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楼2023/12/04
(1)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应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必须定期、定点送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或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2)对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应选择满足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供的检定、校准服务或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这种说法只适用于CMA资质认定,不适用于CNAS能力认可。因为CNAS不承认“非强制检定”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只承认签署了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国家计量基(标)准和NMI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 MRA)的NMI在互认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或获得CNAS认可的,或由签署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 MRA)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除非这类机构无法获得,才允许溯源到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而不是“检定”服务)(见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
(3)对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有能力进行内部校准,并满足内部校准要求的,可进行内部校准。
对于CNAS而言,开展“内部校准”也必须经CNAS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