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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即《土壤导则》)已经实施,这些问题你注意了吗?

  • Insm_8e808614
    2019/08/30
  • 私聊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2017年初《土壤导则》编制正式启动,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修订工作紧密联系、及时沟通、同步调整。2018年9月13日紧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试行)》之后发布。过渡近一年时间之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土壤导则》2018主要内容

    本次《土壤导则》将土壤环境的影响放在建设项目对土壤组分的物理、化学影响上,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需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着重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
    三、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下面我们重点探讨一些土壤剖面的调查与监测取样规范。
    1.土壤剖面定义:按照土壤特征,将表土竖直向下的土壤平面划分成的不同层面的取样区域。
    2.土壤剖面采样:需根据监测要求和土壤发育完整程度在土壤剖面各层中部位多点分层采样,并等量混匀。
    3.采样设备:主要分为新型声波钻机、声波(声频)钻进低扰动采样器、手动取土器、锤击式取土钻机、锤击式液压取土钻机、geoprobe钻机和声波钻机等。目前很多机构采用挖掘机采取刨面样,这样就破坏了土壤的刨面采样要求,造成采样不规范。有些机构采用洛阳铲,由于土壤样品复杂,洛阳铲采样能力有限,采样深度最多为1.5m,无法满足剖面采样要求
    4.记录:采样结束后,填写土壤样品标签,主要有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层次,特征描述,采样深度,监测项目,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员等信息。
    5.制样:样品采集后需要进行制样程序,主要有风干,样品粗磨,细磨样品,样品分装等程序。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应选用相对应的20目、60目和100目尼龙筛。不同的检测项目,样品筛分是用的尼龙筛也不同。例如:用于农药或土壤有机质、土壤全氮量等项目分析,则需要全部过60目尼龙筛。分析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或可萃取有机物无需上述制样,取新鲜土样按特定的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即可。
    制样结束后即可按照相关标准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综上,土壤采样环节是整个工作的开端,这些你做对了吗!采样不规范将使检测数据不具备代表性,对后续工作造成一系列的影响,需要我们每一位从业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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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无机样品的前处理技术》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与相应地下水标准及分析方法解读
    附件上有最新版《土壤导则》,感兴趣的同仁可自行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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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8e808614

    第1楼2019/08/30

    本帖摘自仪器信息网资讯栏目《新土壤导则实施!这些你做对了吗?》,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戳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23/491849.shtml查看全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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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NT

    第2楼2019/08/30

    应助达人

    不错不错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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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3楼2019/09/09

    应助达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关于《土壤导则》制订的背景、思路、关键要点及社会关注点等问题的解读:

      《土壤导则》制订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土壤与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等环境要素联系紧密,其环境影响具有隐蔽性、滞缓性、累积性、难恢复性等特点,因自身条件复杂、评价方法难统一、评价标准欠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长期缺位。在建设“天蓝、水清、地绿”美丽中国的新要求下,其他要素导则日臻完,《土壤导则》亟待制订,以补充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制定工作”,同年,《土壤导则》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绿色通道”项目,加快推动了《土壤导则》制订工作进程。

      为此,导则编制组于2017年初启动《土壤导则》编制工作,并紧跟《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修订的步伐,紧密联系、及时沟通、同步调整,于2018年9月13日紧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试行)》之后发布,并考虑让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足够的缓冲时间,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土壤导则》制订的思路是什么?

      《土壤导则》遵照以下原则进行制订:

      一是基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以保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受污染、确保耕地安全和人居健康为基本原则。

      二是在抓住“土十条”重点监管的八个行业基础上,从土壤污染影响和土壤生态影响并重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程度存在的差异,抓住重点行业、豁免影响较小行业,制订《土壤导则》。

      三是考虑《土壤导则》首次制订,在保障导则科学性的基础上,重点以提高导则可操作性为目标,将目前尚无评价标准、或仍处于科研阶段的评价内容暂不纳入导则评价体系。

      四是充分兼顾环评改革进程,确保建立良好营商环境,在考虑土壤非均质差异较大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尺度下的调查工作量,以最少的点位、层位和指标反映尽可能多的土壤环境基础信息。

      五是正值土壤法制订、环评其他要素导则修订之际,时刻保持与土壤法和环评其他要素导则之间的沟通,确保相关条款之间的衔接,以便及时调整。

      《土壤导则》将在实现打通“地下”与“地上”方面起到什么作用?

      《土壤导则》重在土壤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前端预防,加强了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和敏感目标的识别与分析,从土壤环境污染角度形成了大气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渗等途径的立体式监管,从土壤环境生态影响角度与气候条件、地下水位埋深形成无缝对接,在调查、评估层面上实现了“地下”与“地上”的打通。同时,将土壤环境定义扩展至污染物可能影响的深度,使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并用后,几乎覆盖了地球浅表关键带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价任务。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将如何与土壤环境管理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际上通用且行之有效的污染预防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着土壤环境影响前端防控的职责,与土壤环境管理相辅相成,既融于土壤环境全链条管理流程,又独立存在于整个环境管理的某个阶段。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既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也应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建设用地GB36600筛选值为例,环境影响评价应提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以新带老”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土壤导则》首次发布,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土壤环境极其复杂,包括土壤组分、土壤水、土壤气和土壤生物等,本次《土壤导则》系首次发布,将土壤环境的影响放在建设项目对土壤组分的物理、化学影响上,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需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是着重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

      三是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是否所有监测点位都应测试GB36600中的45项基本因子?

      《土壤导则》第7.4.5中c)条款规定“7.4.2.2与7.4.2.10中规定的点位须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他监测点位可仅监测特征因子”,即全测样并非针对所有监测点,仅针对7.4.2.2和7.4.2.10条款;全测指标亦非全测GB36600的基本因子,由监测点所处的用地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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