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制品

仪器信息网发制品专题为您整合发制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发制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发制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发制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发制品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发制品相关的资讯

  •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落户许昌
    8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决定,正式批准在许昌市筹建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截至目前,这将是继许继集团设立的国家继电器质检中心之后,又一个落户许昌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据了解,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预计总投资约4800万元,建成后集发制品及护发用品检验分析与检测、性能测试及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是一座综合性的国家级试验室,按工作流程实现四个功能,包括样品检测。其检测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检测数据也将得到国内外权威部门的认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人表示,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成,一方面将为纺织产业提供更加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帮助出口创汇企业改善面临国际贸易壁垒的尴尬境地,扩大许昌市出口创汇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促进发制品产业升级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中部地区发制品及护发产品检验资源的优势整合,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资源共享。
  •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许昌)筹建方案通过论证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筹建方案论证会在河南省许昌市召开,经过与会专家的现场考察和论证,该方案获得一致通过。   专家们认真听取了许昌市筹建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的情况,审阅了筹建任务书,对各项筹建工作进行了评审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许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筹建工作,选定了项目地址,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形成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 实验室设计布局合理,实验室面积基本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实验室环境条件设计基本符合要求 主要设备选型科学先进,基本满足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对检测能力的要求,并可开展相应的科研工作 人才配置计划合理,基本满足检测工作和科研工作需要 筹建方案比较完善,资料齐全。
  • 总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p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 br/ /p p   《办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进口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人是境外制药企业,并规定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明确申请人对批签发产品质量及申报资料、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资料须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申请人应当主动报告,涉及批签发产品质量、工艺、监管等方面的变更申请人应当主动说明 批签发工作中现场抽取的样品由申请人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同时,明确申请人对批签发问题产品应当主动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召回、销毁。 /p p   《办法》优化批签发流程。完善批签发登记建档、抽样、受理、签发等重要环节,并增加了主动沟通、问题处理、风险管理等内容,明确批签发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p p   《办法》明确批签发方式,对采取资料审核方式进行批签发的工作内容予以细化。规定了批签发检验项目确定原则,并增加信息公开等内容,工作更加透明。 /p p   《办法》明确批签发工作时限要求。对批签发时限的起算、中止、恢复、完成或者终止等主要节点进行了界定,增加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批签发工作的处理要求。 /p p   《办法》强化了批签发机构和人员管理。对批签发机构申报程序、考核评估要求、批签发职权及人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p p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39号 /p p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局长:毕井泉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p p   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p p   第三条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 /p p   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工艺生产。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 /p p   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负责批签发的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等工作,并依法作出批签发决定。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批签发过程中的现场检查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批签发产品建立基于风险的监督管理体系。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核实验证批签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p p   第六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应当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并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 /strong /p p   第七条 批签发机构及其所负责的批签发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定。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新增批签发机构及批签发机构扩增批签发品种的遴选标准和条件。 /p p   第八条 自评符合遴选标准和条件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中检院对提出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由该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或者对批签发机构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 /p p   第九条 中检院应当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对批签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该机构批签发资格: /p p   (一)因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p p   (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标准和条件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批签发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p p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表 /p p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p p   (三)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p p   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中检院应当在10日内完成所申请品种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的登记确认。 /p p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及时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变更。 /p p   第十二条 对拟申请批签发的每个品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建立独立的批签发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模板,报中检院核定后,由中检院分发给批签发机构和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需要修订已核定的批签发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模板的,应当向中检院提出申请,经中检院核定后方可变更。 /p p   第十三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并根据申请批签发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拟进口口岸所在地,向相应属地的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p p   第十四条 批签发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定期对抽样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对抽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p p   第十五条 批签发申请人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 /p p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p p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p p   (三)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p p   (四)上市后变更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p p   (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批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 /p p   (六)数量满足相应品种批签发检验要求的同批号产品,必要时提供与检验相关的中间产品、标准物质、试剂等材料 /p p   (七)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变动情况的说明 /p p   (八)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p p   进口疫苗类制品和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原产地证明以及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进口产品在本国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的证明性文件。 /p p   相关证明性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p p   生物制品批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是指概述某一批生物制品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关键环节检验结果的文件。该文件应当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受权人审核确定。 /p p   第十六条 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立即核对,交接双方登记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批签发申请人无法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前递交书面承诺。 /p p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p p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批签发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资料补正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p p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批签发申请人当场更正。 /p p   未获批签发机构受理的,不得更换其他批签发机构再次申请。 /p p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p p   在批签发机构作出批签发合格结论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批签发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并提交批签发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批签发可以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对不同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方式及检验项目和检验比例,由中检院负责组织论证,各批签发机构按照确定的批签发方式和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p p   批签发机构在对具体品种的批签发过程中,可以根据该品种的工艺及质量控制成熟度和既往批签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调整该品种注册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批签发产品出现不合格项目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对后续批次产品的相应项目增加检验频次。 /p p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的内容包括: /p p   (一)申请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p p   (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 /p p   (三)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并符合药典要求 /p p   (四)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药典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 /p p   (五)产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p p   (六)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内容一致 /p p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p p   第二十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批签发申请人既往质量管理情况、相应品种工艺成熟度和产品质量稳定情况等,对申请批签发的产品开展不同比例的现场核实,并可按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p p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p p   (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p p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p p   (三)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p p   (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p p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p p   (六)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p p   (七)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p p   第二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 /p p   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p p   因品种特性及检验项目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经中检院审核确定后公开。 /p p   第二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应当将批签发延期的时限、理由及预期恢复的时间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确实难以完成的,由中检院协调其他批签发机构承担。 /p p   第二十四条 批签发机构认为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或者补充的,应当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并明确回复时限。 /p p   批签发机构在保证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可就批签发过程中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与批签发申请人进行沟通。 /p p   批签发机构对批签发申请资料及样品真实性存疑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对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可视情况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管执法人员予以配合。确认企业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不予批签发。 /p p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签发机构应当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向核查中心提出现场检查建议,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一)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检验不合格的 /p p   (二)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两批检验不合格的 /p p   (三)资料审核提示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 /p p   (四)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p p   (五)其他提示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情形。 /p p   在上述问题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相应品种的批签发申请。 /p p   第二十六条 核查中心接到现场检查建议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p p   检查结束后10日内,核查中心应当组织对批签发机构提出的相关批次产品的质量风险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明确结论,形成现场检查报告送批签发机构并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境外现场检查时限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p p   企业在查清问题原因并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签发机构报告,经核查中心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批签发申请。 /p p   第二十七条 批签发申请人因非质量问题申请撤回批签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签发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签发申请撤回情况。 /p p   批签发机构已经确认资料审核提示缺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批签发申请人不得撤回。 /p p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者现场检查等结果作出批签发结论。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批签发申请人。 /p p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应当出具该批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p p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签发,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一)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p p   (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 /p p   (三)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 /p p   (四)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质量风险的 /p p   (五)批签发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 /p p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p p   第三十条 不予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批签发申请人销毁。进口生物制品由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退回境外厂商。 /p p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销毁记录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 /p p   第三十一条 在批签发工作中发现企业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涉及已上市流通批次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立即通知批签发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使用、召回缺陷产品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销毁记录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 /p p   批签发申请人召回产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p p   第三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复 审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者直接向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p p   第三十四条 原批签发机构或者中检院应当在收到批签发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验的,其样品为原批签发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 /p p   (一)不合格项目为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得复验的项目 /p p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的 /p p   (三)样品有效期不能满足检验需求的 /p p   (四)批签发申请人书面承诺放弃复验的。 /p p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批签发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复审改变原结论的,收回原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信息公开 /strong /p p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公布批签发机构确定及调整情况,向批签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批签发结论,汇总公开已完成批签发的产品批签发结论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决定等信息。 /p p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p p   第三十七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需要提交的批签发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要求等信息。 /p p   第三十八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每一批产品批签发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开批签发结论等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签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p p   (二)不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p p   (三)在批签发过程中,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p p   (四)批签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样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批签发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p p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签发理由的。 /p p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批签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签发结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签发结论的 /p p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批签发结论的 /p p   (三)批签发过程中违反程序要求,私自向批签发申请人或者第三方透露相关工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四)批签发过程中收受、索取批签发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p p   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三条 经现场检查,药品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签发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p p   第四十六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还应当符合药品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 p   第四十七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的格式由中检院统一制定并公布。 /p p   第四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由批签发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X(进)检XXXXXXXX”,其中,前X符号代表批签发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进口生物制品使用“进”字 后8个X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p p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3日公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发制品相关的方案

发制品相关的论坛

  • 假发的含量检测,做过的进来说说看

    国家产品标准GB/T 23170-2008 《 发制品 假发头套及头饰》中写到:人发含量按FZ/T01057.3执行。可是在FZ/T 01057.3-200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显微镜法》中,并没有关于 人发 的任何说明。并且GB/T 23170-2008 后于FZ/T 01057.3-2007发布。那么,这个情况该如何理解,这类试验该怎么做?

  • 人胎盘制品的发展历程

    人类很早就注意到了胎盘的特性,使用胎盘的历史源远流长。人胎盘在中医里被称为紫河车,秦始皇两千多年前就利用它炼制长生不老药,民间还有食胎盘进补的传统。但在以往的使用历史中,胎盘的作用被简化,只是作为一种普通药品或补品加以利用。直到进入现代,提取技术成熟以后,胎盘强大的美容保健作用才逐渐被开发出来。  人类使用胎盘迄今为止,按生产工艺及功能划分,人胎盘制品已经是第五代。  最初胎盘制品是以紫河车、胎宝为代表的中医中成药。由于提取技术十分粗糙,最初的人胎盘制品只有简单的医用价值。  当胎盘制品是进入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20世纪后,以我国为主的少数国家应用现代生物技术成功研制的人胎盘组织液。人胎盘组织液完全改变了第一代胎盘制品的生产工艺,成功应用了酸水解、酶解等技术,医用价值大为提高。  后来,胎盘制品是瑞士人发明的羊胎素。羊胎素的应用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但真正作为美容品风行世界是在20世纪中后期。羊胎素作为一种成熟的胎盘制品,有较好的美容作用,受到各国爱美人士的热烈追捧,但自从疯牛病爆发以后,受到严重打击。  人体胎盘中含有的物质叫人胎盘素,简称人胎素,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特定物品名称,也不是特定物品的通用名,而是一个概念的名词。人胎素产品包括人胎盘组织液、人胎素脂多糖注射液和胎盘素注射液等。人胎素对治疗妇科疾病以及术后粘连有显著作用。  到目前为止,人胎盘制品为第五代人胎盘组织液。人胎盘组织液是最新一代的胎盘制品,有清除自由基、抗氧化、调节免疫、抗突变、调节内分泌等作用,能抑制化学致突变,对遗传因子的损伤起修复作用,保证遗传物质的稳定和抗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对延缓衰老、改善亚健康及更年期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功效显著。  胎盘制品的发展历程,其实是人类对自身健康不断追求的过程,随着科学的发展,胎盘这个生命的源泉,一定会为人类贡献出更多更好的产品。

发制品相关的资料

发制品相关的仪器

  • 为了更加符合水泥制品行业的搅拌要求,水泥制品搅拌机——行星式搅拌机的内部安装了行星搅拌的装置,可以将不同配比设计的搅拌物料进行快速且均匀的搅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水泥制品搅拌机搅拌不充足的问题,行星式搅拌机优异的性能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行业领域发展的道路。从搅拌性能上来讲,行星式搅拌机是一款精度很高的水泥制品搅拌机,其可以对多种类型的物料进行均匀性的混合搅拌,在水泥制品行业中有着很大的混合优势,行星式水泥制品搅拌机在搅拌臂的带动下,搅拌叶片可以进行快速的转动,采用行星搅拌原理,物料搅拌运行轨迹复杂多变,实现了物料之间是快速渗透,即使是对物料进行大批量的混合搅拌也能实现高匀质的搅拌效果。随着水泥制品行业的不断发展,水泥制品搅拌机在行业领域中的应用也格外广泛,而迪凯行星式搅拌机自身的搅拌作用强、搅拌理念新,混合后的物料不会出现分层、离析等现象,配置结构独特、使用寿命长,都是行星式搅拌机成为行业专用水泥制品搅拌机的理由所在。
    留言咨询
  • 肉品嫩度测定仪、穿透法肉制品嫩度测定仪穿透法肉品嫩度测定仪模拟人的牙齿对肌肉及各种食品的咀嚼作用,测量肌肉与食品试样的值,显示测量结果,表达食品的嫩度。肌肉嫩度仪可快速测定肌肉嫩度,还可以进行果蔬、面制品等食品的嫩度等物性参数测定,对肉品质分析以及家畜育种提供直接数据。嫩度是评价肉制品食用物理特性的重要指标,其反应了肉中各种蛋白质的结构特性,肌肉中脂肪的分布状态及肌纤维中脂肪数量等是食品厂家、质检、商检、大学、科研等部门的理想检测设备。该机也叫质构仪,肉品穿透嫩度仪,肉制品质地(texture)测试仪。穿透法肉制品嫩度测定仪恒品HP609TA原理:嫩度是通过特定的探头,传感器记录穿透肉样时的用力情况,并把测定的第一个极值点作为肉样嫩度值,单位g。穿透法肉制品嫩度测定仪恒品HP609TA功能特点:1、采用芯片控制,高精度测力传感器,精度高,专业嫩度仪测控软件,整个过程自动试验,无需手动运算;放入试样后,只需按下测试键,自动穿透,软件自动判断试验完毕,自动上升回到初始位置。 2、采用高性能电机经同步轮驱动精密滚珠丝杠,传动准确,静音运行。3、大触摸屏中文显示,友好人机界面操作,实时显示过程曲线,操作方便,具有测试数据统计处理功能,微型打印机输出。4、单位选择多样性,用户可根据需要在单位N与g之间切换。5、选配电脑控制软件后,曲线和测试结果同时显示在一个界面上,曲线叠加。数据分析及曲线,可以无限存储数据,可以打印A4报告。5.1、实时测量与显示试验力及峰值、位移、变形等各信号;实现了Win2000、WinXP等模式平台下的采集与控制;高速采样,试验过程控制、横梁移动速度的改变、参数输入等操作可全部用键盘、鼠标完成,使用方便快捷;5.2、可实现及时升级操作软件功能,增加试验项目。 5.3、曲线逐点遍历功能:通过鼠标在曲线上点力与变形值,显示每点各种参量;5.4、采用人机交互方式分析数据,处理方法满足各种性能参数,也可人工干预分析过程,提高分析的准确度;5. 5、试验数据以文本文件存贮,以方便用户查询,以及利用任何通用报表、处理软件对试验数据进行再处理,同时方便联网传递数据;还可以进行曲线叠加对比,便于对比分析;5.6、可按用户要求格式打印试验报告。用户可以自己选择报告输出基本信息和试验结果及试验曲线的内容,满足各种需要;穿透法肉制品嫩度测定仪恒品HP609TA技术参数:测量范围:(0~200)N或(0~200)kgf分辨力:0.01N 示值准确度:±1%,柱形探头:5mm(也可定制)探头穿透速度:6mm/s可调探头返回速度:6mm/s探头穿透距离:20mm样品尺寸:300*500*20mm电压:220V 50Hz外形尺寸 :430×350×710mm质量: 90kg限位:上、下限位可随意移动位置,电磁感应法限位原理,精准灵敏。保护:配置电磁限位,急停按钮等多重保护。整机:加厚一体式工作台面,加厚上横梁,整机稳固,美观。穿透法肉制品嫩度测定仪恒品HP609TA配置标配:主机、测试辅具、微型打印机。(单机也可使用)选购:联想电脑、喷墨打印机、联机电脑控制软件。 肉品嫩度测定仪、穿透法肉制品嫩度测定仪
    留言咨询
  • 济宁邹城市劳思模具制造有限公司20年橡塑五金模具制作经营范围:本公司是集模具设计、开发、制造于一体的生产厂家,始建于1998年,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并有多名专业模具开发设计人员。公司具有加工中心、雕铣机、电火花。线切割和其他普通机床等多种加工设备,具有相当强的模具生产能力,主要承接各类冲裁模具、注塑、橡胶模具。产品广泛用于各种生活用品、汽车摩托车配件以及各类工矿配件等。另有多台注塑机可为客户加工制品,减少产品的生产周期,为客户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使客户以短的时间拿到精致的制品。产品远销全国各地,深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本公司本着“质量高端,用户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模具或制品。欢迎新老客户前来洽谈业务,共谋发展大计。经营产品:冲裁模具、注塑模具、橡胶模具、矿用塑料柱鞋、柱帽、PEEK高分子复合密封托辊、高分子托辊、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橡胶制品
    留言咨询

发制品相关的耗材

  • 竹制品仓库除湿机
    竹制品仓库除湿机 新闻资讯报道:竹制品厂仓库潮湿怎么办?在雨水较多的季节里,受到大量湿气的侵袭,竹制品存放仓库的湿度会非常高;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潮除湿措施,那么就很容易使竹制品吸湿受潮而出现发霉、虫蛀等问题;这对于每个竹制品厂或销售企业来说,无疑都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竹制品存放仓库内配置相应的正岛ZD-8240C仓库除湿机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进行合理的湿度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内容。 那么,竹制品仓库该如何选配除湿机呢?以一个500多平方的竹制品仓库为例,层高在3米左右的,建议选配2台除湿量在240升/天的正岛ZD-8240C仓库除湿机,可以将库内湿度严格控制在60%RH以下,从而有效的避免仓库中的竹制品吸湿受潮而发霉,以确保其品质能够正常销售和使用! 正岛ZD-8240C仓库除湿机技术参数,产品图片: 型 号ZD-8240C点击此处查看仓库除湿机全部新闻图片除 湿 量240升/天 适用面积200~300m 2 (H:2.8m )电 源380V~50Hz输入功率4900w 循环风量3000 m3适用温度5-38℃设备重量160kg体积(宽深高)770X470X1650mm控制方式全自动湿度控制正岛ZD-8240C仓库除湿机适用面积200-300m 2 左右,除湿量为240升/天,广泛应用于食品厂、超市、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馆、电脑房、精密仪器室、医院及贵重物品仓库等场所,使电子产品、光学仪器、精密设备、档案资料等避免了潮湿、霉变的噩运。备注:该系列产品可与环境试验设备以及环境监测仪器等温湿度相关仪器设备配套使用,也可作为其中的一个核心配件!查看更多竹制品仓库除湿机的详细信息尽在:正岛电器 欢迎您来电咨询竹制品仓库除湿机的详细信息!工业用除湿机的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的工业用除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正岛ZD-8240C仓库除湿机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 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 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 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 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 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 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 工业用除湿机厂家记者核心提示:一般在多雨的梅雨时节和高温高湿的夏季,竹制品仓库都应该使用除湿机来进行防潮除湿;通常,当库内环境相对湿度大于60%RH时,霉菌即可生长;而当库内环境相对湿度大于85%RH时,会导致霉菌的高发,不管是对人体健康,还是对竹制品的存放都会产生损害; 此时,根据库内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正岛ZD-8240C仓库除湿机及ZD系列空气除湿机,把相对湿度降到在60%RH以下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上关于竹制品仓库除湿机的最新相关新闻资讯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 您可以在这里更详细地了解竹制品仓库除湿机的最新相关信息: 竹制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是数见不鲜了,而且种类繁多,涵盖家居日常用品的方方面面,如何保养和护理好竹制品成为每个人以及每个家庭都会思考的问题,保护得当可以让竹制产品光润焕发,不仅可以延长产品的使用年限,而且可以给生活增加更多的愉悦和美好体验。 竹制品的保养和护理要根据竹材的类型和产品的特点进行,现在的竹制类产品所用的竹材有两类,分别是原竹和竹集成材。原竹就是天然的竹材,没有经过深加工,如竹签,竹筷,竹简等; 而竹集成材是将竹子先制成一根根约两米长的竹条后,进行去青去黄等精铣处理,然后再进行高温蒸煮、高压碳化处理,然后将竹条施以环保胶水进行科学叠加、多层错位复合,然后压制成板材,再进行切割平榫和砂光处理,一起有三十多的道工艺,这样制成的板材类似于实木指接板,是全实竹结构。 采用原竹加工而成的竹制品,保养方法是将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可泡水,不可置于阳光下暴晒,同时做好防虫防霉处理,日常之中使用湿抹布进行擦拭。对于用竹集成材加工而成的竹制品,需要做好油漆以保持含水率稳定,产品具有不开裂不变形,防虫蛀,防水防潮的特点。 竹制品发霉怎么处理?部分竹制品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因为没有做好防水、防潮,特别是部分竹制品采用原竹加工而成,没有上漆,材质是裸露在外,直接和空气接触,这就增加了发霉的可能性。 此外竹制家具也存在发霉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是这些产品的原材料质量并不过关,比如碳化不充分,含水率过高等等,因此消费在选购、竹工艺品、竹包装品时,要选择上漆处理的,以及竹材材质上乘的产品。   竹制品发霉怎么处理?和您分享一些非常实用的解决方法:   1、对发霉的竹制品进行彻底清洗,务必要把霉菌洗干净,不留后患。   2、把洗干净的产品放到太阳下进行晒干,一定要把产品晒干,不能余有水份,否则还会发霉,同时不能过度暴晒,过犹不及,如果水分流失过大,则竹制品会开裂,变形。   3、将晒干的竹制品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放置在潮湿封闭的环境之中。
  • 糖检测专用柱肉制品
    肉制品中糖检测之前处理方法本篇中的肉制品,如素肉堡、腌渍鲜嫩鸡胸肉、原味炸鸡、辣味炸鸡、基础风味鸡肉丝、香料鸡排、鸡翅蓉、鸡肉热狗、香草鸡腿排等,在加工过程中添加复杂的佐料进行调味,这给肉制品中糖的定量分析造成很大困难。肉制品中糖的定量分析有两个难点:一、没有现成的定量分析标准方法可以参考。二、净化不彻底的样品溶液上机LC/ELSD后,极易毁坏糖专用色谱柱和堵塞ELSD雾化器,消耗很大的维修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巨研科技研发出FaAEx-AD2糖专用SPE净化柱,摸索出合适的前处理操作步骤和仪器分析条件。 此分析方法通过方法验证后,邀请业内同行进行实践验证,同行反馈FaAEx-AD2糖专用SPE柱的净化效果良好!本篇将介绍两个肉制品中糖检测的方法:方法一:使用巨研FaAEx-AD2 糖专用SPE柱净化,以LC/ELSD法分析;方法二:参考GB/T 9695.31-2008方法,使用分光光度法和直接滴定法分析。方法一:使用巨研FaAEx-AD2 糖专用SPE柱净化以泰式調味腿肉片样品为例,测试果糖(Fructose)、山梨醇(Sorbitol)、半乳糖(Galactose)、葡萄糖(Glucose)、蔗糖(Sucrose)、乳糖(Lactose)和麦芽糖(Maltose),样品加入10ml的50%乙醇溶液、超声、震荡、定容、离心后取上清液。将上清液通过FaAEx-AD2糖专用柱除杂(只需一步过柱),获得目标物溶液,过滤后上机到LC/ELSD进行定量分析。 (1)前处理步骤:样品均质 ↓ 取1g样品于离心管中,加10 ml 50%乙醇溶液 ↓ 超声震荡20min↓ 高速震荡10min↓ 以50%乙醇溶液定容至20 mL(固体样品:直接加10mL) ↓ 6000rpm离心30min ↓ 取10ml上清液过巨研FaAEx-AD2 糖专用SPE柱,取滤液上机分析(无须活化平衡,一步通过法获得目标物)(2)LC-MSMS分析出谱图如下:(3)小结:使用FaAEx-AD2 糖专用SPE柱净化后,再上机分析,有两个好处:1、 果糖(Fructose)、山梨醇(Sorbitol)、半乳糖(Galactose)、葡萄糖(Glucose)、蔗糖(Sucrose)、乳糖(Lactose)和麦芽糖(Maltose)这7种糖的回收率在80-120%之间。2、 有效延长糖专用色谱柱的使用寿命,避免堵塞ELSD雾化器,大大降低耗材和配件的损耗成本。3、 前处理中已经进行萃取、超声和离心的净化操作,为什么还要开发FaAEx-AD2 糖专用柱再次除杂?答:因为离心得到的上清液过滤膜后上机分析,进几针样品后,糖专用色谱柱被污染、ELSD雾化器也很快被堵塞,基本不能进行日常的品控管理。离心得到的上清液经过FaAEx-AD2 糖专用柱净化后,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需要在日常做肉制品中糖测试的用户,持续回购FaAEx-AD2 糖专用柱。方法二:参考GB/T 9695.31-2008标准方法关于肉制品中总糖的检测,我们有一个标准方法,即:《GB/T 9695.31-2008肉制品 总糖含量测定》,以葡萄糖为对照物。第一法适用于肉制品中总糖含量的测定,使用分光光度法;试样中的总糖含量以葡萄糖计。 第二法适用于不含淀粉的肉制品中总糖含量的测定,使用直接滴定法测糖总结:1、 肉制品中糖的检测,若采用GB/T 9695.31-2008标准方法,前处理步骤操作复杂,耗时长,花费大量人力,分析结果的灵敏度比LC/ELSD法低,几乎不能做定量分析。2、 采用LC/ELSD法分析肉制品中的糖含量,难点在于怎么充分去除复杂样品中的杂质。通过在样品中加入10ml的50%乙醇溶液、超声、震荡、定容、离心、过滤这些步骤,回收率尚可,但除杂效果不佳,进样几次后,糖专用色谱柱被污染,甚至ELSD雾化器被堵塞,增加耗材和仪器配件的消耗成本。3、 将离心后的上清液,一步法通过FaAEx-AD2糖专用SPE柱的净化、过滤后上机分析,可有效去除杂质,延长糖专用色谱柱和ELSD的使用寿命,且HPLC基线更加平稳,回收率表现更优(80-120%)。
  • 乳制品分析用色谱柱
    1,乳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分析用色谱柱关键词: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分析用色谱柱;C18;ODS;钠离子氨基酸分析专用柱;免疫亲和柱;阴离子交换柱;毛细管柱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近年来食品中的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制品的安全,备受公众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明确规定了乳制品中必须检测的成分,以确保乳制品的安全。下表归纳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乳制品成分检测的规定: 标准号名称方法色谱柱GB5413.27-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C固定液100 %二氰丙基聚硅氧烷,100 m ×0.25 mm,0.20 μm,或性能相当的色谱柱。GB 5413.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HPLC氨基柱4.6 mm ×250 mm,5 μm,或具有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9—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 的测定HPLCVA/D/E:C18柱,250 mm ×4.6 mm,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VD:硅胶柱,150 mm ×4.6 m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0—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 的测定HPLCC18 色谱柱,150 mm ×4.6 mm,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锌还原柱:4.6 mm ×50 mm(参见附录B)GB 5413.11—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 的测定HPLCC18 反相色谱柱(粒径 5 μm,250 mm ×4.6 mm)或相当者。GB 5413.12—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 的测定HPLCC18 反相色谱柱(粒径 5 μm,250 mm ×4.6 m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3—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 的测定HPLCC18柱 (粒径5 μm,150 mm ×4.6 m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HPLCC18 柱(粒径5 μm,150 mm ×4.6 mm)或具有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7—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HPLCODS-C18(粒径 5 μm, 250 mm×4.6 mm )或具有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23—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GC填料为5 %氰丙基-甲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柱长30 m,内径0.25 mm,膜厚0.2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2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GC填料为50 %氰丙基-甲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柱长60 m, 内径0.25 mm,膜厚0.25 μ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26—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HPLC钠离子氨基酸分析专用柱(250 mm×4.6 m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或者:C18 反相色谱柱(粒径5 μm,250 mm×4.6 mm)或同等性能色谱柱。GB 5413.3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HPLCC18柱,250 mm×4.6 mm,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36—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GC填料为氰丙基芳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柱长100 m,内径0.25 mm,膜厚0.2 μ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37—2010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HPLC免疫亲和柱,C18 长25 cm,内径4.6 mmGB 5009.33—2010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氢氧化物选择性,可兼容梯度洗脱的高容量阴离子交换柱,如Dionex IonPac AS11-HC,4 mm×250 mm(带IonPac AG11-HC 型保护柱4 mm×50 mm),或性能相当的离子色谱柱。GB 21703—2010乳和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HPLCC18,250 mm×4.6mm ,5μm需要详细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400-600-6161 010-61136123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www.greenherbs.com.cn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