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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相关的资讯

  • 三部委组织实施2012智能制造装备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化,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组织了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支持了汽车自动化焊接、煤炭综采设备、机场行李分拣等重大智能成套装备的研发及示范应用,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一)推进制造业领域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建立依托用户发展重大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机制,以用户为龙头,以装备制造单位为主体,落实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优势,开展汽车、冶金、大化工、数字化车间等国民经济重点制造业领域所需智能制造装备的联合研发创新活动,发挥依托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突破测控装置与关键零部件在智能制造装备中的应用技术,推动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促进其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二)加强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应用与产业化,夯实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基础。建立重大智能成套装备与关键智能测控部件的协调发展机制,着重提高以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精密传动装置、伺服控制机构为代表的体现感知、决策(控制)、执行三大功能的基础零部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促进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与关键智能测控部件的协同发展。   (三)促进智能技术和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应用。关键智能共性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在节能环保、基础设施、资源开采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得到应用,提升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要素配置、增强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我国部分制造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研发和应用智能制造装备,显著提升国内制造业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水平,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二、2012年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实施的目标,2012年专项将重点支持:   (一)推进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及示范应用。推进机械加工数字化车间、智能焊接车间、高效智能压铸岛、废金属破碎分选生产线、柔性自动化装配生产线、高品质钢特厚大型板坯连铸生产线等智能制造系统重点创新产品在重大工程中的应用,支持典型制造领域所需的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示范应用,提升制造过程的智能化水平。(详见附件一中的四到九)   (二)支持核心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与创新。重点支持大型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安全试验系统等核心智能测控装置在机械加工、汽车、流程制造及质量可靠性领域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详见附件一中的一到三)   三、专项支持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重点围绕当前实现智能制造急需的核心智能测控部件,推进其创新、应用和产业化 推进智能测控装置在数字化车间和智能成套装备中的应用,支持智能制造系统在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领域中的示范应用,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   (二)坚持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支持制造商和用户联合开展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创新活动,鼓励实施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切实推进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智能制造装备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一条龙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推进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产业发展,同时,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发挥其在智能制造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制造装备的制造单位和用户单位。   (二)所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属于成果初期应用。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由装备的制造商联合其用户联合申报,须附上联合研发协议和采购合同,合同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对于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及应用项目,既包括研制方和用户方准备或正处于研发、制造阶段的项目,也包括装备已完成开发和制造,正在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和工艺试验。双方在申报项目时要予以说明。   (四)申报单位须附项目所需关键智能部件的具体实施方案及采购合同,并填写智能部件应用情况表(具体要求见补充通知)。   五、专项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织实施。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联合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 中央企业直接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研制单位与用户单位在不同省(市)的,由研制单位所在省(市)申报。   (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内容,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附件请按规定顺序装订。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   (四)2012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   (五)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组织联合审议及核查,并由三部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六)国家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研发补助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50%补贴用户,50%补贴制造商。   联系人:   谭遂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 电话:(010)68501563   张楠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518   张荣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2012年实施指南》.doc   附件二: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doc
  • 三部委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共同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共104家,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有关权威专家按照复检机构相关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并经三部委共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悉,三部委将指导食品复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复检工作,并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附件: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排名不分先后) 省份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法人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 电话 联系人 复检项目 归属行业 北京 1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00025 010-64813794 李淑娟 1-9、10(辐照食品) 检验检疫 2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100026 010-58619235 饶红 1-9、10(转基因食品) 检验检疫 3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100094 010-82479292 罗晓轩 1-9 技术监督 4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100013 010-84654180 张于 1-5、9 技术监督 5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100068 010-67264821 焦烨 1-6、8、9 其他 6 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010-62733378 刘金凤 2 农业 7 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00026 010-59194073 李友顺 1 农业 8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100027 010-64647070 尹建军 1-9 其他 9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100013 010-64407060 穆效群 1-9、10(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违禁化学成分、食品用包装材料) 卫生 10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010-59194681 姜艳彬 1、2、4、5 农业 11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010-62815852 张军民 1-4、6-9、10(液态奶中复原乳鉴定) 农业 天津 12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58号300456 022-66273188 黄国明 1-7、9、10(辐照食品) 检验检疫 13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300191 022-23003871 刘潇威 1、3 农业 14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76号300011 022-24333416 冯鹤鸣 1-9 卫生 15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300384 022-23078638 刘萍 1-9 技术监督 河北 16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050051 0311-85980553 邱金科 1-7 检验检疫 17 河北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六盘山路1号066004 0335-5997603 张进杰 1-3、10(蜂蜜中C-4植物糖和高果糖淀粉糖浆) 检验检疫 18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73号050091 0311-67568303 郭丽敏 1-9、10(食品包装材料) 技术监督19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97号050021 0311-86573242 张荣安 1-8 卫生 辽宁 20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116001 0411-82583899 周兴伟 1-8 检验检疫 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06号110016 024-24123659 姚家彪 1-6、9、10(植物转基因) 检验检疫 22 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110022 024-25893230 孙静 1-9 技术监督 23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116021 0411-84633817 丛培林 1-9 技术监督 24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110005 024-23373040 曲晓明 1-8、10(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及功能检验) 卫生 25 辽宁省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辽宁省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110016 024-24153310 刘占宏 2-4 农业 吉林 26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130062 0431-7607194 石建平 1-9 检验检疫 27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景阳大路3145号130062 0431-87977303 王岙 1-9、10(毒理试验、 功能试验) 卫生 28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130022 0431-85374763 王延明 1-9、10(转基因生物) 技术监督 黑龙江 29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 0451-82310085 李光宇 1、3-9 技术监督 30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150030 0451-55153651 姜晓明 1-3、6-9 卫生 31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赣水路9号150001 0451-82260317 李铁柱 1-9 检验检疫 32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150050 0451-82513412 刘敬东 1-6、8、9 技术监督 33 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150036 0451-82314508 王丽红 1、3-9 技术监督 34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30号150056 13796058790 崔国权 1、3-6、8、9 卫生 35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337号 150086 13936660851 姜毓君 1、3-9、10(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制品) 其他 上海 36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200135 021-68548152 俞秋蓉 1-5、7 检验检疫 37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200233 021-54263282 曹程明 1-9 技术监督 38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200336 021-62088246 王旋 1-9、10(寄生虫检测、毒理试验) 卫生 39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万荣路467号200072 021-56037669 蔡颖 2-9 农业 4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200090 021-65684297 蔡友琼 2-4、6-9 农业 41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201203 50798152 顾颂青 1-5、7-9 卫生 江苏 42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99号210001 025-52345189 沈崇钰 1-7 检验检疫 43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路172号210009 025-83759408施平 1-9、10(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卫生 44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025-84470202 胡建华 1-2、3-4、6-9 技术监督 45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江苏省南京市红山路168号210028 025-85420717 陈建桦 1-9 技术监督 浙江 46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9号315012 0574-87022916 孙志明 1-9 检验检疫 47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0571-85025759 顾航 3、4、9 技术监督 48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技术检验中心 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浙江省杭州市九环路50号310019 0571-81995088 沈文胜 1-9 技术监督 49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630号310051 0571-87115106 张双凤 1-9 卫生 50 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59号310012 0571-63372451 章林平 1、3、7 农业 安徽 51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学技术分中心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学技术分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屯西路329号230022 0551-2856380 郑屏 1-4、7 检验检疫52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中心(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和经三路交汇口 0551-3356509 卢业举 1、2 技术监督 53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406号230601 0551-3674892 许德 1、3-6、8、9 卫生 福建 54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312号国检广场350001 0591-87065570 梁鸣 1-5、7、10(植物转基因) 检验检疫 55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350002 0591-83713469 吕文 1-5、7-9 技术监督 56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津泰路76号350001 0591-87551202 林仲 1-9 卫生 57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1-685号361021 0592-3693778 林健 1-9 卫生 江西 58 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330029 0791-8331420 胡晓云 1-9 技术监督 59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5号30002 0791-8328330 石磊 1-9 检验检疫 60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555号330029 0791-8302354 于子颖 1、3-6、8 卫生 山东 61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瞿塘峡70号266002 0532-80885077 杜恒清 1-8、10(转基因成分) 检验检疫 6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8168号250100 0531-88118796 从林 1-9 技术监督 63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992号250014 0531-82679763 史晓滨 1-9 卫生 64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06号266071 0532-85819337 周德庆 2-9 农业 65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街80号250022 0531-87169689 刘善田 3、5、8、9 技术监督 河南 66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450004 0371-63318996 马连宏 1、3-6、8、9 技术监督 67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郑州市经三路91号450008 0371-65778960 周红霞 2-4、7、8 农业 68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450016 0371-68089105 贾松树 1、3-9 卫生 湖北 69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琴台大道588号430050 027-58906081 张剑锋 1-9 检验检疫 70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湖东二路5号 027-88232430 027-68853759 李涛 王煜红 1-9、10(功效成分) 技术监督 71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430079 027-87652356 倪京平 1-9 卫生 72 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430062 027-86812862 丁小霞 1、3-8 农业 湖南 73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砂子塘路161号410007 0731-5385204 胡宇东 1-9 检验检疫 74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410007 0731-85563935 曾小明 1-9 技术监督 75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50号410005 0731-4305742 丘丰 1-9 卫生 广东 76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B12-14层510623 020-38290322 黄华军 1、3-9 检验检疫 77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44号519015 0756-3342835 李卫岗 1、3-9 检验检疫 78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510316 020-84168056 郭剑雄 3-5、9 其他 79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31号510300 020-89108306 林钦 1-3、6、7 农业 80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深圳市蛇口工业八路89号楼518067 0755-26835531侯乐锡 1-9 检验检疫 81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510300 020-84183019 罗建波 1-9、10(食品毒理) 卫生 8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 020-83179030 朱丽萍 1-6、8、9 技术监督 海南 83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570216 0898-66832917 王巨才 3、5、8 卫生 84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570203 0898-65363500 杨振斌 3、5、7-9 技术监督 85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4号570203 0898-65306226 冯礼明 1、3-9 卫生 广西 86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18号530028 0771-2518658 黎军 1-9、10(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保健功能) 卫生 重庆 87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八号400020 023-67724770 周启明 1-5、7、8 检验检疫 88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二号401121 023-89232156 黄强 1-9 技术监督 89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长江二路八号400042 023-68805397 唐文革 1、3-6、8、9 卫生 90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3号401120 023-89138908 何义刚 3、4、6、8、9 农业 四川 91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成新大件路文星段227号610041 028-61911025 帅培强 1、2、3 检验检疫 92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16号610041 028-85182806 向旭 1-6、8、9 技术监督 93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成都市玉双路10号610021 028-84403680 刘毅 1-9 其他 94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都市中学路6号610041 028-85589717 周琦 1、3-5、8、9 卫生 95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新文路8号610097 028-87877164 向前 1-3、5、10(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 卫生 96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610031 028-86262955 文永勤 1-9 技术监督 贵州 97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550004 0851-8587710 张豫筑 1-9 技术监督 98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贵阳市八鸽岩路73号550004 0851-6810266 黎明 1、3、4、6、8 卫生 云南 99 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650223 0871-5136101 魏用林 1、3-9 技术监督 陕西 100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710054 029-83117207 王慧芳 1-9 技术监督 甘肃 101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甘肃)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0931-8824596 魏华光 1-6、8、9 技术监督 新疆 102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830002 0991-2826544 李明 3、4、8、9 技术监督 1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37号 0991-4676105 王昇 2-4、6、8-9 农业 104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116号830063 0991-4624707 窦辉 1-4 技术监督   注:复检项目的数字代号分别代表:1、农药残留 2、兽药残留 3、重金属 4、非法添加物 5、食品添加剂 6、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7、生物毒素 8、营养成分 9、相应的质量指标 10:其他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 科技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 nbsp /p p /p p /p p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br/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br/ 2018年2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br/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br/ 第三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 br/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br/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执行。 br/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br/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验收组织 /strong /p p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br/ 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br/ 第九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br/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 br/ 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br/ 第十二条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两种。 br/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 /p p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br/ 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 br/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 br/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 br/ (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 br/ (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br/ 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br/ 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br/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br/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 br/ 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br/ (一)档案验收合格结论书。 br/ (二)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后续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br/ (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br/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br/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在3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牵头承担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br/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按照验收工作计划,与牵头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并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牵头组织单位。 br/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牵头承担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br/ 第二十四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抄送三部门。专业机构负责向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br/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br/ 第二十六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和内容 /strong /p p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br/ 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br/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br/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平行测试或专家组存在异议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br/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br/ 第三十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br/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包括“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课题)不得通过验收。 br/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br/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br/ 第三十三条 每个项目(课题)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含“整改后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通过”;二者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专业机构及专项办在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本专项项目(课题)及管理档案移交至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br/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专业机构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项目(课题)验收相关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对上述已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br/ 第三十八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牵头承担单位以及具有直接责任的参与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br/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一条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验收后续管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课题)后续管理,充分利用好重大专项支持形成的资源、能力,加强档案、成果、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等管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br/ 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要加强项目(课题)验收与专项成果、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有机衔接。针对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和主要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开放共享。 br/ 第四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专业机构开展后续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充分协调和调动行业资源、社会力量,加强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br/ 第四十五条 三部门加强对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促进重大专项科研资源能力的巩固优化和共享利用,推动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与扩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修订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br/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b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00887f0-02d4-402b-bf3a-7875661466ca.doc"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5462992f-cd23-4f69-b2d3-eabb430c3b06.doc"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23e574b-7231-4b6b-a874-d8043062df58.doc"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84755116-0b00-49d0-af4b-85aea7193e4a.doc"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doc /a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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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VITLAB 布氏漏斗 PP 80437德国VITLAB品牌的布氏漏斗PP 80437是一种实验室中使用的聚丙烯(PP)材质的过滤设备,具有以下特点和详细信息:材质:由聚丙烯(PP)制成,这种材料具有良好的耐化学腐蚀性和耐用性。设计:布氏漏斗通常设计为三部分,便于清洗,上下部分可以分开,这使得清洁和维护变得容易97。规格:根据97,PP 80437型号的布氏漏斗具有40ml的容量,滤器直径为42.5mm,总长度为95mm,孔径为1.2mm。德国VITLAB 布氏漏斗 PP 80437 过滤器直径mm长度mm孔径mm最小订货量货号45951.0180437551131.0180438701451.5180439801651.5180440901801.51804411102102.01804421602803.01804432403503.0180445
  • 微波管配套Milestone迈尔斯通ETHOS UP44位微波消解管盖子
    1、品名:微波消解罐 迈尔斯通微波管盖子2、规格:60ml 3、型号:RNKTFMJM444、厂家:南京瑞尼克科技5、组成:内罐、弹片、盖子三部分组成6、内罐材质:TFM材质,7、高压消解罐高温度≥300℃ 压力:≥1500psig8、配套迈尔斯通微波消解仪使用,满足仪器使用需求9、保证微波管的超长罐的光洁度10、管体不含黑点黄点11、低的背景值(空白值)12、内罐壁厚均匀,误差不超过0.02mm,保证微波能量场均匀,确保样品充分消解。
  • 微波管MDS-8G微波消解管配套新仪微波消解仪
    1、品名:微波消解罐2、规格:100ml3、型号:RNKTFMJ100ml4、厂家:南京瑞尼克科技5、组成:内罐、弹片、盖子三部分组成6、内罐材质:TFM材质7、高压消解罐高温度≥300℃ 压力:≥1500psig8、配套新仪微波消解仪使用,满足仪器使用需求9、保证微波管的超长罐的光洁度10、管体不含黑点黄点11、低的背景值(空白值)12、内罐壁厚均匀,误差不超过0.02mm,保证微波能量场均匀,确保样品充分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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