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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起享奥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问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第八条第(一)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换证,请问是换发的证件有效期是3年还是5年?

    回复:你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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