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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与校准的九大区别!哪些设备属于强制检定器具?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对检测实验室而言,测量、检测设备的数据必须做到准确可靠,而检定和校准是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两个手段,两者看似相近,实则区别很大,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下两者之间的重要差别,以及如何判断强制检定器具和测量仪器校准周期的确定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01.检定与校准的基础定义| 02.检定与校准的9大区别| 03.强制检定器具的判断| 04.校准周期的确定

    一、检定与校准的基础定义

    (一)

    检定


    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检定范围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

    校准


    依据相关校准规范,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的活动。通常采用与精度较高的标准器比对测量得到被计量器具相对标准器的误差,从而得到被计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准主要用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检定与校准的9大区别

    (一)

    目的不同

    检定
    ——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二)

    对象不同

    检定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共62种。

    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三)

    依据不同

    检定
    ——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四)

    性质不同

    检定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五)

    周期不同

    检定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六)

    方式不同

    检定
    ——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七)

    内容不同

    检定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八)

    结论不同

    检定
    ——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九)

    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
    ——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校准——校准结论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三、强制检定器具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可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重要性,那如何判断哪些器具需要进行强制性检定,可根据以下要点进行判断:

    1.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送检;

    2.器具在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检/校准,或企业具备标准设备、器具及校准方法,可进行自行校准;

    3.无JJG和JJF的,自行校验。


    四、校准周期的确定

    (一)

    标准文件中关于校准周期的描述


    CNAS-CL01:2018 中 7.8.4.3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

    明确规定校准实验室不能给出校准周期的建议。校准周期由实验室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期间需安排期间核查,如果发现不稳定情况,就需重新校准。

    (二)

    确定校准周期的原则

    确定校准周期必须遵循两条对立的基本原则:


    一是在这个周期内测量仪器超出允许误差的风险尽可能最小;

    二是经济合理,使校准费用尽可能最少。为了寻求上述风险和费用两者平衡的最佳值,必须使用科学的方法,积累大量的实验数据,经分析研究后确定。

    (三)

    确定校准周期的依据


    确定校准周期,也就是确认间隔,它是衡量计量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在用测量仪器的合格率。只有严格执行校准周期,才能保证科研生产等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必须科学的确定校准周期。


    校准周期的确定需要各种专业知识,考虑多种因素。若超过一个周期,可能引起质量特性的恶化,那是由于机械磨损、灰尘、性能和实验频次等所致。对这些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取决于测量仪器的类型。质量好的,可能受的影响小一些;质量不好的,可能受的影响大一些。因此,各个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种测量仪器的校准周期。

    确定校准周期的依据有:

    1. 使用的频繁程度。使用频繁的测量仪器,容易使其计量性能降低,故可以缩短校准周期来解决。当然,提高测量仪器所用的原材料性质、制造工艺和使用寿命也是重要的手段。

    2. 测量准确度的要求。要求准确度高的单位,可适当缩短校准周期。各个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需要什么准确度等级,就选择什么等级。该高就高,该低就低,不盲目追求高准确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精度过低,满足不了使用要求,给工作带来损失,也是不可取的。

    3. 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能力,如果单位的维护保养比较好,则适当缩短校准周期;反之,则长一些。

    4. 测量仪器的性能,特别是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水平。即使同类型的测量仪器,稳定性、可靠性差的,校准周期应短一些。

    5. 对产品质量关系较大的,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测量仪器,其校准周期则相对短一些;反之,则长一些。
    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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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4d306fd9

    第1楼2023/01/04

    这些清单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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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2楼2023/01/04

    应助达人

    感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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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楼2023/01/04

    应助达人

    检定: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检定范围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检定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而不仅仅是“符合要求”。检定的范围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还包括“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校准:依据相关校准规范,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的活动。通常采用与精度较高的标准器比对测量得到被计量器具相对标准器的误差,从而得到被计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准主要用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校准的定义如下:



    另外,校准依据不仅可以依据校准规范,还可以依据检定规程。校准不仅仅是给出仪器的“示值误差”(或“修正值”),还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状元秀(baby073125) 发表: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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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4楼2023/01/06

      “检定”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因此楼主强调的“九大区别”第一个区别是目的非常正确。因为检定这项活动强调了“符合法定要求”,所以检定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而“校准”只是“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因此必然是“非强制”的。
      既然“检定”是法制计量层面的“强制性”活动,那么再加定语“强制”,就是多余或是画蛇添足的,同样“法定要求”活动为非强制的,是不科学且自相矛盾的。上世纪八十年代计量法诞生时,只有“检定”一词,同时提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是迫不得已的正确举措。当前,在“校准”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新时代,在我国计量管理制度改革的滚滚洪流中,还术语“检定”本来就有的“强制”内涵,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是计量科技发展和计量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必然的结果,个别人的螳臂当车只会被碾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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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5楼2023/01/06

    应助达人

    “地毯”楼层某人是不懂装懂拿不出任何证据在这里瞎嚷嚷。什么叫“迫不得已”呀?即便是21世纪的当下,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没有一个将“非强制检定”名词术语废止。绝大多数的实验室所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只要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都仍然延续着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做法。包括“地毯”楼层这位学术无赖自己单位所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都还仍然在继续以检定方式溯源。却不遗余力、别有用心、存心恶意地忽悠误导大家。自己都不校准,却忽悠别人不要检定,可谓是缺德透顶。
    众所周知,“仲裁检定”就不属于“强制检定”,可能取消吗?可能被“校准”所取代吗?“地毯”楼层某人有能耐出来跟大家解析一下呀?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无赖会玩出什么鬼花招。





    “地毯”楼层某人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检定”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实施“强制监管”目录范围里的计量器具吗?不在“强制监管”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使用者不可以选择“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吗?你除了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外,从来也没见你拿出一份像样的证据,不是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就是正经歪念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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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元秀

    第6楼2023/01/07

    应助达人

    检定和校准还是不一样的,两者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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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6b96c456

    第7楼2023/01/07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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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第8楼2023/01/08

    应助达人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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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tyzb

    第9楼2023/01/08

    应助达人

    谢谢版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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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0楼2023/01/09

      2017年第四版注册计量师教材就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检定的适用范围就是”我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计量器具,请问只会骂人的流氓知道“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在是什么样子吗?
      两年前的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就已经明确规定,“列入目录”且在目录中监管方式是“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注:仅仅是型式批准的不在其列)的工作计量器具才“强制”接受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强制”检定,使用者只要根据自身需要“保证量值准确”,如何进行量值溯源是使用者的自主权,任何机构和人员无权干涉。两年后的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不再提“非强制检定”一词,更加明确了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相信改革后正式发布的新计量法会彻底粉碎一贯概念混淆的陆云们阻挡改革洪流的痴心梦想。
      “检定”的定义已经明确了其满足“法定要求”的本质,干脆利落地回避了满足“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当然,陆云们拒绝国家给与的“校准”选择权,自愿接受违反检定的“法定要求”时的依法制裁,非要选择满足“法定要求”的“检定”,那也是“自愿”的,或“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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