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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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相关的资讯

  • 国家“团购”,药品集采常态化
    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将推动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国家“团购”,以量换价,集采将逐步覆盖各类药品,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截至2020年,国家已集采112个药品,平均降价54%。早在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部署了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改革,以常态化、制度化措施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会议指出,要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和耗材。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二、明确覆盖范围(三)药品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四)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五)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三、完善采购规则(六)合理确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七)完善竞争规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八)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九)严格遵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四、强化保障措施(十)加强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十一)做好供应配送。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十二)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五、完善配套政策(十三)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十四)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十五)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六、健全运行机制(十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在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省域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医保信息平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十七)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要求,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或组织相关地区和医疗机构形成药品集中采购联盟,加强工作协调,部署落实重点任务;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成立跨区域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并督促执行采购结果。进一步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专业化运作机制,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七、强化组织保障(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国家医保局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十九)分级开展工作。国家组织对部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市场情况开展专项采购,指导各地开展采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区域内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省份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并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市级统筹地区开展采购工作。地市级统筹地区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就上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地区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上级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以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工业废水集中治 园区管理助力减排常态化 l
    p   工业废水一直是水处理领域“难啃的硬骨头”,近年来,园区模式为集中科学管制工业污水带来了契机。为了不留隐患,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重在监管,智慧转型也有望成为常态,走一条工业废水治理的长效之路。 /p p   工业废水集中治 园区管理助力减排常态化 /p p   来自环境保护部的消息显示,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已有2205家工业集聚区全面完成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148家完成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据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是重点区域,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任务。 /p p   当然,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也明确,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仍将继续强化和落实,完成“水十条”任务只是硬性标准之一,也只是开始。业内相关人士更是指出,工业废水,作为最难“啃”的水处理“硬骨头”之一,长效治理必不可少。 /p p   而从目前我国工业污水治理的进程来看,工业集聚区的形成有利于统筹管控工业污水排放,并且对工业污水处理进行科学统筹规划。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不少工业园区相继落成,分散的企业开始向工业园区聚集,污水治理也在总量和质量上获得阶段性进展。 /p p   总体而言,全国各地都在鼓励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发展形态初成。但是,这也是存在先决条件的,即:坚守底线,不留隐患。进入工业园区并不意味着排污不受限,反而更看中节能减排的集约化管理效应。 /p p   因此,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如何管好是关键。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园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要应纳尽纳,一滴不能漏,杜绝偷排、漏排等情况发生。”那么,工业园区水处理将如何过关斩将呢? /p p   首先,环保监管绷紧弦。按照环保部的规划,工业集聚区将逐步实现“一园一档”,推进数据化、信息化步伐。同时,中央环保督查的目标也会继续指向工业园区的绿色发展,肃清超标排放、违规操作、设施缺位等问题。 /p p   其次,智慧转型加速。一个生态园区,一个智慧园区,二者之间的契合点值得推敲。监管重在施压,转型志在求变,更多人开始相信,“生态智慧型”将成为工业聚集区的未来选项。水污染治理自然不例外,高效、便捷,360度无死角,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采集,智能化解析,这是清洁生产下的大势。 /p p   再者,关系网统筹维系。纵观工业集聚区关系网,污水处理总避不开园区管理部、污水处理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三方。例如,管理部门要把好环评关,企业要把好生产制造关,处理厂要把好工艺关,如此才能做好园区内部的工业污水治理工作。 /p p   总结起来一句话,自觉是基础,监管是手段,责任是动力,实效是核心,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正是要兼顾这几点。截至目前,全国各地都针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展开了重点监管,诸如广西、江苏、吉林、四川等地频频传来捷报,示范试点快速建立,新老工业园区齐步治污。 /p p   工业污水成分复杂,治理难度大,“散乱污”更是严重阻碍了水污染治理进程。有鉴于此,依托污水处理厂,集中高效治水的园区模式有了用武之地。紧接着,管好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p
  • 无人机监测常态化将有效防止企业偷排?
    中国近二三十年建设了全球规模最大、花费最高的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耗资数百亿元。但根据现实看,这套系统难防排放造假和偷排,而此漏洞恰是中国空气和水环境恶化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无人机或成为中国监测环境污染的下一个技术利器,中国各方正在努力推进无人机环保执法的常态化。   目前无人机在环保领域应用已较频繁。环保部近几年多次动用无人机,对钢铁、焦化、电力等重点企业排污、脱硫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直接检查,发现多家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   同时,地方的环保部门也顺应潮流,例如武汉曾利用无人机追踪黑烟囱,黑龙江利用无人机监察秸秆焚烧以及兰州利用无人机为冬防保驾护航等。   无人机是指通过机载计算机程序系统或者无线电遥控设备进行控制的不载人飞行器。其监察污染偷排的主要技术可以统称为遥感技术,无人机遥感技术是继航空、航天遥感技术之后的第三代遥感技术。   相比较载人飞机、卫星等技术在环保领域中的应用,无人机遥感系统运行成本相对较低。从实际运用中来看,无人机可突破时空的限制,以其机动性和快速性可提高环保巡查的效率以及快速响应应急状况。代替工作人员进行高危或者不宜进入的地区进行作业,还能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各方将其视为利器,目前正在突破如何使其小型化、轻型化、集成化等方面的技术,使其更有效,并在研究使无人机执法常态化。   但也有不少受访专家提出中肯意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像过去的监察神器在线系统一样,或许在无人机监察常态化后,也会被排污企业攻破,让环境监管再次成为&ldquo 猫捉老鼠&rdquo 游戏。   &ldquo 千里眼&rdquo 难防偷排   中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2004年,为建立国家层面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库,中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环境监控网络。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在线监测与预警系统,是对众多的污染源安装对应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线实时监控装置。   目前,中国已建成国家、省、市、重点企业四级监测体系。   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数百亿元,该系统能够对全国上万个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   然而,现实残酷。业内公认,该系统虽表面显示上万家企业绝大部分达标排放,但现实却是不少企业污染超标排放、偷排现象严重。   仅举几例:2013年5月,国内15家因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更意外的是,华电、中石化、中石油等国企子公司赫然在列。2014年,河北省邢台市环保局对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53天中,烟尘超标38天,超标率高达71.7%。   企业是如何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造假的呢?业内人士指出,自动监测设备有间歇式的采样规律,比如1小时或者2小时采样一次,而这间隔时间恰好成为部分企业偷排的&ldquo 良机&rdquo 。   愿意&ldquo 多费点心&rdquo 的企业,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手段造假,让不达标的数据变&ldquo 达标&rdquo 。还有企业通过对采样系统进行破坏等硬件手段造假,比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甚至,有的企业直接拔掉采样探头、断开采样系统,停用设备,致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真实样品。如此,永远达标就成为&ldquo 现实&rdquo 了。   为规避在线监测系统的造假,山西省近年开始在废水排放位上安装一个视频监控。效果如何,还未有答案。   有不少环境专家提出,面对企业的技术造假,环保部门应该同样采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假。作为近几年来科技发展的新宠,无人机被认为或许是不错的选择。   无人机尖兵   2015年5月18日,环保部网站通报了2015年3月无人机执法检查及处理处罚情况。   3月中旬,环保部利用无人机对河北省邯郸市等地进行执法检查,并采用航拍等技术空中巡查手段。最终,无人机发现邯郸市一些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夜间治污设施停运、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线索。   其实,环保部利用无人机执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2014年,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环监局、监测司联合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华北督查中心在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地区进行了无人机执法检查行动。打响了&ldquo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rdquo 的第一场战役。   这是继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在河北省唐山、邢台、邯郸市单点无人机执法检查试验飞行之后,在航管部门的批准和大力支持下,环保部进行的又一次较大规模无人机执法检查行动。   在这次执法的任务中,共检查企业254家,出动中型、小型无人机共11个架次,总飞行时间约20小时,总航程超过2000公里,覆盖面积达1000多平方公里。发现了疑似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64家,主要问题有烟尘超标排放、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脱硫设施及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   据资料显示,在2012年至2013年间,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先后组织开展30多次无人机遥感应用,作业面积超过4000平方公里。   事实上,中国各地的环保部门也开始使用无人机。   据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包头市环保局曾在2011年就购置了无人机,开展了环境保护的空中监管模式。辽宁省环保局2012年采用了无人机遥感系统,对辽河流域进行了辽河治理现状航拍和遥感监测,以便及时掌握辽河治理重点区域的状态变化情况。   &ldquo 我们是从2011年开始用无人机进行环保工作的。此后无人机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工作逐步展开。&rdquo 参与无人机事项的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徐建超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2014年,武汉市环保监察支队曾租用两台无人机,在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域上空陆续巡查三天,每天巡查范围达二三十平方公里。然后从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寻找违法线索,进行定点执法。同年10月份,哈尔滨市环保局利用无人机搭载摄像头对焚烧秸秆进行巡查。   除此之外,扬州、济南、天津等多地都进行了环保无人机应用或探索。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中提到,要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伴随着此份通知的发布,中国或将掀起无人机在环保领域应用的一股小高潮。   无人机遥感   神秘的面纱下,无人机到底是如何对环境进行监察和监测的呢?   准确地来说,无人机用于环保执法是利用无人机遥感系统技术。遥感技术一般来说是不直接接触物体本身,从远处通过传感器探测和接收来自目标物体的信息,经过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分析,从而识别物体的属性及其分布等特征。   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借用无人机这个飞行的平台,搭载一套遥感系统,利用无人驾驶飞行器技术、遥感遥测技术、通讯技术、遥感传感器技术、定位技术以及遥感应用技术,从而完成遥感数据的获取以及进行处理分析。   作为信息系统源头的传感器网络,可直接获取所需的物质或数据,是该系统的关键部分。传感器通过无线传输系统可实时地传回地面需要的监测数据 或者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也可保存于无人机平台中,待无人机落地后再进行处理和分析。   能发现废气偷排乱放的最关键传感器,是航拍图像传感器和机载大气环境监测传感器。   常见的就是在无人机上搭载高分辨率的数码相机或者摄像机,进行航拍。可以实时传输回所航拍到的画面,也可以将图像信息存储,无人机落地后再获取图像数据,并且还可以利用图像拼接技术,形成对大区域环境的整体认知,从而观察地面是否存在废气偷排乱放现象。   &ldquo 因为通过航拍的手段,可以看到烟囱有没有冒烟,冒的是不是黑烟。&rdquo 中科宇图资源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谢涛对财新记者介绍说,&ldquo 这可以从航拍的影像上,快速地发现问题。&rdquo   机载大气环境监测传感器正是大气监测领域的核心部分。   谢涛介绍说,这方面的设备从工作模式上,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基于二维面状航拍作业模式的光谱类设备,比如气体滤光分析器、红外干涉仪、傅里叶变换干涉仪、可见光辐射偏振仪和激光雷达等 另一种是基于泵吸式点状采样监测模式的机载气体监测设备,比如粒子探测仪、差分吸收光谱探测系统、电化学类气体监测设备等。   气体滤光分析器是用选择性滤光器使样品池里的气体能吸收一定波长的光波,用来研究大气中污染物对光谱吸收作用,以分辨气体的光谱。这种仪器适用于 2微米至20微米光谱段。在飞机上装置的气体滤光分析器,可测得一氧化碳的浓度。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甲醛、甲烷和二氧化碳也能用气体滤光分析器进行试验监测。   红外干涉仪可以分辨一氧化碳、一氧化二氮、二氧化氮、氨和碳酸等污染物组分,适用于1微米至5微米的光谱段。变换干涉仪使用范围也是1微米至5微米的光谱段,可用于测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二氮和氨等。测量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一般应用可见光辐射偏振仪和激光雷达。可见光辐射偏振仪可从太阳辐射能的偏振反射中测出颗粒物的物理特性,如颗粒大小、形状和组成以及垂直分层分布和空间浓度变化。激光探测大气污染是向大气中发射一定波长的光束,从接收的回波中获知大气物理量的分布规律。   对于基于泵吸式点状采样监测模式的机载气体监测设备,谢涛表示,以颗粒物采样为例,无人机飞到哪儿,泵吸式采样测到哪儿。一边飞的时候,一边进行颗粒物的采样。里面颗粒物监测的仪器就可以对其进行感知。或者是把颗粒物截留在滤纸膜上,待无人机落地后,把样本拿下来化验。这样就可以知道相关的具体信息了。   在监察废水方面,可以对废水热污染情况进行监管。利用普通CCD相机,可以通过水色变化对排污进行监管。   当然,无人机遥感系统也并不是单独使用的,需要与现有的监测手段和监察工具进行配合使用。通过无人机遥感系统技术进行执法检查,获得企业违法线索信息后,环保部门还要进行地面核查,来锁定违法违规证据,然后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常态化执法尚远   当无人机执法步入常态化后,会带来什么效果呢?   徐建超认为,无人机监测具备诸多优点。一是不受空间和地形制约。无人机优势是高空监测,在地面上不可能看见的或看不清的污染,从空中看则是一目了然。通过无人机带回的高清图像信息,执法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地面上的真实情况。二是无人机机动性、时效性好,可以迅速到达指定区域进行监测,获得最及时的材料。三是无人机飞行速度快、监测范围广,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大范围区域的监测,提高监测效率,节约成本。   无人机遥感具备这些优点,可以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数据,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   广东空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无人机团队技术负责人杨兴星,谈及无人机遥感技术执法的优势时,他介绍说,有些工厂很大,动不动就几千亩,环保人员徒步进入厂区查看是很困难的,第一人力资源有限,第二可能监管到的范围很小。而无人机去做这些监管就不一样,首先高空拍照,可以知道哪个地方的浓烟密度最大 第二通过传感器可以感知大气的污染度。每天在每个点固定地飞一次收集数据,可以相对方便、快捷和高效地帮助执法人员执法。   地面的监测方式只能监测到近地面大气的状态,很难形成区域、面状的大气质量信息以及大气的立体空间状态。   &ldquo 无人机可以弥补地面监测的不足,通过地面站点监测,原来可能只知道地面污染分布的信息。通过无人机航空遥感监测能知道垂直分布的信息。&rdquo 谢涛表示。&ldquo 通过无人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查,起到一个侦察的作用。提升了环境监察能力,改善执法的方式。&rdquo   自去年以来,无人机被频频用于执法。希望无人机常态化执法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不少环保部门曾表示要使用好无人机这一&ldquo 利器&rdquo ,不定期对重点区域开展空中巡查,实现无人机执法检查常态化。不少业内专家也表示希望无人机能作为环保部门进行常规环境巡查的设备之一。   但从目前看,无人机尚不具备常规化执法的条件。技术发展的瓶颈、人才的缺乏、成本的限制、以及空域的管制等,是无人机成为常规空中&ldquo 侦察兵&rdquo 的阻力。   中科宇图资源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锐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监测时,可以监测某一区域大气存在污染,但这污染气体具体来源于地面哪家工厂,哪家企业,却不得而知。   另外,无人机飞行的面积依然是有局限的。&ldquo 因为无人机飞行也是一条航迹或者一条线,只能感知到所飞的那条线上或者所飞到的那个位置的局地小环境。采用泵吸式采样监测设备进行气体监测,往往由于气体在近地面扩散,而无法侦测到。&rdquo 谢涛表示。   众多的技术难题也待突破。无人机遥感系统不是把不同的设备简单地集成。例如,传感器需要做机载化的改造,需要把原来的便携式、小型化的空气质量监测的设备,进行机载化的改造。   谢涛介绍说,无人机在飞行的过程中,气流会对采样造成干扰。从对颗粒物采样的角度来说,需要保证等速采样,才更能符合采样的规范。   在无人机遥感系统感知后获得的数据,需要实时传回地面,这将涉及到不同设备之间的接口问题。这也是需要一个机载化改造的过程。   好马还得配好鞍。除了技术问题,新应用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土壤。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保领域中的应用,目前还没有配套的机制体制的支撑,相关部门对无人机也没有给出明确的适航技术标准、适航认证管理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的标准等。专业人才的缺乏也限制了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保领域的常态化应用。   所以,看起来如此耀眼的硬件设备,而目前也只发挥最基本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航拍来配合环境监察。在这个无人机、遥感和环境监测等多种技术结合的交叉领域,无人机环境遥感目前还处于一个探索和尝试的阶段。距离真正地步入常态化,恐怕还有一段路程要走。   无人机虽好,但不少专家仍然发表了审慎和理性的看法。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主任冯银厂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靠无人机等技术的进步来查污染偷排固然让人欣喜,但中国的污染问题需从制度建设上解决。&ldquo 当前,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守法要花钱,违法可赚钱,这是问题。&rdquo   谢涛也指出,中国在污染监测方面仅靠技术进步是不够的,真正的思路应该是考虑如何通过一些经济杠杆,或者法制逐渐地建立起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诚信机制,让企业自发地去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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