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ping
第1楼2007/05/31
先是支持楼主工作上的严谨!但还必须提个意见,觉得楼主解读计量法不够仔细!
至于非强检的器具你应该参照第九条中的——“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此处就说明了和1993年3月19日《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允许企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
至于第十条的“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不是规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在第九条已经规定了)!
new-house
第2楼2007/05/31
谢谢回复,我已经盼望回复好几天了。
我这份帖子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检定周期的问题,主要在于,检查组说我们的计量器具要么检定要么校准,检定就必须建标、授权,并严格执行检定规程,校准至少要建标,并有校准规范!而据我所知,很多企业有标准器,都是结合经验和曾学过的检定规程来判定示值误差,只要不超出精度要求,就判定合格,并贴合格证,其实是一种校准行为,这样做简单、可行,可以满足一般企业的计量工作要求。很少有企业建标并获得授权。
现在人家检查组恰恰就是追究你是否被授权,是否建标,否则你就无权进行至少是校准的工作。
检定(校准)周期倒在其次。
new-house
第8楼2007/06/01
关于这一条规定,你理解有误吧,其中的“测量标准”是指你开展“校准或检定”时所使用的工作标准器,即使“不存在上述标准”,你也至少得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就是说在没有工作标准器的时候,你得记录你是依据什么标准器(可能也包括依据什么方法)来“校准或检定”的。
这条规定主要是在规定组织得有可溯源的标准器,并不是指仅在“不存在上述标准时”才编写校准办法。
new-house
第9楼2007/06/01
操作性很强!因为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就是像我们这样,管他有无授权,都在对部分计量器具进行自行检定或校准,有关部门已经收不到好处了,你现在要是去要求他们给你建标,他们巴不得呢,能挣一点是一点呢。
因为并不是说不建标,我就只能去他们那里,都是管他呢,自行干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