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6楼2019/11/23
其实JJF1033-2016所说的验证,并不是针对你评定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尽管规范第C.4.1条说“由于验证的结论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因此验证的结论从某种程度上同时也说明了所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但第C.4.2.1条所说的验证方法(传递比较法),却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大相径庭。
之前在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要求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实际上是合格的、短期稳定性(即“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见第C.1.1条),以及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后面的“验证”却是要求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来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东西,难以自圆其说。所以我说验证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根本就不是之前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相当于选择了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来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永远都不可能大于后者(对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路云
第8楼2019/11/25
我们来看一看JJF1033实施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何谓“性能是将来大多数的同类测量对象都能达到的”?不就是合格的、性能最差的(性能达到合格判据的极限值)吗。
再来看一看年复一年的重复性试验吧。按照这种说法,重复性将有可能越做越大,最终都要走到“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与其这样,何不开始就选择一台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呢。这样,日后再做重复性试验,都不会大于它了,岂不是更省事。说难听一点,这与直接用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去反套算一个重复性的极限值有何区别?上述指南最后说“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那么请问,我如果换一台重复性稍好一点的被测对象重新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满足了要求,这到底是计量标准不行,还是被测对象不行啊?
考核重复性所使用的核查设备也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否则每年进行重复性实验如何判断是标准器的重复性出现问题还是实验样品性能引起的问题
我已经反复对照JJF1033新旧版本不知看了多少遍了,他评定的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不要将概念搞混淆了。他根本就没法判定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出现了问题,还是被测对象的性能发生了变化。
路云
第10楼2019/11/26
我们来看看08版的JJF1033实施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这已经清楚地表明,被测对象并不是你所说的那样,否则你怎么可能代表将来大多数同类被测对象的性能呢?既然考核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那为什么新版要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更名为“检定或校准结果重复性”呢?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理应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