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侠一点红
第1楼2007/06/27
事实上,学术期刊的办刊宗旨与读者定位,决定了它的非盈利性质。因此,学术期刊不应采用只重视短期经济收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的运营模式。学术期刊追求效益,应看重论文的学术质量与品位,而不是版面费的多少。作为一种单纯追求经济回报的短视行为,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必然会造成取稿标准的异化和混乱,导致学术期刊的价值导向由学术化逐渐转向商品化,甚至出现“期刊面朝作者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现象。长此以往,这势必会严重亵渎学术尊严、抑制学术研究。更为严重的是,利益的占有与分配往往使权力凌驾于科研水平之上,导致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的权钱交易,使大量没有任何价值的“垃圾论文”借助版面费而登上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引生学术腐败。
从国际层面考察,在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虽存在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情况,但这种收费是与其发达的著作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作者在交纳版面费之后,不但依旧可以获得稿费,还可以通过其学术论文发行量或引证率的大小来获得数额不菲的版税。因此,在作者与学术期刊之间,其权利义务是平衡的,是无腐败可言的。而在我国,作者与学术期刊之间,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失衡。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现实情况来看,学术期刊在收费之后,通常不但不再支付稿酬,也不会与作者分享版税。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怪侠一点红
第2楼2007/06/27
所以,版面费实际上是威胁我国学术研究健康发展的腐蚀剂,是蚕食学者与学术期刊编辑职业伦理道德的一只害虫,也是引发某些社会不公平的污染源。因此,学术期刊是不应该收取版面费的。
有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版面费现象,并得出学术期刊可以适当收取版面费的结论。殊不知,这类分析忽略了一个常识性问题,即,忽略了判断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合理与否的基本立场——合法性问题。事实上,如果离开是否合法的立场而完全立足于经济分析,即便是杀人、抢劫、贩毒等犯罪现象,也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所以,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亦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是否合法应当成为判断学术刊物是否应该收取版面费的最低临界点。在学术刊物收取版面费问题上,我国2000年12月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2002年出台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出台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都不得“约稿收费”或“出卖、出租版面”。
可见,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学术期刊都是不应该收取版面费的。
(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