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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定、校准有效期限内仪器故障维修后是否需重新送检的请问

实验室建设

  •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们是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为主的检测机构,想请问一下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例如:紫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ICP-MS、原子吸收、分析天平等)故障维修好后需要送检定机构再次进行检定、校准吗?有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呢?

    恳求各位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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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1楼2021/03/25

    应助达人

    参照CNAS CL01 G0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中6.4.4因校准或维修等原因又返回实验室的设备,在返回实验室后也应对其进行验证。故障维修好后不一定需要送检定机构再次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可以内部核查验证,可参照CNAS GL046<<化学检测仪器核查指南>>或CNAS GL040<<仪器验证实施指南>>等,涉及到仪器精密部件直接影响检测结果比如ICP-MS的检测器维修是需要重新检定或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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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uckfish

    第2楼2021/03/25

    应助达人

    先判断一下该维修是否涉及到核心部件?是的话建议重新检/校;否则象保险丝更换、一些非核心零件更换等就不要重新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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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3楼2021/03/25

    应助达人

    个人建议要送下外校,毕竟条件 变化 了,我们的验收可能指标不全,而第三方可以全面的评估这台设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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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scar_2007

    第4楼2021/03/25

    应助达人

    如不是核心部件维修,只需要做设备维修后稳定性确认,即期间核查。判断仪器可正常使用,保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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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启航2021

    第5楼2021/03/25

    应助达人

    需要重新检定或校准。
    1、根据JJG 694-200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JJG 178-2007《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关于“检定周期”的规定:在此期间(检定周期)内,仪器经修理或对测量结果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定。
    2、根据JJF1159-2006《四极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校准规范》,如仪器经过较大的维修,建议重新校准。
    3、根据JJG 98-2019《机械天平》规定,天平在搬动后必须重新进行检定。
    4、根据JJG768-2005《发射光谱仪》,当仪器搬动或维修后,应按首次检定要求重新检定。
    5、JJG 700-2016《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JJG 1036-2008《电子天平》未明确,建议按上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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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118f144e

    第6楼2021/03/25

    4楼说的有道理,但是如何确定是否核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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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第8楼2021/03/26

    应助达人

    外校一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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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xzleaf

    第9楼2021/03/26

    按照仪器设备的管理的规定,维修后需重新进行核查或校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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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sriver

    第10楼2021/03/26

    应助达人

    需要重新检定,一般仪器大修后都需要重新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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