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7楼2019/11/25
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规定如下:
从以上规定看,CNAS承认的检定溯源性只有一条“c)款”,该条也仅仅是“强制检定”,并不包括“非强制检定”。以下是CNAS的官方2015年的回复,也明确表示了此意思:
而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实施的校准的计量溯源性,CNAS官方也回复如下:
1、法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出具的校准证书可否承认。
答:如果该实验室未获得认可,则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2、按照JJF1069考核取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各省计量院)校准能力授权出具校准证书,如何处理?(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3、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部分JJF校准规范只允许出具校准证书,承认吗?(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路云
第9楼2019/11/26
这不就是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了吗。如果真是如此,那谁还有必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呢。CNAS也不是什么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而是总局的直属单位。原国家质检总局已根据职能调整划分为27个司局机关。CNAS并不承认其计量溯源性,只是不插手管。因为这属于法制计量管辖的范围,仅国内有效,国际标准肯定是不认的。CNAS若承认,就等于说国际互认,这是不可能的。否则CNAS在我国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