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9楼2023/01/30
我已经说了,你可以用校准的方法进行核查(前提是你自己具备校准的能力)。校准周期内再进行校准/检定,其实质就是缩短周期。对于“检定”来说,检定规程中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期间核查”不是前两项,而是“使用中检查”(并非对所有参量进行全面检测)。“校准”通常都是针对主要计量技术参量,所以校准方法是可以用于“期间核查”的。但如果自己不具备校准能力,而是委托上级(或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校准,那就不叫“期间核查”,而是缩短周期提前校准。至今没有一家检测/校准实验室的期间核查,是委托上一级(或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来完成的。
“期间核查”是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工作之一,不可能采取“转包”或“分包”的方式,由其他机构来实施完成(见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适用范围”的第二段话)。建议您参阅一下CNAS-GL046:2020《化学检测仪器核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