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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检测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仪器设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检定校准技术机构,根据机构的资质范围、按相应的检定和校准的规程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是实现检验检测机构测量结果的可溯源性的重要一环。检定、校准的结果是否满足预期用途,需要通过确认来识别判断。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经验,谈一谈对检测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的认识。希望对大家在仪器设备的检定及校准工作中有所帮助。

    1、基本信息的确认

    1.1 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及测量范围的确认

    检定校准机构是否具有资质,其测量范围可否满足检定校准需求,应当在设备检定校准实施前完成评价;实施鉴定后的报告还需要核对资质信息是否完整。在检定校准实施之后,可以由设备管理人员或者检测人员进一步确认。目前在我国,检定校准机构主要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授权机构;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认可委,英文缩写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第三方检定校准机构。

    检定校准机构是否具有所检定校准参数的测量能力,需要查看其证书附表,包括:测量参数是否取得计量授权或CNAS认可;该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是否满足检定校准设备的要求。授权资质决定报告的适用范围,根据授权范围决定。

    1.2 检定校准证书上记载的检测机构及检定校准设备信息

    检定校准证书上应当记载申请检定校准的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以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但在实践工作中,也有出现差错的情况。因此当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在拿到检定校准证书时,应当对这些信息进行确认,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2、技术信息的确认

    2.1 对检定结果的确认

    设备检定合格,检定机构就会出具检定证书,在证书上注明合格或者设备的准确度等级,检测机构通常会直接将设备投入使用中。这种情况应当隐含有两个前提:一是提出设备检定的机构在确定检定方案时,已清楚、准确地识别了该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并将这一要求告知了检定机构;二是检定机构严格依据设备的检定要求进行了检定、判定。如依据JJG 139-2014《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检定规程》拉力机分为三个等级:0.5级、1级和2级。如果拉力机的预期使用要求为1级,但检定的误差结果仅能达到2级的要求,根据客户要求,检定机构不应当出具检定证书,应当出具检定不合格通知书。但如果检定机构没有依据客户要求的等级检定判定,而出具了检定证书,等级为2级,这样虽然检定结论是合格(2级),但显然不能将设备直接用于预期的用途中。因此,即使检定合格,有了检定证书,检测机构的人员也需要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着重判断设备的等级是否满足检测需求。

    2.2 对校准结果的确认

    2.2.1 需要校准的参数是否全部校准

    在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时,首先应确认需要校准的参数是否全部进行了校准,在证书中体现了标准值、示值或示值误差等。重点需要关注以下情况:

    ——有的设备需要校准的参数可以不只是一项,如拉力机,不能仅校准力值,当位移、位移速率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时,对位移、位移速率也需要进行校准。

    ——有的设备可能会有不同检测方法,如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有火焰法和石墨法两种检测方法,如果两种方法均要使用,就需要对每种方法所使用的检测器均进行校准。

    ——分析仪器校准参数通常是仪器的特征值,如检出限、重复性、测量线性、基线噪音、基线漂移、波长等,需要根据仪器的不同检测原理而确定。

    2.2.2 校准参数的校准结果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设备的预期用途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得到识别:检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设备校准所参照、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有时还可以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极限值等要求中获取。这是开展校准结果确认的关键环节。许多检测人员往往是不会识别或难于识别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而使这一工作没能做到位。

    2.2.3 对检测机构申请的测量范围或测量点的校准确认

    检测机构在提出校准申请时,必须明确校准参数的测量范围或测量点,以方便校准机构有针对性进行校准,在满足检测需求的同时,保证校准的经济、节俭。在实践中,由于检测机构对测量范围没有明确,或校准机构的疏忽、没有校准能力,会出现校准范围未覆盖检测范围的现象,如粗糙度仪校准证书的校准范围为(0.07-4.28)μm,但检测需要的范围却是(0.01-10)μm,校准结果未能满足检测需求,需要继续对未覆盖的范围进行校准。

    2.2.4 计量溯源性信息

    在校准证书中应当包括计量溯源性信息,具体是:校准机构开展校准进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差及证书编号与有效期等信息;或者是出具的数据可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国际单位制的声明。

    2.2.5 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信息

    测量不确定度信息是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必须提供的信息,通常为扩展测量不确定度,同时应提供包含因子。有时可能会提供相对测量不确定度。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通常要求不超过检测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三分之一。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表明设备的精度要求已不能满足检测需要,有必要更换设备。

    检定证书不一定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如果证书中有准确度等级或者是最大允许误差,可以相应的最大允许误差计算出测量不确定度,具体可依据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审与表示》中关于B类标准不确定度的计算公式获取,其中区间半宽度a即最大允许误差,而k值通常依均匀分布考虑取√3。有的评审员会对检测机构开出检定证书没有包含测量不确定度信息的不符合项,这是不妥的。

    3、结果确认的其他工作内容

    3.1 修正信息的利用

    在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后,针对计量检定结果产生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要考虑是否需要利用。当检测方法对其准确度有明显要求时要用修正数值去进行修正的;当测量结果参与检测结果运算,或直接读取检测结果时,需要应用用修正值和修正因子去修正。

    3.2 检定校准状态标识

    将设备的预期用途与检定校准结果比较后,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合格、准用或停用。检测人员应当根据确认结论在设备上粘贴或加挂适当的标识,表明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以方便设备使用人员使用设备,防止误用不合适的设备。检测机构常使用绿、黄、红三种上颜色的标识分别表示设备的合格、准用或停用状态,但这一规定的出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已作废,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内部文件规定如何管理设备的状态,只要能够明确地表达清楚意思即可,而不一定使用三色标识。

    3.3 检测结果的追溯

    对于不满足检测需求的测量设备,应当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对可能受设备不合格检定校准状态影响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需要对已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追溯,追回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4、结束语

    查阅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大都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制定颁布的,就如何确认信息有效性几乎没有表述,其中不少规定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很不适应。因此,我国应当加快计量法律体系的改革,为社会各方的市场需求主体提供更适宜的计量服务。

    附:相关知识文献介绍

    1 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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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1楼2020/01/13

    应助达人

    楼主有心了。
    3.1 修正信息的利用
    在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后,针对计量检定结果产生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要考虑是否需要利用。当检测方法对其准确度有明显要求时要用修正数值去进行修正的;当测量结果参与检测结果运算,或直接读取检测结果时,需要应用用修正值和修正因子去修正。
    这个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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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楼2020/01/13

    应助达人

    分享的原作,是去年8月份由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郭学桃,在“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版块发表的原创,本人当时已做过点评,今天再多说几句。
    对于上面的红字部分的说法,个人认为承检机构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也是不规范的。为什么这么说呢?1、设备能否符合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的判定者应该是用户,而不是承检机构。作为“检定”,承检机构只能依据被检器具出厂时的准确度等级进行检定,并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法定计量要求进行验证,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2、承检机构不能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作降级处理。否则检定规程规定这么多准确度等级,岂不是只有不满足最低一级的时候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对于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承检机构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出具《校准证书》让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对于1.1 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及测量范围的确认,个人认为应该不属于“计量确认”的范畴,而是在送检之前就应该做的“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工作。不可能等到送检器具都已经检定/校准完了,银子都已经花出去了,生米都已经煮成饭了,才来看承检机构是否具备资质和能力。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2.1 对检定结果的确认
    ……,如依据JJG 139-2014《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检定规程》拉力机分为三个等级:0.5级、1级和2级。如果拉力机的预期使用要求为1级,但检定的误差结果仅能达到2级的要求,根据客户要求,检定机构不应当出具检定证书,应当出具检定不合格通知书。
    但如果检定机构没有依据客户要求的等级检定判定,而出具了检定证书,等级为2级,这样虽然检定结论是合格(2级),但显然不能将设备直接用于预期的用途中。因此,即使检定合格,有了检定证书,检测机构的人员也需要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着重判断设备的等级是否满足检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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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3楼2020/01/13

    仪器上未明确标注等级的设备,可以按照实际检定结果给出准确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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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4楼2020/01/14

    应助达人

    路云专家真的很有心,对业内发生的事关注得真全面!我是从中国计量网上分享到该文:

    ———————————————————————————————————————————



    ————————————————————————————————————————————

    更难能可贵的是,还会去认真思考,给出自已的想法。

    路云(luyunnc) 发表: 分享的原作,是去年8月份由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郭学桃,在“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版块发表的原创,本人当时已做过点评,今天再多说几句。
    对于上面的红字部分的说法,个人认为承检机构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也是不规范的。为什么这么说呢?1、设备能否符合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的判定者应该是用户,而不是承检机构。作为“检定”,承检机构只能依据被检器具出厂时的准确度等级进行检定,并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法定计量要求进行验证,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2、承检机构不能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作降级处理。否则检定规程规定这么多准确度等级,岂不是只有不满足最低一级的时候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对于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承检机构规范的做法就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出具《校准证书》让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对于1.1 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及测量范围的确认,个人认为应该不属于“计量确认”的范畴,而是在送检之前就应该做的“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工作。不可能等到送检器具都已经检定/校准完了,银子都已经花出去了,生米都已经煮成饭了,才来看承检机构是否具备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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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5楼2020/01/14

    应助达人

    仪器上没有标注准确度等级,不等于出厂时没有准确度等级,有的是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严格来说这种情况属于测量仪器的定等、定级,或者称“标定”(如:标准硬度块、砝码等的首次检定)。对于后续检定或使用中检验来说,都应该按照原准确度等级来做符合性判定,除非用户送检前已经履行了降级手续,做了降级处理,在送检委托合同中约定按低等级仪器送检。否则承检机构只能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按非法制计量的方式处理,出具《校准证书》。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仪器上未明确标注等级的设备,可以按照实际检定结果给出准确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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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6楼2020/01/14

    有特例的。标准电阻首次检定不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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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7楼2020/01/14

    应助达人

    1、特殊要求不能作为普适性的通用要求。就如同三分之一普适原则一样,在压力表检定领域就要求不超过四分之一。
    2、这种情况在实物量具中确实存在(如标准硬度块的检定,但处理方式不同,它是以长期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来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主要是为了考核被检对象的“长期稳定性”。按理说,未进行稳定性考核(即未定级)的标准电阻,是不能作为最终产品对外销售的。你没有准确度等级,《检定证书》又如何下结论呢?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有特例的。标准电阻首次检定不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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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8楼2020/01/15

    应助达人

    不仅如你说的“仪器上未明确标注等级的设备,可以按照实际检定结果给出准确度等级”,我们省院和我所都是这样操作的:当检定结果已不符合仪器上明确标注等级的设备,但符合较低等级时,会给出该低等级合格的结论。当该仪器连最低等级都不合格时,则判不合格并出检定结果通知书。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仪器上未明确标注等级的设备,可以按照实际检定结果给出准确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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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9楼2020/01/15

    应助达人

    很希望你给版友计普(即计量知识普及)一下,像“标准电阻首次检定不定级”情况,一般都适用于那些仪器和实物量具,实际工作中是怎样操作的?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有特例的。标准电阻首次检定不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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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0楼2020/01/15

    应助达人

    ————————————————————————————————————————————
    从你说的第2点:这种情况在实物量具中确实存在(如标准硬度块的检定,但处理方式不同,它是以长期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来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主要是为了考核被检对象的“长期稳定性”。按理说,未进行稳定性考核(即未定级)的标准电阻,是不能作为最终产品对外销售的。你没有准确度等级,《检定证书》又如何下结论呢?

    ————————————————————————————————————————————

    其中:“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以长期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来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似乎与小骗子版主的“标准电阻首次检定不定级”情况相当。很希路云专家也计普一下,此时“标准硬度块的检定”检定证书的出具。

    路云(luyunnc) 发表: 1、特殊要求不能作为普适性的通用要求。就如同三分之一普适原则一样,在压力表检定领域就要求不超过四分之一。
    2、这种情况在实物量具中确实存在(如标准硬度块的检定,但处理方式不同,它是以长期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来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主要是为了考核被检对象的“长期稳定性”。按理说,未进行稳定性考核(即未定级)的标准电阻,是不能作为最终产品对外销售的。你没有准确度等级,《检定证书》又如何下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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