HJ开头的是国家环境标准,归口在环保部管理,归口管理单位拥有对此类标准的生杀大权;对于此类所谓“行业”标准废止“GB”并非环保部首创,n多年前就有农业部的“NY”标准废止国家标准的先例,如带有“GB”号的土壤水分、磷和氮等检测项目的国家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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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rth

    第4楼2017/03/24

    应助达人

    按说行业标准不可能把国家标准废掉的,不过现在很多国标都比较落后,也没办法。这还跟部门间博弈有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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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rth

    第5楼2017/03/24

    应助达人

    事情没那么简单

    liux5201(liuhongxing5201) 发表:水环境监测部门归环保部门管吧。
    应该按照HJ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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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6楼2017/03/25

    应助达人

    作为一个行业该怎样做?部门规章说了算。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0]90号
    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 “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监测规范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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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x5201

    第7楼2017/03/26

    应助达人

    还听复杂啊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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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ccdcjyk

    第9楼2017/03/27

    看你们行业的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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