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9 14:19
苏市监检测〔2021〕145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苏沪浙皖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共2个项目,分别为“水中砷的测定” “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酸甲酯的测定 ”(具体项目信息请见附件1)。
二、参加范围
本次能力验证的参加机构为一市三省取得上述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各项目具体参加机构的名单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并向参加机构发送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一)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各能力验证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为:
1.“水中砷的测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2.“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酸甲酯的测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施方案
本次能力验证各项目的实施过程、能力评定标准等以各牵头组织单位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时间进度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开展能力验证:
1.准备阶段:8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审定,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2.实施阶段:9月底前完成样品发放、样品确认、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评定工作。
3.整改阶段:10月底前对可疑、不满意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4.总结阶段:11月底前完成全部能力验证工作,并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四、结果处理
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将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对评定为可疑、不满意结果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各参加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参加能力验证,独立完成样品检测,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2.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数据串通等行为或其他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
3.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应积极配合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并负责完成对辖区内被评定为可疑、不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后处理工作。
4.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诉。
六、联系方式
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姚 迅,联系电话:025-85012092;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倪大伟,联系电话:021-64220000转2839分机;
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秦伟浩,联系电话:0571-89761534;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林志丹,联系电话:0551-63356907。
附件: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信息表.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