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1hao2985
第5楼2017/08/01
第一条没什么理由驳回。如果你们是单收钱的情况下。我们以前这种新出报告的,是要单收一份工本费的。所以检测人员没理由拒绝。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样品信息,包括批号货号要完全一致。否则就存在造假风险,你们要自行评估。
第二条如果是来自两份母报告的数据,那确实不行。这个当初接单时为什么客户要求没了解清楚呢?当然也可能是临时追加的。
第三条感觉也不是很可取。你这个报告的数据完全引用其他报告,那你做不做合同评审呢?做合同评审,又没有样品只有数据,不做合同评审,又不符合规范。如果样品编号体现了报告号信息。那又容易出现样品编号和报告编号不一致,或样品编号不唯一的尴尬。怎么想都别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