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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比对是国际上保障量值一致性的通用做法。我国高度重视计量比对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计量比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要求“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大区以及省域等不同区域、层级和领域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计量比对工作,对维护我国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性,保障社会量值的一致、准确和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时代计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国计量比对存在着覆盖面较窄、项目供给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以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构建完善的计量比对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我国测量量值的准确一致,是建立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实践和分析新时代计量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计量比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指导意见》特色鲜明、切实可行,集中体现在四个创新上。一是创新计量比对理念。《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将计量比对作为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定位,明确提出计量比对是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鼓励政府部门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在工作理念上对新时代计量比对的全新定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对于深化拓展计量比对应用、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这强化了计量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线上供需对接,使各类计量比对项目信息归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大提升了计量比对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主体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上述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有效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比对模式方法。《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明确将计量比对模式分为两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改变了计量比对模式单一、供给不足、经费受限的现状。《指导意见》在加强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的同时,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新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计量工作从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的转变。?四是创新比对结果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对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选择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奖惩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调动各方参与计量比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指导意见》还对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提出了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计量工作实际,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
[align=center][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349517698_3562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align][align=left] 在现代社会的快速运转下,食品安全问题早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受到了公众的密切关注。这一问题不仅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为了守护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应运而生,以其高效、精准的特点,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卓越的性能和精准的检测结果,在食品安全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智能化操作系统,能够迅速、准确地检测出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情况,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便、结果可靠等优点,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高效、便捷。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出现,不仅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选择。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时刻关注着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将不合格的食品及时筛选出来,避免其流入市场。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能够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科学的生产指导,帮助他们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得力助手。它的出现,不仅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加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align]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