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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查评估修复报告准确性和相关结果负责”意味着什么?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这条款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并未说明对谁负责:业主还是监管部门?但是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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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8/11/02

    应助达人

    显然,第六章法律责任只涉及了真实性,那么准确性、完整性、活动结果呢?
    近日,《南方周末》的一篇《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评师是退场,还是发光?》中提及:
    “环评爱好者网”创始人何磊介绍,主流的猜测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原来的形式类似,仍由环评机构主导,只是不发资质证书了,列出原来的资质要求供环评机构参照。第二类则是彻底放开,建设单位自己做环评报告。
    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教授栾胜基持第二类设想:建设单位主导,找到不同类型的环评师编制环评报告。他认为环境责任要回归建设单位本身——环评机构资质管理时,环评通过的项目最终出了环境问题,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都要负责,这就容易造成扯皮,“给人的感觉是,企业和第三方环评机构签了合同,问责的风险就转移给了第三方。”
    感觉是,受委托从事调查评估修复活动的单位风险极高。到底有多高,法律也没讲的很清晰。接此类项目前应斟慎重,必要时请律师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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