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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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相关的资讯

  • 651项环资类项目获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记者30日获悉,在日前发改委下发《2013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复函》通知后,发改委已批准四批总计651项环资类项目,涉及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方面。这些项目将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从批复项目来看,在工业清洁生产领域,包括除尘设备、脱汞脱硫项目建设等 在农业清洁生产领域则涉及养殖业和种植业 在节能材料和技术领域,批复的项目则包括保温建材、节能照明、锅炉余热利用等。   在各省获得批复的项目中,湖北省获得74个项目批复,涉及45亿元投资额,其中中央预算内支持额度为4.5亿元,其它部分资金将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湖北省获批项目包括水稻种植、茶叶种植、养鸡场清洁生产、节能保温建筑材料和生物质发电利用等。浙江省有26个项目获得发改委批复,项目总投资额达24.8亿元,其中可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项目的资金额为1.8亿元。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左右,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质量、性能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10%左右提高到30%以上,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规划的落实,各地申报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将进一步提升,发改委在审批这类项目的速度上也将加快,获得批复的各地项目将进一步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支持。
  • 中央预算5640万治理古田化工区土壤污染
    记者昨从武汉市发改委获悉,原武汉染料厂生产场地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5640万元,这是国家发改委在全国启动的第一个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随着这一工程的开工,古田化工区土壤污染治理也宣告启动。   原武汉染料厂生产场地地处硚口区古田化工区,2009年已停产。待化工区企业全部腾退土地,原地块将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土地储备。而该区域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是土地重新开发的重中之重。
  • 中央预算单位2017通知: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除部分情况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除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通知原文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  (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根据用款计划下达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的控制机制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五)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结转,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核定的批复程序、恢复比例等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  (六)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与原用款计划编报的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需提前调整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当为调整用款计划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影响资金支付。  (七)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按照新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重新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八)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支出,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  (九)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高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十)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五、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有资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及时报送账户备案和年检资料。中央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归口管理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开立实有资金账户情况严格把关。  六、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十二)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   4.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5.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6.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7.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将预算细化编制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行为。对于年初确实无法将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可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七、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十四)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应据实完整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中的支出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不再填写简化的“300000”编码,用途填“公务卡还款”。  (十五)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高校、科研单位等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管理。  (十六)代理银行应不断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按照银行卡升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务卡升级工作,新发放和到期更换的公务卡一律使用芯片卡。  八、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十七)财政部将结合资金支付方式划分调整,在全面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完善预警规则,加大监控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规定,严肃查处通过违反合同约定人为拆分支付金额等手段规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财经纪律使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十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加强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按财政部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九、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会计对账工作,切实保障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各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十、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二十一)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逐步撤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切实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及时匹配资金信息。  (二十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有关取消、降低、免征和停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十一、认真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决算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四)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积极配合专员办审核属地预算单位决算工作,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决算并根据专员办审核意见及时调整决算数据。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促进作用。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决算公开组织工作,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  (二十七)专员办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  (二十八)专员办应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政府采购支出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规定进行审核,非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是否按照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支付,是否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等。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的开展应与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工作紧密结合,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全部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应增强保密意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送涉密的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资料。  (三十一)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涉及预算执行管理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6〕135号)规定执行,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填写。  (三十二)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库支付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新系统上线运行后,除整体涉密单位外,中央预算单位将从2016年底开始分批迁移到新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上线的具体安排和业务操作规定等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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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四个方向

    4月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align=center][img=,500,335]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e719ea1e-265f-4fe1-bb1f-999facc8f185.jpg[/img][/align]《办法》办法明确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申报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办法》,[b][color=#c0504d]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color][/b]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以上支持范围中,[b][color=#c0504d]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color][/b]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的要求,确保资金投向的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严禁用于已完工的项目。同时,强调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align=center][img=,600,61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41ef695f-3671-4610-9508-7a8a5093b985.jpg[/img][img=,600,659]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7c0ea620-4aed-4cc9-86cf-7f18c6e1b240.jpg[/img][img=,600,659]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5d41aa89-d6bc-4adf-892a-ba96b5cd9dd3.jpg[/img][img=,600,66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a3f93aae-2094-4f07-bd59-5b31ffeb26ae.jpg[/img][img=,600,65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a2e72e27-7a6d-4c7f-a791-40b1104010ac.jpg[/img][img=,600,65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25ff9fcf-8483-4d78-9c2e-65297e8af92d.jpg[/img][img=,600,65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b09f1ac7-0a8a-4332-9cfe-702a151af4e0.jpg[/img][img=,600,66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75a2424e-9a56-4021-83fc-4aefedd2140a.jpg[/img][img=,600,655]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dcf9d734-2df7-4ca9-b9d7-8596be9086bd.jpg[/img][img=,600,66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dcdb7ce6-770d-422b-beee-010c5a973a4e.jpg[/img][img=,600,662]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19662966-d667-4b35-acaa-b4dd3b5283ce.jpg[/img][img=,600,65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a6872e29-c4a6-48b1-bd15-9fb5a61275cf.jpg[/img][img=,600,655]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8ceb56c5-e549-48d4-a3f3-397f5a27f36d.jpg[/img][img=,600,16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b067cc6c-201c-412c-9d67-b2ca7bade3dd.jpg[/img][/align][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发改委发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垃圾分类、收转运、焚烧、厨余等项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url=https://www.solidwaste.com.cn/news/349826.html]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url]》,专项[b]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b]。[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4/1712717961599700.png[/img][/align]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就支持比例来看,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 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60% 、70% 、70%控制,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附:[align=center][b]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b][/align][b]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根据《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 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 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 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 ,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 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 一钱多用 ”,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 、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b]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b]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 、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向长江经济带发展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行业 清洁生产改造 、重点领域环境治理 、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 、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 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 。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 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五)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 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60% 、70% 、70%控制,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 。其中, 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 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b]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b]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是本专项的项目 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 ,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汇总申报 ,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各部门 ” )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 、选址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 、主要设备表 、投资估算表等。(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 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 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 增污水处理能力 。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十)相关附件 。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 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 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中央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 报工作 ,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b]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b]第十二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污染治理效果经济可行性 、 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 )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 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 一 次性下达 。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 计划分两次下达,第 1 次原则上安排 50%投资补助资金,第 2 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 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 、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 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八条 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 1 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 2 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 审批 、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 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 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开工的, 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招投标的。(二)实施期延期超过 6 个月的。(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四)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 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 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 、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 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 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 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b]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b]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 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对项目进行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 出处理 ,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 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 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 、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 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 、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 、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 )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五) 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 )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 )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三)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 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1年,暂停项目所在地市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2年,暂停项目所在区县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3年,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一 )1 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 )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 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需附现场查看材料,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对未如实说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受理其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对把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评审机构,暂停其承担评审任务资格。[b]第六章 附则[/b]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 2021 〕655 号)同时废止。

  • 【分享】新一期中央单位集采目录增加海洋专用仪器品目

    12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0〕61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在《中央目录及标准》中,音视频会议设备首次成为集中采购品目,部分项目内容得到进一步界定,目录的可操作性增强。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是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这是我国自2007年更改目录及标准一年一订的惯例后,第3次印发适用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对于增强目录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贯性发挥了作用。  具体而言,《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调整遵循了通用性强、不具备个性化需求,便于归集、能够统一招标形成规模优势的原则。与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中央目录及标准》不仅没有删除品目,还新增了2个采购品目。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部分项目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对一些品目和限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强了目录及标准的可操作性。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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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简介Central 系列中央纯水系统集成预处理系统、二级RO反渗透系统、EDI模块、150升不锈钢RO水箱、280升不锈钢EDI纯水箱、纯水输送循环系统于一体,包括了从源水增压至纯水输送循环的全过程,产水量:250、500升/小时,实现了在低成本下提供电阻率≥15MΩ.cm的高纯水,满足实验大楼中央供水及中等规模用水量的需求。同时系统可选装DI离子交换组件、UV紫外光氧化组件、UF超滤组件、MF微滤组件,实现纯水电阻率可达18.2MΩ.cm、低TOC值、无菌、无热源的超纯水,出水水质完全符合GB6682-2008、ASTM、CAP、CLSI、EP和USP制定的Ⅰ级水质的标准。特点与优势一体式、整体化设计Central将预处理系统、二级RO反渗透系统、EDI模块、150升不锈钢RO水箱、280升不锈钢EDI纯水箱、纯水输送循环系统集成于一体,整体化设计成为标准产品,有效避免因产品临时选型设计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系统元件堆叠、工艺不规范、产品粗犷以及占地面积大等问题先进的PLC控制系统、全面的监测及自动报警功能Central采用PLC控制系统,对整个纯化过程的各种变量都提供实时的在线监测、控制和报警,包括缺水、漏水、水压、水箱水位、流速、各阶段纯水水质等,从而保证了对全系统工作的有效管理方便的LCD触摸屏操作和数据记录功能Central系统所有工作状态均由LCD触摸屏控制系统显示,工况一目了然,所有实体物理和LCD触摸屏操作按键,均可一键操作,方便对系统的各泵、阀等动作元件进行启停控制。系统可选配RS232/USB数据接口和电脑直接联机,从而做到水质监控、数据下载、数据记录和打印等GLP要求的工作可靠的安全性能Central严格执行水电分离设计原则,尽可能多地使用更加安全可靠的弱电、低压元件,同时诸如水质不合格报警、高/低压保护、高/低液位保护、电器过载保护、紫外失效报警、以及全方位漏水保护等功能的应用更可确保系统工作的安全性良好的拓展性Central可配套Smart-D、Master-D、Dura系列终端超纯水机,将出水水质提升到18.2MΩ.cm,满足HPLC、GC-MS、ICP-AES、ICP-MS、AAS、GF-AAS、TOC分析、IC、电化学、超痕量和痕量无机、有机物分析、分子生物、微生物学、PCR应用及分析、DNA序列分析、哺乳动物细胞培养、细胞和培养介质制备、单克隆抗体生产、电泳、凝胶分析等高端用水要求技术参数名称二级反渗透纯水系统EDI去离子纯水系统型号Central R2 250Central R2 500Central R2E 250Central R2E 500进水要求*城市自来水(TDS200 ppm,5-45℃,0-5.0Kgf/cm2) 或地下水系统流程石英砂+活性炭+软化+微滤+二级反渗透石英砂+活性炭+软化+微滤+二级反渗透+EDI模块RO反渗透水/EDI去离子水指标RO水脱盐率≥99%RO水脱盐率≥99%,EDI水电阻率≥15MΩ.cm产水量(25℃)250升/小时500升/小时250升/小时500升/小时电源/功率AC380V,50Hz/5KWAC380V,50Hz/6KWAC380V,50Hz/6KWAC380V,50Hz/7KW外形尺寸/重量长×宽×高:170×78×180cm/约300kg*进水水质将影响纯水的质量和滤柱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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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智能中央纯水系统升级款CENTRA R500-600是CENTRA R200的升级款产品,作为针对智能创新的实验大楼的中央供水产品,集合了RO反渗透、电去离子(EDI)、离子交换、紫外线UV等各种纯化手段为一体,是全球革新的实验室一体化智能中央供水系统。CENTRA专门为一间实验室、一层或一栋实验楼设计。CENTRA 是一套中央纯化、储存和分配系统,其高度集成化的设计理念,使实验室智能中央供水替代现有的传统供水方式,同时保证运行的低成本。 CENTRA R500-600的优点:1. 所有部件集成在一个机柜,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适合实验室布局和空间要求,一体化设计理念。2. 一体化设计理念,不仅外形美观大气,而且标准化产品无需大量耗时的现场安装调试工作。3. 系统带自动全环路消毒以及安全控制和泄漏报警。4. 夜间运行模式节约电能、降低能耗,同时对水的利用率高达75%,显著降低单位时间水耗,且无需冷却水、清洗水等5. 数字化服务和电子密码钥匙权限,智能化配备6. 无需采用危险化学品,无污染物排放,绿色环保7. 外壳采用耐酸碱材料,且可回收,实现低碳可持续 设施设计、建造和安装——通过全方位合作提供定制解决方案我们了解实验室设计、建造和装备方面的挑战,无论您是想为单个实验室、多个实验室还是想为整栋建筑物中的所有实验室和相关设施(比如洗涤室)配备完整的纯水解决方案。我们提供的智能中央纯水解决方案能以经济的方式符合所有实验室用水规定,并且符合一系列组织的规则以及认证要求,包括大学和研究所的学术研究实验室、医院的临床实验室、小型生物技术公司的研发实验室以及大型制药也生物制药公司的实验室。从中央供水系统设计的概念、适配方案,到实际施工和纯水系统的安装,ELGA团队会与建筑师、顾问、设施管理者、供应商和科研人员一起为所有阶段提供帮助和支持。整个纯水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取决于多个因素,这包括:-特定的科研或临床应用-给水品质-所要求的水质范围和达标水平-用水量范围,比如每周或每天的最大用量和正常用量-可用空间-预算在您项目的概念、设计和实施过程中,ELGA会为您提供自始至终的一条龙服务。在早期规划阶段,没有太多来自客户的信息时,我们可以为多种情况提供评估。随着项目的进展,我们会和客户一起进行一次“用水量评估”。这将确定每一个使用点(比如水槽、洗涤机和现场的超纯水系统)在给定时间的流量和用水量。确定每小时、每天和每周的最大用量和正常用量以及压力要求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通过这些信息,再加上配送环路长度和路线,不仅可以确定纯水总量,而且还能确定符合需求又高效的系统(纯化、储存和配送)规格和类型。基于这些数据,我们的合同工程师和项目专家团队将使用CENTRA模块以及其它必要的ELGA 产品或定制组件为您设计出完美匹配的系统。在安装和调试后,我们的后续定制服务和维护支持将确保您的系统保持稳定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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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RA作为创新的实验室智能中央供水系统,集合了各种纯化手段为一体,是全球革新的一体化中央供水系统。CENTRA专门为一间实验室、一层或一栋实验楼设计。高度集成化的设计理念,使实验室中央供水替代现有的供水方式,同时保证运行的低成本。 CENTRA的优点:纯度由以下因素保证:* 带复合呼吸过滤器的内置水箱;* 受控制的配送流量;* 及所选的一系列纯化技术(如UV光氧化、去离子柱等等)。* 简洁方便的消毒过程可以确保长期的细菌控制水平。* 可以选择优化模块来获得理想的无机纯度和有机纯度。 灵活性模块化设计使得多台CENTRA可以连为一体,从而形成一个水处理设备网络。水的纯度(I级、II级或者III级)可以根据特定实验室应用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改变。占地面积小:与传统系统相比,该水纯化系统可以为工厂或实验室节省宝贵的空间。 经济性* 可以单独满足个别实验室的需求,无需整幢建筑或全部出水点都遵循较高的规范。* 系统更小,对其维护也更加容易,并且可以根据各个实验室的需求进行定制。更快的调试和安装速度,使安装过程简洁迅速,有助于降低成本。 下表提供了有关CENTRA 的概介以及产品的关键特点,旨在帮助您找到与实验室设计相符的配套系统:中央配送系统大型中央纯水系统中型中央纯水系统CENTRA标准型号RDSR 200R 60/120典型流量高达18升/分钟高达10升/分钟CENTRA高流量型号RDS-HFVR 200-HFVN/A典型流量高达38升/分钟N/A水箱容量350升350升50升泵循环√√√反渗透√√紫外线光氧化√√√0.2 μm过滤器√√√去离子技术√√√复合式呼吸过滤器√√√系统监测/安全功能√√√全自动化的环路消毒√√√产水量200-5000升/小时(比如CENTRA 300, 500等不同水量等级)60-120升/小时 CENTRA RDS 中央配送系统CENTRA-RDS 包括一个350升的水箱和环路系统,对纯化水进行存储、控制并在整个建筑物(或者一个实验室)内进行分配。CENTRA-RDS通过紫外光氧化、去离子纯化单元和0.2微米过滤器的综合作用而具有先进的细菌抑制能力。CENTRA-RDS大流量变速型号(HFV)可实现每分钟38升的产水能力,满足高峰期间的需求。* 主机内部自带350升水箱;* 环路流速达18升/分钟;HFV型高达38升/分钟;* 在线细菌过滤器;* 循环泵:用于在环路系统中分配纯化水以及将其输送回水箱;* 可通过中央"软件"控制面板访问一系列系统检测和安全功能;* 采用185nm UV灯来加强细菌控制;* 0.2微米过滤器以保持分配环路中的水质纯度;* 在CENTRA-RDS的环路中可以选配去离子纯化单元,从而提供用户所需要的更高级别的纯化水;* 采用复合式呼吸过滤器可去除空气中的CO2和细菌,保持纯水的高品质;* 其他安全监测功能,包括产水水质监测和耗材更换提示。 CENTRA 大、中型中央纯水系统:大、中型中央纯水系统,如CENTRA-60、120和200提供完整的纯化、存储、控制和分配系统,含有高达200升/小时的反渗透模块和一个0.2微米的过滤器。 中型中央纯水系统 CENTRA-R 60和120用于满足小型分配要求的弹性解决方案* 流速高达10升/分钟,自带50升水箱;* CO2去除工艺可以延长柱子使用寿命;* 0.2微米过滤器保持环路水质;* 环路中选配去离子单元(即插即用式);* 采用185nm UV灯来加强细菌控制;* 主机及循环管路的消毒:主机自动控制的主机RO及内部循环管路消毒和外部循环管路全系统在线消毒;* 数据的监测及安全记录:主机RS232端口,可下载相关数据;可自由选择记录模式,间隔一定时间自动记录或按需记录;* 系统的安全性高:主机内部环路及全部环路泄漏停机报警;水质提醒、报警;过滤单元的耗材更换提醒;使用者安全权限:包括使用人、管理员,全系统的循环管路消毒操作都有权限区分。 大型中央纯水系统 CENTRA-R 200CENTRA-R 200除了具有CENTRA-R 60和120型号以上的技术特征,还包含如下特点:* 标准系统的环路流速高达18升/分钟,大流量变速型号的高达38升/分钟;* RO反渗透回收率:大于或等于75%;* RO膜前有自动增压泵和粗滤器;* 自带350升PE材质无死角水箱(1μm内壁光滑度,带认证证书),采用放射喷注球式进水装置;* 主机监控显示数据:主机产水和循环管路的水质电导率及水温连续显示,动画显示水箱储水容量,循环管路流速和压力,夜间/工作日选择模式;* 设备的远端检测控制:主机可与大楼管理系统(BMS)联接;配远程监控显示终端则可远程显示和反控主机;远程监控终端的连接距离长达100米。 系统设计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在设计新的实验室设施时,ELGA认为自己有责任让客户、建筑师、顾问和承包商了解中央供水系统相关的复杂性。我们会举办一系列涵盖多方面内容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从详细的环路及系统设计,到对关键设计事项的处理方案。设施设计、建造和安装——通过全方位合作提供定制解决方案我们了解实验室设计、建造和装备方面的挑战,无论您是想为单个实验室、多个实验室还是想为建筑物中的所有实验室和相关设施(比如洗涤室)配备完整的纯水解决方案。我们提供的中央纯水解决方案能以经济的方式符合所有实验室用水规定,并且符合一系列组织的规则以及认证要求,包括大学和研究所的学术研究实验室、医院的临床实验室、小型生物技术公司的研发实验室以及大型制药也生物制药公司的实验室。从中央供水系统设计的概念、适配方案,到实际施工和纯水系统的安装,ELGA团队会与建筑师、顾问、设施管理者、供应商和科研人员一起为所有阶段提供帮助和支持。整个纯水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取决于多个因素,这包括:-特定的科研或临床应用-给水品质-所要求的水质范围和达标水平-用水量范围,比如每周或每天的最大用量和正常用量-可用空间-预算在您项目的概念、设计和实施过程中,ELGA会为您提供自始至终的一条龙服务。在早期规划阶段,没有太多来自客户的信息时,我们可以为多种情况提供评估。随着项目的进展,我们会和客户一起进行一次“用水量评估”。这将确定每一个使用点(比如水槽、洗涤机和现场的超纯水系统)在给定时间的流量和用水量。确定每小时、每天和每周的最大用量和正常用量以及压力要求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通过这些信息,再加上配送环路长度和路线,不仅可以确定纯水总量,而且还能确定符合需求又高效的系统(纯化、储存和配送)规格和类型。基于这些数据,我们的合同工程师和项目专家团队将使用CENTRA模块以及其它必要的ELGA 产品或定制组件为您设计出完美匹配的系统。在安装和调试后,我们的后续定制服务和维护支持将确保您的系统保持稳定运行状态。 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ELGA实验室纯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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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相关的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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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空调时间型计费系统中央空调分户计费系统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厂家多联机空调计费节能管理系统中央空调集中管理系统分体式空调集中管理系统多联机空调集中管理系统分体式空调集中管理系统中央空调机房群控系统T8000中央空调计费系统T8000基于电力载波通信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 T8000中央空调计费系统 空调节能集中控制系统T8000中央空调综合节能智能控制系统中央空调计费系统中央空调计费系统 基于电力载波通信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 空调节能集中控制系统中央空调综合节能智能控制系统对中央空调进行分户计费 摒弃按面积分摊的方式基于电力载波的中央空调节能改造方案基于电力载波技术的多联机空调节能改造方案 无线布线 节省施工时间中央空调计费管理系统-空调节能集中控制系统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计量-控制-功能 欠费关断功能中央空调计费系统,中央空调分户计费系统中央空调计费管理系统-空调节能集中控制系统中央空调云计费系统-性价比高 Lora空调计费系统VRV多联机空调分户计费与集中控制系统VRV多联机集控计费系统改造方案 电力载波技术 无需布线 省时省力VRV多联机控制系统-专业厂家 终身维护VRV多联机电控与分户计费系统机房群控系统 中央空调计费管理系统 强弱电一体化方案柜式空调节能改造方案 电力载波技术 施工短 无需线材 分体式空调节能计费系统方案 中央空调分户计费节能系统 中央空调智能集成解决方案酒店中央空调节能改造 电力载波技术 无需布线 办公楼空调节能改造方案 电力载波器 不需穿墙凿洞另布专线中央空调节能改造-中央空调维保/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酒店中央空调节能改造 电力载波技术 无需布线 中央空调分户计费节能系统 中央空调智能集成解决方案酒店中央空调节能改造 电力载波免布线 办公楼空调节能改造方案 电力载波器 不需穿墙凿洞另布专线基于电力载波的照明节能改造方案智慧微断节能改造方案 无需布线、造价低隧道照明集中改造方案隧道照明无线远程监控系统智慧路灯集中管理系统户外路灯集中管理系统户外路灯无线远程监控系统景区路灯集中管理系统酒店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方案-节能-机组-变频五星级酒店空调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宾馆中央空调水系统节能改造-空调改造节能一站式服务公司空调能耗系统-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宾馆中央空调水系统节能改造-空调改造节能上海酒店集中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天津连锁酒店中央空调节能改造江门酒店集中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广东酒店集中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办公楼中央空调云计费系统-性价比高 Lora空调计费系统公寓空调刷卡计费系统 教室扫码用电计时收费公寓中央空调计费系统 每个房间计费 应用方便商务写字楼中央空调计费系统中央空调分户计费原理及解决办法写字楼的空调冷量计量及冷量计费方法广场中央空调节能改造 电力载波技术 无需布线广场中央空调计费管理系统-空调节能集中控制系统办公楼中央空调计费系统,中央空调分户计费系统一、中央空调计费节能管理系统的好处1、对中央空调进行分户计费,摒弃按面积分摊的方式,具有巨大的意义: 1.1节能能源,降低费用,符合国家节能政策; 1.2减少物业管理矛盾,提供物业服务水平; 1.3减少空调主机的维护量,保证主机的运行寿命; 1.4成为楼盘出售、出租的卖点; 1.5辅助建筑申报绿色建筑、LEED认证等;2、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据调查统计,集中供冷、供热能耗占到建筑总能耗的50%左右 ,建立一套合理的监控与计量系统,实现按需求合理使用、按分户计量收费,促成用户节能意识,也是节能降耗的现实需求。经过专业测算,建筑工程使用监控与计费系统后,空调能耗均可降低15%~25%,减少用户支出,提高经济效益。3、物业管理的需要3.1空调计费系统本着多用多出、少用少出的原则,为物业管理的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解决了物业的大矛盾。3.2按面积分摊——用多用少一个样,用户浪费,物业成本上升,分摊单价再上升,用户拒绝交费;3.3按计量收费——多用多出、少用少出,收费有据可依,并有历史数据查询,真实、可靠。4、减少机组的维护量,保证机组使用寿命4.1按面积分摊——用户浪费,使用冷量/热量超过设计,机组超负荷工作时间长,有变频系统却没效果,维护次数多,费用高,机组寿命缩短;4.2按计量收费——用户合理使用空调,机组在合理的负荷下工作,变频系统效果明显,按周期维护,保证机组的寿命。5、方便与高效工作自动化抄表,分时段计费、集中式控制,配合定时控制功能,物业管理人员可在监控与计费系统管理中心直接查看设备运行状态,方便物业管理需要。6、智能化楼宇应用的体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信息化要求的提高,智能住宅将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智能化居住区的主要功能应当体现在快捷、高效、安全和方便上。7、为楼盘出售、出租增加亮点、卖点集中供冷/供热的公共建筑,分户计量收费方式的与按面积分摊的收费方式在业主挑选时占很大的决定因素。按计量收费公平合理,对业主吸引力大。二、水、电、热、空调能耗计费系统架构建筑能耗管理系统:集成多种计量仪表,对用户使用的各种能耗进行计量,采用远程传输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 现主要集成:能量表、水表、电表、燃气表、流量计及风机盘管温控器等产品; 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利用各种智能仪表自动采集建筑楼宇所消耗的电、冷(暖)、水等能耗形态的实时数据,为用户计量、监视、分析以及控制能耗使用提供解决方案,从而降低能耗的整体使用成本。能耗管理系统是一套基于B/S架构的全中文管理软件,可以方便物业管理人员监控、管理、收费和维护等工作。三、软件主要功能特点1、集中抄表2、计费功能3、价格核算4、数据安全设计5、分时段计费6、故障警示7、日志功能 8、数据查询9、灵活的分户计费方式 亚川优势选择亚川 您可靠的合作伙伴企业历经十余载,工程项目运行上10000个,遍及28个省市企业拥有3项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认证高品质的原材料与16道质量管理,连续10年无客户质量投诉厂家直销,超长18月质保360度服务体系,让您的项目无后顾之忧您身边的工程项目见证着我们的品质与服务部分典型业绩陕西省电子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咸阳西城国际城东客运站成都雄飞中心河北省农科院研发中心 西安亚川,为您服务;如需了解详细产品、价格、技术参数;请咨询负责人:联系人:汤经理 手机15009289675(同微信号) qq 1720188565
  • 酒店中央空调节能改造 电力载波技术 无需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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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房群控系统 中央空调计费管理系统 强弱电一体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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