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
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2024年修订)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主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
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4 | 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 检查 | 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 | 温室气体重点 排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
5 | 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 | 重点围绕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违法开工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 |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
6 |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 单位的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开展检查。 | 危险废物重点 监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7 | 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 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 | 大型畜禽规模 养殖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 检查 | 重点围绕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开展检查。 | 住所在贵州或者在贵州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 编制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9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 |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 |
10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监管 | 重点围绕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禁令情况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等开展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进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
11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 监管 | 重点围绕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情况、无害化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开展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12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 | 重点围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情况、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及申报报告中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 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 部门 | 检查对象 | 具体抽查事项 | 监管 层级 | 备注 |
1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 | 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和设备使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情况检查 | 省、市、县 | |
2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海关配合开展涉及(ODS)原料进出口企业的抽查。 |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
市场监管、海关、工信、商务部门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
3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
4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 | ||
5 | 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企业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 省、市、县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 | 省、市、县 |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 省、市、县 | ||||||
6 | 汽车市场监管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省、市、县 |
附件3 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 | |||||||||||||||||
序号 | 计划任务名称 | 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开展频次 | 监管时限 | 检查 方式 | 监管措施 | 监管主体 |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具体监管内容 | 监管对象范围 | 抽查检查比例 | 摇号方式 | 监管类型 | 设定依据 | 发现问题处置方式 | 是否联合监管 | 监管层级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 |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一般监管 | 1.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2.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3.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4.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 | —— | 1年1次 | 1月1日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 专项检查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否 | 省、市(州)生态环境局 | 省环境监察局、市(州)生态环境局 | 无 |
一般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检查 | 一般监管 | 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 | —— | 不定期 | 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
2 | 排污许可证检查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检查 | 重点监管 | 1.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进行查处。 | 需要持证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 | 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 | —— | 1年1次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 专项检查 | 《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否 | 市(州)生态环境局 | 市(州)生态环境局 | 无 |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检查 | 一般监管 | 需要持证排污的一般排污单位 | 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 | —— | 不定期 | 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3 | 环评文件复核 | 环评文件质量复核 | 一般监管 |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 每市(州)每月1~2个 | —— | 1月1次 | 抽查、专家复核 | 抽查 |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将存在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 | 否 | 省级 | 省生态环境厅 | 无 | |
4 |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 | 经营活动环境管理合法检查 | 一般监管 | 1.经营范围的核查;2.转移联单调度核查;3.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 持证企业 | 不定期 | —— | 不定期不定次 | 不定期不定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 | 否 | 省、市两级 |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无 |
5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处置的批准 | 审批手续的检查 | 一般监管 | 1、核查、调度审批、转移情况;2、运输手续情况;3、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 相关企业 | —— | —— | 不定期不定次 | 不定期不定次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结合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 | 否 | 省、市两级 |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