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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声明相关问题

  • 蚂蚁在跑
    2021/04/02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各位大神:

    在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对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之前都是在报告中加入申明: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但是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报告声明中是否可以取消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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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efd12f66

    第1楼2021/04/02

    应助达人

    不可以的,要对自己的实验室负责,没有资质是不可以加盖CMA的而且还要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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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2楼2021/04/02

    应助达人

    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可以,合同评审里面相关要求厉害关系免责备注好,双方达成一致,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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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tion2017

    第3楼2021/04/02

    应助达人

    可以的,把声明改改,不这么明显的说不具有证明作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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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雨

    第4楼2021/04/02

    应助达人

    从风险机遇的角度来说,实验室应该为自己负责,建议不要撤销该类描述,当出现纠纷时,实验室很容易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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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第5楼2021/04/02

    应助达人

    不盖章的话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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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7楼2021/04/02

    应助达人

    出具的证书/报告不盖CMA标识章,也不带资质认定状态声明,那就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而是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对客户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的数据不具有“公证性”。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仅受合同法约束。与在证书/报告中加入“无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声明等效。但加了声明的证书/报告要规范得多,起到了明示告知的作用,避免了客户拿这份证书/报告去忽悠他的客户,使客户的客户很容易被误导,误以为这份证书/报告就是出自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客户要求在证书/报告中取消资质状态声明,也不要求盖CMA资质认定标识,必有其不可告人之目的。

    蚂蚁在跑(v3056485) 发表:各位大神:
    在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对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之前都是在报告中加入申明:无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但是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报告声明中是否可以取消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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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启航2021

    第8楼2021/04/03

    应助达人

    市场检测行为,不盖CMA也可出具检测报告,纯粹属于市场行为。因为不涉及CMA标识,自然就不存在声明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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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9楼2021/04/04

    应助达人

    如果出具的报告不加盖CMA印章,也就是说不具有社会公证作用,大家这是明了的。所以声明存在与否关系 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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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树林

    第10楼2021/04/04

    这是认监委规定的,不带超范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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