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1026
第1楼2017/12/01
CNAS-CL01:2006 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5.5.2 用于检测、校准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或校准
相应的规范要求。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
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
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和/或校准(见5.6)。
校准和检定的主要区别
目的: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对象:
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检定——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七类共59种。
依据: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检定——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性质: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检定——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周期: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检定——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方式: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内容: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结论: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法律效力:
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检定——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也是量值溯源的一种,证书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不对证书确认是不能确认是否满足要求的。
填写几份记录工作量应该也大不到哪里去吧。
路云
第5楼2017/12/08
《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有符合性判定结论的,通常都无需再进行“计量确认”。“计量确认”通常都是针对没有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校准证书》。该概念的提出,源于ISO10012 : 2003《Meas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processes and measuring equipment》,相应的国标为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它是等同采用ISO10012 : 2003。国标在其前言部分,结合我国的法制计量的“检定”情况作了说明如下: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