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6楼2020/10/12
CNAS-CL01-G001应与CNAS-CL01同步应用,它们的条款号完全一致。CNAS-CL01的8.1.1条标题全称是“管理体系要求方式的总则”,全文是“实验室应建立、编制、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能够支持和证明实验室持续满足本准则要求并且保证实验室结果的质量。除满足第4条款至第7条款的要求,实验室应按方式A或方式B实施管理体系。”方式A或方式B都是指该实验室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实验室。但像楼主家的实验室这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而隶属于某个独立法人机构的一个部门,该怎么办,CNAS-CL01-G001的8.1.1条对CNAS-CL01的8.1.1条给予了补充。补充分为两种情况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机构的管理体系已覆盖了实验室的活动,实验室应将该组织管理体系中有关实验室的规定予以提炼和汇总,形成针对实验室活动的文件,并明确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意思是,假设楼主的实验室属于独立法人的企业(公司),公司的管理体系,例如公司的测量管理体系已经覆盖了实验室活动,那么该实验室应将该公司测量管理体系中“有关实验室的规定予以提炼和汇总,形成针对实验室活动的文件,并明确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意思是可以不再形成专门针对实验室的独立的“实验室管理体系”。此时公司“有关实验室和相关支持部门工作职责的文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大家不应该存在异议吧?
第二种情况,如果“针对实验室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仍然是公司的管理体系,因此“还应覆盖为支撑体系运作的所有相关部门,管理体系中有关实验室和相关支持部门工作职责的文件应由对实验室和相关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该组织的负责人批准”。意思是公司“针对实验室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但因实验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其人力资源(包括岗位标准、能力培训、资质确认)、物质资源(包括设备、设施、环境、财务)、信息资源(包括文件、记录、标识、软件)、外部供方(包括采购供方、校准供方、检测供方、其它服务供方),以及方针目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过程监控、……等除校准、检测、抽样等实验室专业活动以外的其它“为支撑(实验室管理)体系”各项活动运作的“所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实验室和相关支持部门工作职责的文件”都应“由对实验室和相关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该组织(公司)的负责人批准”。
另外,在CMA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标准中,还规定了如果实验室想通过CMA认证,该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实验室是某独立法人公司的下属实验室,则公司的法人应书面授权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代为行使实验室活动的独立法人资质(称为实验室活动的“法人代表”),声明实验室的校准、检测、抽样等专业活动不受公司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实验室可以建立独立的“实验室管理体系”,经授权行使法人权力的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批准独立运行。但公司法人并未授予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物质资源(包括采购和财务)管理权,未授权的那些管理活动的程序文件仍需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认可和批准。同时实验室作为公司从事校准、检测活动的下属部门,还应该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等一系列管理体系的覆盖下,承担公司各管理体系赋予的职责,遵守和执行公司各管理体系的文件规定,其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某些程序文件也可以作为公司相关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纳入公司受控有效版本文件目录中执行“双受控”。
顺带提一句题外话,“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享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组织最高领导是法人代表。“法人”无法排座次,有人居然分出“第一法人”或“第二法人”,纯属无稽之谈。
路云
第7楼2020/10/12
某人说:如果“针对实验室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仍然是公司的管理体系。纯粹就是瞎扯。实验室单独建立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就是为了申请CNAS能力认可而专门建立的,根本不是什么公司的管理体系。它只适用于CNAS的认可评审,以及后续的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与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没有任何的关系。CNAS的评审员也不会去关注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的外审时,审核人员也不会去关注与CNAS相关的“实验室管理体系”。
在CMA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标准中,还规定了如果实验室想通过CMA认证,该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实验室是某独立法人公司的下属实验室,则公司的法人应书面授权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代为行使实验室活动的独立法人资质(称为实验室活动的“法人代表”)
这又是一处典型的正经歪念。什么叫“公司的法人”?是组织还是自然人?以下是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这是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吗?授权仅仅是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签发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份授权文件,授权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公正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颁发“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享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组织最高领导是法人代表。“法人”无法排座次,有人居然分出“第一法人”或“第二法人”,纯属无稽之谈。
顺便解释一下,我在“地板”楼层回帖的结尾,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第一责任人’)”用了“第一法人”的简称表述,并且用括号注明了“或最高管理者”,意即指人。也被某人像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似的搬出来炒作。的确是无聊。
en_liujingyu
第8楼2020/10/13
每个人对标准都有个人的理解和解读,我很赞成“实验室管理体系,就是为了申请CNAS能力认可而专门建立的”这句话,但企业的管理体系可以说多如牛毛,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宣传管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也是企业管理工作之一,“为了申请CNAS能力认可而专门建立的实验室管理体系”难道就不可以作为企业的管理体系之一吗?如果企业的实验室管理没有建立管理体系,我相信质量管理体系,特别是测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一定会审核该企业的实验室管理。只有某些思想狭隘,目光短浅,认识肤浅的个别CNAS审核“专家”才会把实验室管理体系与企业其他各种管理体系剥离和对立开来。
对于7楼关于“什么叫公司的法人?是组织还是自然人?”的指责,我重复6楼最后一段话:“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享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组织最高领导是法人代表。“法人”无法排座次,有人居然分出“第一法人”或“第二法人”,纯属无稽之谈。
7楼提到的RB∕T 214-2017正是我国CMA计量认证的国家标准,其4.1.1条共3句话,是对检验检测组织机构的法律要求。其第一句话是申请CMA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性要求,即必须是独立“法人”(例如质检院所、质检公司等),它必须能独立行使和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句话是重申和解释第一句话的意思,要求申请CMA认证的机构(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机构)必须具有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句话是对第一句话进行的补充,假设申请CMA的实验室不具有独立法人,应该怎么具有第二句话规定的条件,解决办法是“应经所在法人单位的授权”。至于授什么权,除了7楼那个人外,每个人都明白,用不着我解释。因此4.1.1条的规定与我在6楼的讲述完全一致,没有半点矛盾,我只是解释得更详细点而已。
企图用“第一法人”解释“第一责任人”,是一贯概念混淆的又一铁证。“法人”是“机构”,是“组织”。组织机构可理解成单位、企业、团体等,因此“法人”不是具体的“人”,没有“第一”、“第二”之说。“责任人”是“人”,不是组织机构。负责任的“人”可以分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分为负主要责任和负次要责任的人,或分为负某一方面责任的责任人。某人“顺便解释一下”的文字,让人更加认清了解释者的概念是多么混浊,这个解释的确被解释者“像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但“稻草”不但不能救他的命,在众目睽睽之下反而越沉越深。此人的如此炒作,也“的确是无聊”。
路云
第9楼2020/10/13
8楼这位搬出CMA资质认定出来闲扯,本身就偏离了楼主的议题。技术上谈不出啥玩意儿,现又搬出一大堆与本主题没有屁关系的体系出来显摆,好像闲得很有学问似的,殊不知马掌钉在了屁股上,离蹄(题)太远。
口出狂言说CNAS“专家”思想狭隘、目光短浅、认识肤浅,你也不爬上秤钩去称一下自己有几斤几两,到底算老几。这些经CNAS专门培训、严格考核备案的专家,哪一位水平比你差?
7楼提到的RB∕T 214-2017正是我国CMA计量认证的国家标准,其4.1.1条共3句话,是对检验检测组织机构的法律要求。其第一句话是申请CMA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性要求,即必须是独立“法人”(例如质检院所、质检公司等)
4.1.1条第一句话最后的“或者其他组织”六个字(见7楼截图)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必须是“独立”法人还要加这六个字干什么?看看条文解释和评审要点是怎么说的吧:
仅仅是授了权,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就成了“独立法人”啦,无知。
关于“第一法人”的表述,我已经在7楼结尾做过解释与说明了,也不想与你这种无赖劳神费舌闲扯了。你不是自我标榜概念清楚吗,有能耐向大家解释一下,你所说的“公司的法人”到底是指组织还是自然人?
en_liujingyu
第10楼2020/10/14
问:口出狂言说CNAS“专家”思想狭隘、目光短浅、认识肤浅,你也不爬上秤钩去称一下自己有几斤几两,到底算老几。这些经CNAS专门培训、严格考核备案的专家,哪一位水平比你差?
答:人人都知道思想狭隘、目光短浅、认识肤浅的所谓CNAS“专家”正是指你,休想拿他人为你垫背。你不仅仅思想狭隘、目光短浅、认识肤浅,而且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道德品质低下,在技术论坛这种公众媒体上还长期以来口吐恶臭,天天骂骂咧咧,你的水平比哪一位都差。
问: 4.1.1条第一句话最后的“或者其他组织”六个字(见7楼截图)你瞎了眼看不见吗?
答:没有人像你那样,除了断章取义只看你想象的符合你的观点的文字外,什么都看不见。 4.1.1条第一句话讲的核心要求是实验室的法人资质,“或者其他组织”六个字只是为本条款第三句话埋下的伏笔。9楼给出的条文解释和评审要点正是围绕着“法人”要求进行的解释,被某人描红突出的第2条,与我在6楼的详细解读如出一辙,没有矛盾。实验室最高管理者被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授权后,他也就具有了代行所授权范围内的独立法人权力,在法庭上就具有了承担授权范围内独立法人责任的地位,法庭追究的是他在授权范围内的“授权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问:关于“第一法人”的表述,我已经在7楼结尾做过解释与说明了,也不想与你这种无赖劳神费舌闲扯了。
答:非常好,你可以继续坚持有“第一法人”、“第二法人”的观点,你也可以将“‘第一责任人’是‘第一法’的简称”的说法一直带入棺材。如你所说,也的确没人“想与你这种无赖劳神费舌闲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