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1楼2018/08/18
解读
原《标准化法》第19 条提出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检验机构的法律基础,更是国家质检中心设立的法律依据。
此外,原《标准化法》的第 19 条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资质认定(审查认可CAL)的上位法依据。由于审查认可(CAL)是只针对国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和授权,多年来,外资和民营检验检测机构一直无法获得该许可和授权。而质检中心除了享有“国家”或“省级”称号之外,在一些政府招投标项目中,还可以凭借CAL“光环”获得更高的评分,因此外资和民营机构一直诟病CAL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近年来,在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国务院提出取消“审查认可CAL”行政许可。2015 年 8 月1 日起施行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中指出“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删除了“审查认可CAL”的表述。因此,在新版《标准化法》发布之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中审查认可CAL虽然仍在惯性实施,但取消CAL制度已有端倪。
而今,随着新版《标准化法》实施日期的来临,已经实施了近 30 年的审查认可CAL制度将在明年面临全面取消,而该制度的取消将意味着 1000 余家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的CAL“光环”不再!
随着国有检验检测机构脱去“光环”,在未来五年里,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将迎来新一轮的“鏖战”,超过 2500 亿的检验检测市场将面临各方势力的重新划分和更加血雨腥风的市场竞争。
这将是多么大的一个蛋糕要重新分配哦!(摘录者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