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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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机械相关的厂商

  • 诸城市泰昌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山东诸城市,公司研制开发的产品有:食品机械,家禽(畜)屠宰成套设备等。   食品机械主要产品有:杀菌锅、造纸机械、脱毛机械、面粉机械、五金配件、环保机械、农牧 机械、畜牧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包括的产品有有烟熏炉、真空包装机、高温杀菌锅、夹层锅、真空滚揉机、真空拌馅机、绞肉机、丸子机、灌肠机、蒸汽发生器、风淋室、斩拌机、去鱼鳞机、 杀鱼机、鱼肉采肉机、清洗机、强留风干机、油炸机、真空油炸机、真空脱水机、扎线机、制冷 罐、发酵罐、配料罐、真空脱气罐、冷却罐、预热缸、牛奶杀菌机、酸奶机等单品设备,还生产的生产线设备有烧鸡加工生产线、酸奶加工生产线设备、牛奶生产设备、酱腌菜生产设备、大枣 清洗线、蔬菜清洗线、脱水蔬菜清洗设备、灌肠生产线、丸子生产线、鱼罐头生产线等大型生产线设备。屠宰机械主要产品有:鸡、鸭、鹅自动屠宰流水线、成套设备及零部件。猪、牛、羊自动屠宰流水线、成套设备及零部件等。也可按用户要求设计制造非标准设备,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可与国外同类产品配套使用。产品销往国内十几个省、市、自治区,产销量位居同行业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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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衡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打造一揽子方案综合服务的新型企业,产品范围主要为肉类、蔬菜、屠宰设备为主。同时通过自身资源优势,提供覆盖广、跨度大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旨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是您后勤一揽子方案的最佳合作伙伴. 在食品加工机械中,专注于肉类、蔬菜加工设备、屠宰设备的研发和销售,主要产品有:绞肉机,锯骨机,斩拌机,切丁砍排机,切片切丝机,灌肠烟熏机,连续式漂烫蒸煮设备,蔬菜和水果的切割设备等。涵盖了从实验室到大型机械。产品涉足肉食店,餐厅,配餐中心,超市,高校,员工食堂,海鲜,水果,蔬菜等众多领域。 衡筠始终视产品质量为生命;客户需求为源泉;企业信誉为基石。我们将不断开拓进取,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更为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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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桑德机械有限公司专业生产格栅除污机系列:回转格栅,循环格栅,转鼓格栅,转刷格栅;刮吸泥机系列:周边刮吸泥机,行车刮吸泥机,中心刮吸泥机;气浮机系列:涡凹气浮机,溶气气浮机,高效气浮机,高效浅层气浮机;污泥脱水机系列:带式压滤机,浓缩脱水机、厢式压滤机?,叠螺压滤机,真空带式过滤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屠宰污水处理设备,酸洗磷化污水处理设备等产品。根据中国环境污染现状,明确发展方向及思路,使企业步入良性、跨越式稳健发展的快车道。? ? ?公司愿与广大新老客户携手共进,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公司产品具有A、质地轻,使用方便???B、稳定性好,防腐性好? ??C、产品环保性好,属于环保型材D、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解决方案。? ? ?本公司以“信誉为本、用户至上、携手合作、共同发展”为企业经营宗旨。愿与社会各界朋友精诚合作、共创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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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机械相关的仪器

  • RoS系列工业机械手 RoS 系列工业机械手( 机器人),是丝杠导轨方式的单轴工业机器人( 电动平移台),由于应用范围多种多样,我们提供了很多类产品,为了您选型方便,对型号说明如下: 说明:RoS 系列工业机械手,采用滚柱丝杠配合线性滑块导轨( 方导轨,单导轨,单或双滑块),重量轻、体积小、性价比高,是卓立汉光新推出的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领域。特点:● 工业级滚珠丝杠,高速、耐用● 方导轨,运行平稳,负载较大● 质量轻、体积小,适合做系统集成● 有精度,性价比高● 电机可选装,方便拆卸与维护 配套产品:应用案例: TMC全功能运动控制系统SC300系列控制器选型表:型号RoSxx-100RoSxx-200RoSxx-400RoSxx-600RoSxx-800RoSxx-1000导轨形式线性滑块导轨,单或双滑块丝杠导程(mm)44551010行程(mm)1002004006008001000设计最大速度(mm/s)200200250250500500重复定位精度(mm)0.020.020.020.020.050.05水平负载(Kg)302020151210自重(Kg)5.56.58.510.512.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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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锈钢家禽屠宰真空吸肺机,家禽真空吸肺机主机由水循环真空泵,稳压管,分离罐、电控箱、阀门等组成。吸肺枪由气阀、软管、枪头、气控回路组成。家禽真空吸肺机是运用高真空原理快速吸除鸡、鸽子的肺,吸除干净。操作简便,可大大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减少人工,并提高产品质量。设备整机釆用不锈钢制造,长期使用不会锈蚀、腐烂,适合潮湿环境长期工作在家禽屠宰流水线中使用广泛,主要用于吸除屠宰后的白条鸡腹腔内的鸡肺,吸肺快速,干净卫生,省人工。在杀鸡屠宰厂被广泛使用。鸡肺卡在肋骨中间,很难处理,传统的依靠手工掏的方式效率低,而且不干净,这一直是个难题。有吸肺机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处理方式,提高屠宰工作的技术水平。是由真空泵,循环水箱,吸肺抢总成,真空排气阀等组成,会配备三个抢头,或者定制抢头数量,这样多个工人可以同时操作工作,产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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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内活细胞存在于动态的生理环境中,受到广泛的机械刺激,包括拉伸、压缩、剪切应力和流体静压力等。然而在一般的体外培养和分析条件下,细胞没有受到来自生长环境的力学刺激。通过国产细胞单轴牵张系统,可以提供与体内细胞相似的生理环境,帮助研究人员分析各种细胞培养应用中的拉伸负荷的生化变化,包括肌肉、肺、心脏、血管、皮肤等。详情介绍CELL TANK国产细胞牵张拉伸应力培养系统技术背景:当前细胞基础研究以二维静态培养为主,这种平面培养与实际“动态+立体"模式差别很大,导致细胞形态学、细胞分化、细胞间相互作用与体内动态环境产生明显差异。比如细胞骨架重组、细胞形态以及基因蛋白表达改变等。 细胞牵张系统将带来跨领域的创新:●动物实验前更可靠的评估●干细胞分化机制●机械刺激力与癌症的相关性●生医材料与细胞动态特性研究●体外疾病微环境的快速建立 CellTank一体式细胞牵张拉伸培养系统 CELL TANK为细胞和组织模型提供机械拉伸条件的平台。CELL TANK为细胞牵张系统使科学家能够轻松而精确地将仿生机械应变应用于细胞和组织。 国产细胞单轴牵张系统 预埋横杆式培养腔室 拉伸腔体共有三款 分别为32*32mm;20*20mm;10*10mm国产细胞单轴牵张系统 可视化图形操作界面 HOW TO USE1. 细胞外基质涂层进行预处理,将细胞接种到腔室中,细胞粘附在基底上,开始过夜培养过程。2. 细胞增殖后,选择拉伸模式并开始循环刺激。3. 根据实验目标收获/处理细胞,分析数据。优势 均匀负载培养腔室采用预埋横杆技术,保证每个细胞都沿着拉伸轴均匀地承受应变,非轴向方向上的次级载荷极低 高再现性高精度步进电机保证在各种速度和拉伸比组合中实现一致的运动程序,机械稳定性与拉伸膜的优越弹性相结合,保证高度可重复的力学刺激 一体式控制自带触摸控制屏,无需电脑。内置ARM芯片,高效稳定运行的同时简单易用 多样的拉伸模式灵活配置不同牵张加载周期、大小、频率、持续时间,静态保持、正弦波形、三角波形、矩形以及各种特制波形 高通量培养腔室有效拉伸面积32×32mm,PDMS材质基底适配各种实验室分析技术,包括细胞固定和荧光成像等 设备参数 外形尺寸 350x330x110 mm主机重量 3 kg拉伸腔体 4个,32x32 mm / 8个,20x20 mm控制模式 三角波、正弦波、方波及其组合最大应变率 30%最高拉伸速率 30 mm/s最高循环频率 2 Hz基底膜厚度 0.2 mm使用环境 CO2培养箱 横杆拉伸技术局部应变率更均匀 免费试用三个月为方便您亲自验证产品,我们承诺免费为所有中国用户提供3个月的试用期 相关研究 1.中医 仿生针灸 揉眼 视网膜眼部修复 2.机械信号转导,通道表达,piezo1通道3.骨细胞牵张成骨 软骨在生、 骨密度 骨质疏松 4.牵张之后胶原的分泌量 5.肺部仿生,仿呼吸机,体外肺部模型 6.心肌仿生,心肌肥大 7.肌肉收缩 细胞调节分化 脑损伤 8.在自己基底水凝胶,组织膜,纤维,组织工程 微流控芯片 9.组织修复 机械感受 10.药物在机械应变的抗炎和促炎作用 11.3D培养 不同基地牵张 12.肿瘤微环境 蛋白表达标签: 牵张力细胞实验培养仪细胞拉力装置细胞拉伸细胞牵张拉伸细胞拉伸实验细胞牵张细胞牵张实验牵张拉伸培养牵张力细胞拉伸仪如果您感兴趣的话,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试样服务,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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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机械相关的资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2024年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畜禽屠宰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健全完善畜禽屠宰标准体系,有效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现公开征集2023-2024年推荐性畜禽屠宰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鼓励参照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十四五”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申报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畜禽屠宰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屠宰加工辅助品等标准。(二)畜禽屠宰加工技术标准。包括畜禽屠宰及加工技术、屠宰加工流程及工艺、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处理技术等标准。(三)畜禽屠宰管理控制标准。包括屠宰厂(场)分级、畜禽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等标准。(四)肉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包括畜禽肉品质指标检验检测方法、畜禽肉中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检测方法等标准。(五)畜禽屠宰设施设备标准。包括屠宰厂(场)建设、屠宰车间和流水线设计、屠宰及肉制品加工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等标准。二、有关要求(一)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屠宰行业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标准项目应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二)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应能在一年内完成。(四)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附件1)、相应的项目建议书(附件2、附件3)和标准草案,于2023年8月31日前发送至秘书处邮箱。《“十四五”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可在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的“综合查询—屠宰标准”栏目中下载。三、联系方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曲 萍、尤 华电 话:010-59194667E-mail:tuzaibiaozhun@163.com附件:1.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3.农业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21日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7日  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实施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国畜禽屠宰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与养殖产能匹配度明显提高;落后产能有序压减,牛羊禽集中屠宰扎实推进,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200家以上,其他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开展;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出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健全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为和秩序。各地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地方配套立法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需设置小型屠宰场点的,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场点设置和质量安全管理。  2.科学规划行业发展。各地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辖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和产能,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企业布局,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原则上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3年底前出台,其他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5年底前出台。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严格企业设立管理。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加快淘汰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以及手工屠宰等落后生产工艺。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行定点屠宰的要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法合规企业名单,对于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加强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强化风险监测结果应用,做好追溯核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加快推动牛羊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畜禽屠宰标准落实工作,全面推行生猪屠宰GMP,鼓励各地对其他畜禽实施屠宰GMP。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6.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厂(场)查验到产品出厂(场)以及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7.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规范开展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到2025年底,全国生猪屠宰企业全部按规定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牛羊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稳步推进。要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企业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人员防护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督促屠宰企业依法执行畜禽屠宰车间设计规范、操作规程、卫生规范、消毒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鼓励企业实施畜禽肉分割、质量分级、屠宰加工设备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加强支撑保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8.推进示范创建。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积极推动将其他主要畜禽屠宰纳入示范创建范围。公布的示范单位可使用我部制定发布的专用标识,促进品牌建设。遴选公布一批畜禽全产业链发展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后续监管,实行动态管理,经评估不再符合条件要求的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优先将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纳入“点对点”调运接收企业范围。  9.推动智慧监管。各地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屠宰企业的智慧监管,积极推动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促进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信息关联,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报送信息系统,优化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现屠宰企业全覆盖、监测指标全覆盖,提高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推动出台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申请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动屠宰加工机械装备研发和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无害化处理补助和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支持屠宰企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23年5月底前将本省份实施方案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每年年底报送年度工作进展;2026年2月底前报送三年行动工作总结。(二)加强考核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导向激励作用,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三)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畜禽屠宰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环境氛围。

屠宰机械相关的方案

  • 屠宰废水处理设计解决方案
    1000mg/L)的屠宰废水时,几种工艺的组合使用可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如水解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工程投资仅为同等规模活性污泥法的70,占地减少20,处理成本降低42。国内已使用的组合工艺有:酸化-SBR工艺,酸化-AB法,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UASB-AF工艺,厌氧-过滤工艺,射流曝气-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厌氧塘-兼氧塘-好氧塘工艺,兼氧-AB法,化学混凝-生物处理工艺等。处理工艺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各种工艺扬长避短,保证出水水质。
  • 大薯饲粮对定安黑猪屠宰性能和肉用品质的影响
    大薯(Dioscorea alata L),又名参薯,为薯蓣科薯蓣属,块茎干物质中淀粉含量较高,目前在畜禽生产上利用大薯作为能量饲料的应用研究较少。试验研究饲喂大薯饲粮对定安黑猪屠宰性能和肉用品质的影响,为大薯能量饲料的开发利用奠定基础。试验有3个处理,每处理3个重复,第Ⅰ组为对照组,饲喂玉米-豆粕型基础饲粮,第Ⅱ组和第Ⅲ组为试验组,分别饲喂试验饲粮即用大薯替代10%和20%基础日粮,饲养4周后,每重复屠宰1头猪进行屠宰性能和肉质性状的测定。试验结果表明,饲喂不同比例的大薯对定安黑猪屠宰性能无显著影响(P0.05),屠宰率均在60%以上,产肉性能良好;对于肉用品质而言,饲粮中添加大薯对肌肉pH 6 h 、pH 16 h 、pH 36 h 和pH 48 h 与48 h滴水损失率虽影响显著(P0.05),但肌肉pH值均在正常值范围内,而对肌肉24 h滴水损失率、剪切力、熟肉率、肉色、大理石纹及肌肉营养物质含量无显著影响(P0.05)。综合以上屠宰性能和肉质资料分析,说明用大薯替代玉米作为饲料原料是可行的,要适当控制添加量为10%。
  • 凯氏定氮仪测定鸡鸭屠宰废水中的蛋白质含量
    鸡鸭屠宰废水主要来源于屠宰前冲洗活禽产生的废水、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冲淋废水、热烫废水以及清洗废水;炼油加工废水;肉制品加工车间排出的原料肉解冻水、杀菌水、车间、设备冲洗水、消毒水。测定其蛋白质含量可有效监测废水中的氮含量,为设计废水处理方案提供参考。

屠宰机械相关的资料

屠宰机械相关的论坛

  • 【转帖】昆明定点屠宰生猪 市民可吃“放心肉”(图)

    【转帖】昆明定点屠宰生猪 市民可吃“放心肉”(图)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1/200701241649_39968_1631012_3.jpg[/img]检疫部门每天对定点屠宰市场进行检疫 春节将至,昆明市场猪肉情况如何?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昆明市商务局局长王光中。 王局长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昆明市整个生猪生产、销售情况,并请记者转告市民:“全市经过生猪部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检疫合格,市民可放心食用。” 据王局长介绍,通常影响生猪安全的有几种原因:一是病源性微生物,含各种疫病;二是重金属残留和农残;三是由于保管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变质猪肉;四是不准鲜销的猪肉,即老母猪肉。为了让市民吃上放心肉,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昆明市农业部门和动检部门严把饲料关,坚决杜绝重金属残留和农残等有害物质混入饲料喂猪;在整个生猪生产过程中,由动检部门对生产的生猪进行逐头检疫排查,并作了耳标;在生猪进入屠宰厂前,检疫人员又对其进行活体检疫,对病猪、不论什么原因引起死亡的死猪进行销毁;对没有问题的生猪盖上合格公章,发放准入证,方能进入交易市场。另外,这些经过检疫合格的生猪进入市场后,工商部门还将再次把关,检查是否有检疫证,核查是不是由定点屠宰厂屠宰。 为确保消费者利益,昆明市从去年5月1日起,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年7月1日在主城区屠宰加工业全面推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生猪屠宰。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开展“零点检查行动”,于夜间屠宰高峰期对屠宰企业进行巡视和跟踪检查。 据统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的10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去年1至12月累计生猪屠宰量1819450头,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加了140464头,增长了8.4%;12月份生猪屠宰量为177720头,与上月同比增加了8927头,增长了5.3%,这些全是“放心肉”。目前,昆明市屠宰市场已培育和发展了“小憨猪”、“高上高”等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品牌。(余红 刘云 云南日报)

  • 【分享】屠宰加工企业的卫生消毒方法

    屠宰加工企业的卫生消毒方法屠宰加工企业是肉品生产的主要场所,由于屠宰的畜禽来源广泛,健康状况复杂,带菌动物或患病畜禽难免会进入屠宰加工过程而引起污染。因此,屠宰加工企业的消毒工作是保证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畜禽疫病扩散的必不可少的五一环节,在公共卫生上具有重要意义。1、 屠宰加工生产车间的消毒肉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车间是屠宰企业的主体部门,肉品卫生质量直接取决于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所以必须严格消毒。1.1 常规性消毒:是指在日常清洁扫除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定期大消毒,所有的生产车间,在每日工作完毕,地面、墙壁、排水沟、台桌、各种设备、用具、器具、器械、工作衣、帽、手套、围裙、胶靴等必须彻底洗涮,并用83℃热水洗涮。每周进行一次大消毒,在彻底清扫、洗涮的基础上,对车间地面、墙壁和主要设备用1-2%NAOH溶液或2-4%次氯酸钠溶液进行喷洒消毒,保持1-4小时,然后用水冲洗。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应煮沸消毒;胶靴、围裙等橡胶制品用2%-5%的福尔马林溶液进行擦洗消毒。工作人员的手用75%食用酒精擦拭消毒或用0.0025%碘溶液冲洗消毒,刀和器具可用0.015%碘溶液消毒。真接用于肉品加工的各种设备如:架空轨道、盛装肉品、脏器的不锈钢容器等,在洗刷的基础上,常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喷雾消毒,有些小的容器也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消毒。1.2 临时性消毒:生产中发现畜禽肉尸和产品有一般疫病或恶性传染病时,必须进行及时的临时消毒。对一般性污染,可先消除,再用0.5%-1%热NAOH溶液(40-50℃)刷洗被污染的用具、设备、地面和台桌等。对病毒性疫病,多采用3%NAOH溶液喷洒消毒,对能形成芽孢的细菌如炭疽、气肿疽等疫病,应用10%NAOH热水溶液或10-20%漂白粉溶液消毒。2、 运输工具、装载物的消毒2.1 没有装过肉品原料(主要指各类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装运前进行机械清除,然后用0.1%新吉尔灭消毒。2.2 装运过健康畜禽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在进行一般的机械清除后,用60-70℃的热水冲洗消毒。2.3 装运过患病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除机械消除外,用4%NAOH溶液消毒2-4小时,然后用清水冲洗,消除后的污染物和粪便须经生物热消毒。2.4 装运过由形成芽孢的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的恶性传染病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先用4%的甲醛溶液或含有不低于4%有效氯的漂白粉澄清液喷洒消毒(均按0.5kg/㎡消毒液进行计算),保持半小时后再用热水仔细冲洗,然后再次用上消毒液进行消毒(1kg/㎡),消除的粪便要焚烧销毁。3、冷库的消毒冷库是进行肉品冷冻加工和贮存冻肉的场所,由于经常进出肉品,极易被微生物污染,尤其是易滋生霉菌,所以,必须定期进行对冷库进行除霉消毒。3.1 消毒前准备: 消毒前先将库内产品全部搬空,升高温度,用机械方法清除地面、墙壁、顶板上的污物和排管上的冰霜,有霉菌生长的地方应用刮刀或刷子仔细消除,还要准备好足够的消毒药物、工具、容器以及消毒人员的防护用品。3.2 选择消毒药的原则:冷库消毒时所有的消毒药物不能使用剧毒、有气味的药物应具有一定的杀菌除霉效果。3.3 常用的消毒药:3.3.1 用0.1-0.05%的过氧乙酸喷雾消毒或用5-10%过氧乙酸溶液,按0.25-0.5%/每立方米电热熏蒸,用低温冷库时可用乙二醇和乙醇有机溶剂防冻。3.3.2 乙内酰脲:具有良好的除霉效果,用0.1%溶液,按0.1kg/㎡用量喷雾消毒。3.3.3 氯化苯甲烃铵:杀菌除霉效果显著,并有除臭作用,可用30%生石灰、10%氯化苯甲烃铵和5%食盐的水溶液混合喷洒墙壁。3.3.4 羟基联苯酸钠:用于库房严重发霉时,用2%羟基联苯酸钠喷洒墙壁。3.3.5 漂白粉:用0.3-0.4%有效氯的水溶液喷洒或与石灰混合粉刷墙面,也可用2-4%的次氯酸钠溶液,加入2%碳酸钠喷洒库房。3.3.6 福尔马林:应用其蒸汽消毒库房,有效浓度为1-3mg/每立方米,相对湿度需要60-80%.3.4注意事项:使用漂白粉、福尔马林、次氯酸钠、等消毒冷库时,应将库房门紧闭,作用一段时间后,再打开库门,通风换气,以驱散消毒药物气味。用福尔马林消毒时消毒完毕后,可用一盆氨水放在库内用以吸收残留的福尔马林气味。

  • 马的屠宰场信息

    请问哪位能提供马的屠宰场的信息?或者能提供马的心包囊的供应商?急需,诚谢大家提供有关信息!!

屠宰机械相关的耗材

  • 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
    ◆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执行与满足标准 Standards implemented and metGB10592-2008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high and low temperature Test chamberGB2423.1-2008低温试验方法 Test wethod of low temperature test.GB2423.2-2008高温试验方法 Test wehtod of high temperature test.◆用途Application 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是指按客户要求定制指定每分钟升降温多少度来进行电工、电子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及其材料进行高温、低温或高低温渐变的试验,还可以对电子元器件及产品进行应力筛选(ESS)试验。◆特点 Features●结构合理,线性降温。风速变频调节。●进口制冷机组,关键配件采用进口国际品牌,提高运行可靠性。●PLC可编程触摸控制器,人机界面好,操作简单,易于维护。●有工作室超温、压缩机超载、超压、油压超压、风机超载、缺相、压缩机、延时等保护功能。●可选配远程监控计算机及软件,可连接PC计算机,也可连接触摸屏控制器并自带无纸记录仪,上位机不影响系统控制。◆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主要型號及技術參數(可非標定制)型号Model AP-KS-225-5/10 AP-KS-408-5/10 AP-KS-1000-5/10内箱尺寸Interior dimaensions (W×H×D)cm50×75×60 60×85×80 100×100×100系统 System平衡调温系统 Balanced temperature Control system内箱容积Internal volume(L)225 408 1000温湿度范围Temphumid rangeA:-70℃~150℃(快速温变-40℃~+85℃全程平均)/ B:-70℃~150℃(快速变-55℃~+85℃全程平均)性能/Performne性能/Performne温湿度控制精度Constancy±0.3℃;±2.5%RH温湿度均匀度Uniformity±2℃;±3.0%RH温度变化速率℃/min5℃/min或10℃/min或更多其他指定升降温度可非标定制重量Weight(kg)280 300 330材料Material内箱材质Interior materiaSUS304优质不锈钢 Stainless steel plate (SUS304)外箱材质Exterior materialSUS304优质不锈钢 Stainless steel plate (SUS304)或者烤漆 保温材质Insualation material硬质发泡及玻璃棉Rigid polyauethane foam and glass wool 配件 Accessories电缆孔盖(φ50)1个,搁板2套,纱布5片,照明灯1只,产品说明书1套Cable hole lid(φ50),2pcs/shelves plate5 PCS/Sand cloth,1pcs/lap,1set/product desciptiom保护装置 Safety device无熔丝开关,保险丝,超温保护,防干燥保护,缺水保护,液位保护,压缩机超压、过热、过电流保护紧急停车等保护装置。No-fuse breaker,fuse,over-temperature protection,anti-dry protection,water shortage protection,liquid level protection,compressor overpressure,overheating,overcurrent protection,emergency stop and other protective devices电源Power3φ5w AC380V ±10% 50/60Hz※ 注:1、另可供客户尺寸大小非标订制 2、温度范围及升降温恢复时间可安客户要求非标订制 3、温度分布均匀测试方法,依照内箱离各边1/10距离有效空间量测。
  • 上海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上海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产品采用能最佳模拟阳光中UV段光谱的荧光紫外灯,并结合控温、供湿等装置来模拟对材料造成变色、亮度、强度下降;开裂、剥落、粉化、氧化等损害的阳光(UV段)高温、高湿、凝露、黑暗周期等因素,同时通过紫外光与湿气之间的协同作用使得材料单一耐光能力或单一耐湿能力减弱或失效,从而广泛用于对材料耐气候性能的评价,设备具有提供最好的阳光UV模拟,使用维护成本低廉,易于使用,设备采用程控器自动运行 试验周期,自动化程度高,灯光稳定性好,试验结果重现率高等特点。一.上海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适用于ASTM G154,GB/T16422.3-1997,GB/T14522,GB/T5170.9等标准1.外形及尺寸1400×530×1340mm2.试验箱空间: 1100×450×5003.试验室材质:内外3042B不锈钢或者外壳高级钢板烤漆。4.试样架:铝合金框式基架衬板5.黑板温度计:70×100×1.5(mm) .6.控制仪:按键式控制仪7.灯管: UVB-313 8支(UVA可选配)紫外辐射:每面4只灯管共2面(进口灯管)8.暴露方式:蒸气冷凝机理9.辐射计:UV-B紫外辐射计, (选配UV-A紫外辐射计)10.可设定、测量紫外辐射强度并通过累时计算辐射功积算值.12.可双向联机(RS585通信接口),界面友好(选配)13.电源用漏电断路器,控制回路过载短路报警,超温报警,缺水保护.三.上海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技术参数1.暴露温度:50℃-70℃±2℃,黑板(黑标准)温度 2冷凝温度:50℃±2℃(加湿水箱水温)3.控温控湿方式: 平衡式调温调湿(BTHC)4.试样与灯管距离: 50±2mm 5.灯管间中心距:70mm6.有效辐射试验面积:380000mm27.紫外灯波长:280~400nm(峰值波长313nm,340nm,365nm可选)8. 测试能力:24块,试样尺寸:75×150mm标准试样架9.电源:220v/50Hz /±10% 6KW(总功耗)四.上海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紫外线老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系统配置及技术说明:1、 箱体结构1) 箱体采用数控设备制作、工艺先进、线条流畅,美观大方2) 箱体材质为1.2mm厚304SUS高级不锈钢板3) 箱内风道采用单循环系统,有壹只进口轴流风机,提高了空气流量,加热的能力,大幅改善了试验箱的温度均匀性4) 灯管:专用紫外灯管,二排共8只,40W/只5) 灯管寿命: 3000h以上6) 水源及耗量:洁净水或蒸馏水8升/天2、 电器及控制系统1) 采用智能数显温度控制仪,精度高,控制平稳2) 采用韩国按键式控制仪3) 输入方式:黑板温度计、Pt100传感器4) 电气线路设计新颖,安全可靠四.安全保护装置:1.接地保护,电源过载短路断路器。2.控制回路过载、短路熔断器,缺水保护,超温保护。五. 培训及服务1.卖方负责对买方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工艺人员进行免费培训.2.使受训人员了解设备性能、维护及常见故障,能够独立地掌握操作、编程、调整、维修等要求.
  • 机械(旋叶)泵 A0301-15101 机械(旋叶)泵
    产品信息:ITQ 系列外部电离离子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在全扫描工作条件下可达到极高的灵敏度*可升高到 MS 的 n 次方,就算是面对最复杂的基质,也具有难以置信的选择性* 采用外部电离源,可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率和可靠性,能够获得可在谱图库中搜索的经典谱图 订货信息:机械(旋叶)泵描述部件号数量燃油旋叶泵,1LA0301-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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