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附件:
langyabeilei
第1楼2019/10/25
感觉妥协结果,没啥新意!
庆阳
第2楼2019/10/26
垂改方案说区县监测站以执法监测为主,但实际上区县站仍以省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监测为主,根本未完善执法监测机制,疲于应付,机制不顺。新的监测条例就应该明确区县站纳入执法体制,而不是执法体系,成为执法一份子。这样区县监测才能安心做好执法监测,提供准确监测数据,而省市站也不能肆意过度下放区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影响执法监测效率,从而贯彻中央环保垂改方案精神
老兵
第4楼2019/10/27
感觉新的监测条例并不支持垂改方案,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得不到保证的的话,这样的垂改将面临夭折。
第5楼2019/10/27
对于三十多年来要求的环境监测人员扯证上岗在新监测条例中也不提了,改成“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能力确认,掌握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技能,具备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必须的能力。”这与认证评审的要求一致。
第6楼2019/10/27
关于“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如果检测机构造假,难道也要由排污单位负责,建议完善本条,根据是排污单位还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来明确谁负责。
m3167735
第7楼2019/10/28
1.中央办公厅的规定(如下),使他们能负起责任,但实际上他们居然在监测(检测)报告上增加了一个人,那就是校核。校核的位置最初在原始记录上,是为了防止化验员粗心大意,把数据算错,结果现在被搬家,搬到了监测(检测)报告上。2.老话重提,就是重点源监督性监测不合格,副局长不高兴去企业行政罚款,非得让我们不断重采重测,折磨的合同工纷纷想尽办法离开。我全部已经写了意见,发给生态环境监测司邮箱
第8楼2019/10/28
慢慢的还得走会老路上去,有些事市场化是会出问题的。
第9楼2019/10/28
走会老路或完全市场均有可能,后者基源于政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缺乏调动监测人员的激励机制。
第10楼2019/10/28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可以通过不断的重测来实现达标排放。
dengmao21
第11楼2019/10/28
我们就是觉得有可能先二类再慢慢市场化,所以我们在拼命搞能力建设,最近我们3700平的实验室仪器都快放不下了,我们前几天都在思考怎么优化,怎么放置合理呢?有备无患,免得到时候喝西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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