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yzb
第1楼2023/08/21
HJ 479 2009标准规定:1.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 0.12 μg/10 ml 吸收液。当吸收液总体积为 10 ml,采样体积为 24 L 时,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检出限为 0.005 mg/m 3 。 2.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s 定义:指空气中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以 NO 2 计)。
问题:现测定10ml的样品 前管结果大于检出限 后管的计算结果是低于0.005mg/m 3(实际其吸收液的绝对含量也小于0.12 μg),后管结果是否应直接以0计?
是的
个人认为,前后管的结果都是以二氮计值,因此不管前管还是后管,只要测定结果小于0.12ug,就应以0计算,最后参与加和得出氮氧化物的最终结果。本实验室有人与我的看法不一致,认为检出限是说的氮氧化物,不是单独指的前管或后管 因此不能以0计值 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感谢!
楼主参考下图部长信箱回复,HJ 479可以测三种指标,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氮氧化物相当于总项,而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相当于分项
绿树之林
第2楼2023/08/22
如果你是测氮氧化物,你最终结果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加和,所以实际上在氮氧化物结果之前都不需要考虑检出限的(你并没有出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实际结果,仅仅是计算过程的产物,所以不能进行修约,只有计算最终的氮氧化物才能进行修约),所以是否低于检出限不影响你加和运算。所以实际上你要代入所有数值进行最终加和计算氮氧化物的时候才能进行修约,才能进行检出限的判定。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氧化氮未检出、二氧化氮也是未检出,但是两者加和是有检出的,这时候你报送氮氧化物的结果也是有检出的,并不是两者都是未检出所以报出是未检出,这个标准检出限是氮氧化物,不是一氧化氮也不是二氧化氮。
庐山升龙爸
第3楼2023/08/25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您的意思跟我单位同事的看法一致 针对你的看法 我认为:1.您所说标准检出限是氮氧化物,确实没有错,但有个关键点是,标准在定义里面清楚说明其指的氮氧化物是以 NO 2形态计值的,换句话说,本标准测定的就是NO2形态达代表的氮氧化物。此外,从实验原理我们也很容易看出,标准方法原理经过比色所测定的目标物就是NO2。因此,我认为本标准所指的氮氧化物的检出限,实际就是NO2的检出限。由此,任意一管的含量低于0.12ug,即可判定该管中以NO2计的氮氧化物未检出。2.根据HJ168检出限的定义,低于检出限的结果,即代表不能定性检出目标物,如按您上述举例假设情况当前后两管均未检出时,即代表前后两管均不能定性检出NO2(及其代表的氮氧化物),此时将两管加和已经没有意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数学运算直接相加。
以上看法,敬请批评指正。
庐山升龙爸
第4楼2023/08/25
感谢您的回复!已学习您提供的参考资料 感觉部长信箱回复的基本思路 与本人的看法一致 分项低于检出限 即说明不能定性的检出目标物,即不能计为有效值,不能参与实质计算。
庐山升龙爸
第10楼2024/06/20
我觉得从这个角度 不好理解 直接从检出限的定义出发 判断是否应该加和 更好理解 核心就是 你要加和的数据 本身是不是一个有意义的值 如果它本身都没有意义了 不是准确的定量数据了 那将它纳入计算加和的意义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