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5楼2024/01/25
非强制要求,除非没有能力验证,依据CNAS-RL02 2018《能力验证规则》对能力验证的要求: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应满足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且获得满意结果。对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子领域的划分见附录 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应至少参加1次。
从准则上看,不管是获得认可的实验室还是初次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是要主动去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