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5楼2021/01/23
你们通过CNAS认可的是检测实验室,如果欲增加校准项目,那要看你的校准项目是对内还是对外。如果仅仅是对内,也就是仅对获认可的检测项目所涉及的校准项目开展“内部校准”,那就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规定。CNAS对“内部校准”项目仅仅是依据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进行确认,并非认可,经确认后的校准项目,是不能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的。如果你是欲申请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那就必须建标,以“校准实验室”的名义申请认可。如果仅仅只有万用表校准这一个项目,估计通过CNAS认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路云
第8楼2021/01/24
“确认”不等同于“认可”。这在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的以下条款中已经表述得相当清楚了:
条款说的是“参照……评审和确认”,而不是“依据……评审和认可”,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他主要的侧重点,在于强调“溯源性”。再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CNAS规范性文件,强制规定了不具有社会公用属性的企业“内部校准”必须建标,必须建标的,那是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而不是“校准”。
路云
第9楼2021/01/24
如果欲对外以“第三方”的身份开展校准业务,那就必须建标,向CNAS申请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否则CNAS不予受理。如果你是开展“非强制检定”,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也不管你是否申请CNAS能力认可,都必须建标(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还必须授权),因为这是法治计量的要求。“校准”当下仍不属于法制计量,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