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8楼2021/11/18
对校准结果的确认,就是计量领域所说的“计量确认”。该校准结果表达不是很规范,规范的表述应该是:标称值43 r/min,测量结果(实测值)43.5 r/min,示值误差-0.5 r/min,不确定度U=1.0 r/min,k=2。“计量确认”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也不是测量设备《使用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指标,而是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的操作,就是将《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满足就合格,不满足就不合格。
路云
第9楼2021/11/18
1、《校准证书》给出的“示值误差”是该设备的转速参量的“实际误差”,不是“最大允许误差”。
2、计量设备的不确定度要小于测量设备允许误差或者示值误差的1/3的意思,是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许误差”的1/3,而不是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许误差”的1/3。前者是对量值传递比的要求,即: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应优于被校对象计量性能的3倍。至于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小于“最大允差”的1/3才算合格。这个三分之一原则,不是前面所说的量值传递比要求,而是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合格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的“判定规则”(见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第3.11条)即: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三分之一时,就可以不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直接进行合格判定。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超过被校对象“最大允差”三分之一时,就应该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见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第5.3.1.4条~第5.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