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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联合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四、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   本意见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一)风险防范   在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中,环保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二)事故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   (三)出险理赔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损害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   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六、强化信息公开   (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投保企业的下列环境信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2.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4.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金属产生、排放台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特征化学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转移和环境管理情况信息。   (二)保险信息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   七、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激励措施   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健全政策法规   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地方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环境保护部 保监会   2013年1月21日
  • 中国集成电路共保体安徽中心挂牌成立
    12月3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中国集成电路共保体理事会批准,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成立大会在合肥召开。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作为中国集共体机制在安徽的落地载体,是安徽银行业保险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科技强国战略的具体行动,是破解金融供给与产业需求结构性难题,支持安徽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探索。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将在安徽银保监局的指导下,借鉴长三角先进经验,立足安徽“一核一弧”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提供企业财产、货物运输、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全方位保险保障支持,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风险识别水平,提升巨灾风险防范能力,解决过去单一机构保不了、保不好、服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与集成电路企业共同开展产业风险管理实践研究,实现互利共赢。在成立大会上,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张红文为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揭牌,13家成员单位代表进行签约。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代表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与9家集成电路产业重点服务客户代表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同时,为首届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专家代表颁发聘书。下一步,安徽银行业保险业特别是中国集共体安徽中心将围绕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进一步增强支持科技创新的使命担当,牢固树立“扬皖所长、协同创新、迈前一步、靠前服务”理念,充分发挥“风险共担、互助共商、合作共赢”优势,以促进长效服务安徽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深化中国集成电路共保体机制,完善一体化风险保障,擦亮集共体服务“名片”,通过统一管理、平台化服务、一揽子运作等方式,持续推进机制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着力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银行业保险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协同发展的安徽样板,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重要金融支持。据了解,今年10月27日,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中国集成电路共保体成立大会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召开。18家财险公司的代表参加会议,讨论通过集共体章程并选举成立集共体理事会,推选人保财险作为首届理事长单位及执行机构。首届理事会由7家成员单位组成。该组织是满足条件的中国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在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下组建的合作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组织由18家成员单位组建,以服务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国家建立集成电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维护集成电路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解决核心风控技术难题等关键环节,通过产品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提供高质量、差异化、全流程的集成电路产业风险解决方案,助力构建中国集成电路自主、安全、可控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持续扩大集成电路经营企业、生产环节、技术领域的保险广度与深度。
  • 仪器人和检测人不可不知的“G60”
    在我国的科创及科学仪器行业中,有个“神秘组织”G60,她年龄尚小却影响力巨大。今天小谱君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神秘而强大”的G60。G60诞生2021年4月1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的通知》,公布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科创走廊是以交通要道联结多个科创节点城市所形成的地理邻近区域。科创资源的空间集聚和地理黏性特征,助推了科创走廊伴随区域的产业升级进程而形成与发展。享誉全球的科创走廊包括:美国波士顿128号公路、加州101公路(硅谷),英国M4公路,以及瑞士苏黎世-巴塞尔-楚格创新带等。这些全球科创走廊充分展现了其在配置全球科创资源、催生前沿科技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的名称来自于G60沪昆高速公路和和沪苏湖、商合杭高速铁路沿线。科创走廊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宣城市9个市(区),总面积7.62万平方公里。《方案》提出要在G60科创走廊打造共同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加快培育布局量子信息、类脑芯片、第三代半导体、基因编辑等一批未来产业。《方案》的提出无疑给长三角地区的科创乃至科学仪器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G60与科学仪器在《方案》提出一年后,2022年7月29日,启迪漕河泾科技园隆重的举行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学仪器展厅揭幕仪式。启迪漕河泾科技园作为松江科学仪器产业的主阵地,2016年开园伊始,即将科学仪器确定为园区的特色产业重点培育,在松江区打造分析技术产业集群。2017年成立上海分析技术产业研究院,打造科学仪器产业服务平台。2019年引进新三板企业月旭科技、新拓仪器。2020年仪器共享平台全面建成,成为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支撑。2021年引进上市企业莱伯泰科、新三板企业三英精密,并成功获批市级科学仪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松江区已集聚60余家科学仪器领域企业,包括国有支柱企业、上市企业等龙头企业10家,以及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中小科学仪器企业。2022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织的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兴产业集成化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项目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落地备忘录签约仪式在G60科创集团举行。此举意味着检测领域的领头羊企业也加入到G60科创走廊的建设中来,同时也将给科学仪器企业带来大量优质的发展机遇。2023年2月14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国产科学仪器示范应用基地”揭牌并发布基地首批测试应用仪器。基地首批测试应用仪器名单,上海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LC6000高效液相色谱仪、上海仪电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L9Plu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7家公司产品入选了首批测试应用仪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国产科学仪器示范应用基地”首批测试应用仪器名单11月17日,松江区科学仪器应用示范基地首批阶段性成果发布。经过为期半年的应用测试,面向松江区征集的首批入选的7家仪器企业的应用测试仪器现已完成产品测试报告,共出具7份使用报告,建立1套评价体系,提炼1例典型案例。本次试用验证了国产仪器在基本性能上已经与进口仪器基本接近,以及国产仪器在食品药品检验领域的应用性,客观评价了国产仪器的性能,并给出通用性能、特征性指标改进建议25项,为企业提供了仪器性能提升空间,同时结合试用基地的优势,为这些仪器的可实用性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G60组团亮相2023年9月1日,作为长三角高端产业集群的“发动机”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组团九城市科学仪器企业,亮相在成都举办的中国质量大会,全面展现国产科学仪器企业风采。作为国家重要的科技创新战略平台,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组团九城市的科学仪器企业在本次大会上展示了各自的特色产品和创新技术,涵盖了质谱、光谱、波谱、色谱耗材以及测量仪器等多个领域产品。这些科学仪器产品和技术在高质量发展、以及解决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展示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各有特点。G60发展模式历经多年实践,以跨域治理体制与治理模式创新为牵引,G60科创走廊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创走廊建设新模式。其一,跨省域、多层级、条块联动的政府治理体系。其二,政府引导、多元治理主体共治的合作治理体系。其三,以科创合作为引领、全要素对接的一体化模式。其四,科技创新与产业转化职能互耦的复合发展模式。G60的先行启示:重塑地方政府间合作关系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正在持续探索中国式科创走廊建设模式,现下,仍可归纳出若干经验供其它地区参考借鉴:其一,高频次推动空间尺度重构。其二,重视中央赋权的重要作用。其三,重塑地方政府间合作关系。其四,持续激发地方干部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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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附件: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  国资委[/align][align=right]  国管局[/align][align=right]  银保监会[/align][align=right]  证监会[/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b]附件[/b][align=center][b]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b][/align]  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

  •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中介违规收费

    [align=left] 6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在回答询问时提到,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了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职能。[/align][align=left] “我们连续部署开展了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形成了查处和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强大声势,涉企收费的行为正在逐步地规范。”[/align][align=left] 肖亚庆透露,2018年5月到12月,共计检查相关单位1万多家,查处了违规收费金额6.2亿。同时总局通过公开曝光涉企违规收费的典型案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规行为等措施,对乱收费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这些工作我们还将持续努力的做下去。[/align][align=left]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同时总局将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align][align=left] 他说,商事制度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到5月底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5亿户,其中企业3618万户,日均新增企业数量达到了1.89万户,中小企业占到了9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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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智慧工地扬尘系统能在客户端上表明工地扬尘污染的对比曲线,使客户剖析工地扬尘发展趋势南北方时更方便快捷。另外,扬尘系统还能根据对及时和历史时间发展趋势分析,做对该施工工地某一时间范围内的工地扬尘噪声状况了如指掌,进而给管控获得科学论证。此外,它能选的气候主要参数能超出对中后期环境污染情况作出预测分析和预警信息的功效。变化趋势,施工工地噪声监测机器设备能再客户端上标出工地扬尘噪音的对比曲线,另外还能根据对及时和历史时间发展趋势的剖析,作出对该施工工地某时间段的工地扬尘标值的判断,提前准备除尘顺带工作中,避免工地扬尘环境污染。作用:1.智慧工地扬尘系统能对全部施工工地监测点的噪声和工地扬尘信息进行检测,并即时说明动态性。另外,施工工地噪声视频监控系统还能载入到各施工工地监测点的噪声和工地扬尘标值,并按照此标值在监控系统呈现每一监测点的时间线波形图。2.预警。施工工地噪声视频监控系统能对全自动mg进行警报,当事先设定好施工工地监测点的警报标值,一旦超出警报值时,就会马上警报。另外,施工工地噪声视频监控系统还能全自动鉴别噪声工地扬尘值,并全自动造成系统软件警报和定位施工工地的确立所在位置。安徽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参数:监测因子:PM2.5、PM10、噪声、气象(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颗粒物监测范围:0.001-10mg/m3颗粒物分辨率:0.01mg/m3噪声监测范围:30dB-130dB(A)噪声频率:20Hz-12.5KHz温度范围:-40 —+60oC湿度范围:0-99%RH气压范围:10-1300PA风向范围:0-360o风速范围:0-60m/s通信方式:GPRS、WIFI、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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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ustIQ使用Kipp & Zonen的新型创新光学灰尘测量(OSM)技术监测光伏面板上的积灰造成的光传输损失。它没有移动部件,也不需借助阳光进行测量。DustIQ为太阳能发电厂管理系统提供信息,以便您可以准确地确定何时以及在何处清洁。何时 - 因为您可以在系统软件中设置污损比警报,以指示何时达到一定的污染比例从而需要清洁光伏组件。何地 - 由于其优越的性价比,您可以安装一个由几个DustIQ单元组成的网络来监控整个工厂的污染变化。系统特点:优化发电量可集成到管理软件中免维护DustIQ灰尘监测传感器-技术参数传输损耗(TL)范围被遮挡或散射的太阳光的百分比,使其不能达到实际的太阳能电池0 ~ 50%污染率(SR)范围100 – 50% (SR = 100 –TL)传输损耗测量精度0 - 10%的损耗± 2%10 - 20%的损耗± 4%20 - 50%的损耗± 10%环境工作温度-20 ~ +60℃存储温度-20 ~ +80℃IP等级IP65通讯Modbus over 2-wire RS485数据线最大载荷ModbusRS-485线(黄色和灰色)与电源地/ RS-485公共线(黑色)之间的最大差值为70Vdc。连接8芯ODU接头电源 12 ~ 24 Vdc,200 ~ 70mA 建议使用500mA电源功耗 2.5 瓦浪涌电流300 mA max.表面玻璃通用PV玻璃包装尺寸120 x 20 x 8 cm设备尺寸99 x 16 x 4 cm毛重(含10米电缆)6 kg净重4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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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灰尘监测系统 400-860-5168转1860
    DustIQ使用Kipp & Zonen的新型创新光学灰尘测量(OSM)技术监测光伏面板上的积灰造成的光传输损失。 它没有移动部件,也不需借助阳光进行测量。DustIQ为太阳能发电厂管理系统提供信息,以便您可以准确地确定何时以及在何处清洁。 何时 - 因为您可以在系统软件中设置污损比警报,以指示何时达到一定的污染比例从而需要清洁光伏组件。何地 - 由于其优越的性价比,您可以安装一个由几个DustIQ单元组成的网络来监控整个工厂的污染变化。主要优势● 准确判断何时何地需要清洁● 优化发电量● 免维护● 可集成到管理软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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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离DNA保存管选不对,为什么会影响检测结果?
    在液体活检等需要使用游离 DNA 进行检测的临床应用中,样本的采集、抗凝剂的使用和保存不当都会影响检测的质量。特别是所采集的样本在长距离、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更增加了样本的不确定性,易造成假阳性或假阴性的结果。因此,如果保存采集样本的游离 DNA保存管如果选择不当的话,会直接影响检测结果,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游离DNA 的稳定性相对较低,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果使用不合适的保存管,可能会导致游离 DNA 的降解、聚集或污染,从而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例如,某些保存管可能无法有效抑制核酸酶的活性,导致游离 DNA 被降解;另外游离DNA 保存管材料的吸附性能也可能影响相关检测结果。其次,游离DNA 保存管的选择还会影响样本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如果保存管的密封性能不佳,可能会导致样本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此外,保存管的材质和设计也会影响样本在储存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活性,进而影响检测结果的精度。最后,游离DNA 保存管的选择还会影响实验室操作的便利性和效率。一个设计合理、操作方便的保存管,可以降低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失误,从而提高检测结果的精度。相反,如果保存管的使用过于复杂,可能会增加操作的难度,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综上所述,游离DNA保存管的选择对检测结果的精度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游离 DNA 保存管,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国盛医学所研发的游离DNA保存管内含的保存液采用独特抗凝剂和保鲜剂,不仅具有常温下保鲜血浆中游离DNA(cfDNA,ctDNA),稳定有核细胞防止释放细胞基因组DNA而稀释目标游离DNA,还能抑制核酸酶降解游离DNA保障样品质量。常温保存时效可从普通采血管的6小时延长至7天,满足样本长距离运输、长时间保存的需求。此外,该款保存管还有PET和玻璃两种不同的材质,客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玻璃材质气密性强,产品的保质期可以达到18个月甚至24个月的负压;PET是塑料材质,运输过程不会破裂,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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