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6楼2017/04/18
我想说的主要是,不应该分别列出两个定义:
对于校准的两个定义,一个是现行JJF1001—2011给出的,一个是作废了的JJF1001—1998给出的,显然前者是经修正合理的,而后者是被认定是不合理,不全面,也可以说是不正确的。可是作者因为自已不能理解现行的定义,而搬出被作废的定义(因为他自已只理解这个定义),显然是不恰当的。当然,现行定义是更难理解,但我们只有通过学习把他弄懂,而不能是放弃他哦!我在《中国计量》2013年第十期上发表了对《〈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校准定义的理解》,有兴趣的版友可去指正哦!
对于检定的两个定义,一个是JJF1001—2011给出的,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给出的,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本大家现都更认可前者,因为他更先进合理。但是,当作者同时又给出后者,那性质就变了。因为前者虽先进合理,但他不合法哦!因为实施细则与法的本体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而JJF1001只是规,自然他不能撼动法。也就是说我们就JJF1001不能给出该定义了,或者说给了也是违法的。这方面有生动的例子,就说检定不合格出《检定结果通知书》吧,本就不合理,按理检定结果通知书,既包括合格的结果,也包括不合格的结果。JJF1001提出了,合格的出〈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出〈不合格通知书〉,可实际工作中,规程中还是不合格的出《检定结果通知书》,我向计量司法规处,当时的陈红处长汇报该不合理,当时给出的答复就是法大于规哦!说是只有待〈计量法〉修订时,来修正该不合理。
顺便我相说的是:文章结尾处——其中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不确定度通常应该是被测对象最大允许误差的1/5至1/10,至少为1/3。少了加粗的红色字体的字。
我上午与作者沟通过,作者不太谦虚。让他去吧!我们这里的讨论对他可以说是保密的。
西瓜猫猫西瓜
第7楼2017/04/18
哈哈
刘老师看的很仔细
我倒是没仔细看定义,说实话,我也不太了解哪个定义是正确的
今天好好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