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2楼2021/08/23
各位大神,咨询个事,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我们公司自己建立了一套内部计量体系,购买了一套工作测量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建立了一套校准规程,用于企业内部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内部比对和溯源工作,保证工作计量器具处于受控状态。
我想咨询的
1、这些工作测量标准是否需要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而且有些工作测量标准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购买的一批比非强检计量器具准确度高一些的比对计量器具,这些器具能否通过考核。
答:你的这些工作测量标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需要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而且你购置的该最高标准其准确度应能满足量传你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
2、另外根据我的理解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校准或检定企业内部同类其他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不是用于企业内部仅仅测量一般工作测量计量器具的标准,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你的该说法的确太绕,我没明白你的意思。
3、还有就是我们没有考核,是不是要停用这些工作测量标准,现在质量监督局下了整改要我们把这些工作测量标准全部都考核通过才能用,现在我们内部校准比对全停了,各位大神有没有什么办法或者建议呀,谢谢了!!!
答:没有通过考核当然不能用于量传,你不能让版友教你投机取巧吧?
路云
第3楼2021/08/23
1、我们公司自己建立了一套内部计量体系,购买了一套工作测量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建立了一套校准规程,用于企业内部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内部比对和溯源工作,保证工作计量器具处于受控状态。
不管是什么校准,应优先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校准。自编校准规范分两种情况:①国家、地方、行业或部门都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企业可以参照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企业内部使用的校准规范;②在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时,企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编制自编校准规范。
2、这些工作测量标准是否需要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而且有些工作测量标准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购买的一批比非强检计量器具准确度高一些的比对计量器具,这些器具能否通过考核。
这些所谓的“工作计量标准”只是比被检/校对象的准确度等级高一点的,用于比对计量器具,并不一定满足量传要求,不一定适合作为计量标准器具使用。
3、另外根据我的理解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校准或检定企业内部同类其他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不是用于企业内部仅仅测量一般工作测量计量器具的标准,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并不一定就是用于检定/校准其他测量标准的标准,检定/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测量标准,也有可能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首先,它应该是测量标准。所谓“测量标准”,是为检定/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或低等级测量标准),提供参考量值的测量标准。其被测对象是工作计量器具或测量标准,而不是用于科研生产过程中,对零部件的检测或试验。衡量是否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本单位自己是否有能力对该“测量标准”进行量传(检定或校准)。如果有能力量传,则该“测量标准”就属于本单位的“工作计量标准”。如果自己没有能力量传,必须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那该“测量标准”就应该属于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4、还有就是我们没有考核,是不是要停用这些工作测量标准,现在质量监督局下了整改要我们把这些工作测量标准全部都考核通过才能用,现在我们内部校准比对全停了,各位大神有没有什么办法或者建议呀
开展“内部校准”,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你可以建标),只要求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如:人员、设施、管理等)也必须满足开展校准的要求。但如果是开展“非强制检定”,则必须建标,并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路云
第5楼2021/08/24
何谓“次级标准”?与“次级标准”对应的,是“原级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也未必是“原级标准”,完全有可能是“次级标准”。“次级标准”的定义,不是以准确度等级来划分的。自己没有能力量传的计量标准,不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说得过去吗?所建计量标准只管“准确度等级”,不管“测量范围”吗?
小骗子
第6楼2021/08/25
你的理解有误,是否属于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唯一标准就是计量检定系统表。这是总局计量司给的官方解释,也是计量标准考评员培训考核时统一的认定标准。这个不能瞎解释。只是现在为了第三方机构开展校准校准工作方便,部分地区的计量管理部门不去甄别是否属于最高计量标准,只要申请就给考核而已
路云
第7楼2021/08/25
对“次级标准”的理解,总局的意思是“次准确度等级”的意思吗?那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8.5条“次级测量标准”定义又作何解释?我没有瞎解释,我所接受的国防军工系统的培训,以及我所去过的企业,都无一例外是这么执行的。之前也与您讨论过这个问题,即:企业在500 g及以下测量范围,建立了“E2等级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在500 g~2 t测量范围,建立了包含有F1等级砝码和M2等级砝码的“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你没有理由将F1等级砝码与M2等级砝码排除在计量检定系统表之外。企业内部开展500 g以上的量传结果,均可溯源至该套“衡器检定装置”,而不是溯源至E2等级砝码。事实上该套“衡器检定装置”就是企业在500 g以上测量范围的最高计量标准。我没有听说过“最高计量标准”不能全覆盖本企业所能开展的,本参量的测量范围的版本说法。也没有听说过整套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只允许一个准确度等级的说法。你要么就将3种准确度等级的标准砝码合并,组合成一套“砝码标准装置”建标。
小骗子
第8楼2021/08/25
你自己去看计量标准的命名规则,只有叫检定或校准装置的可以是不同等级的标准器进行组合。计量司应该是我国计量领域最权威的解释机构了。计量标准是否属于最高等级计量标准与自己能否量传毫无关系
路云
第9楼2021/08/25
JJF1022-2014第3.1大条,以及第3.4大条下,没有哪一条款规定了不允许不同等级的标准器进行组合的。在第3.4.2条就明文规定:当同一计量标准有多个计量标准器,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时,应遵循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原则进行命名。优先考虑以计量标准器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我们单位所建立的“力标准机标准装置”就包括了0.01级静重式力标准机(10N~1000N),和0.03级杠杆式力标准机(500N~1MN)。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而不是“企业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前者界定原则恰恰是与自己是否有能力量传有关,而与准确度等级无关。而后者不仅与自己是否有能力量传有关,还与准确度等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