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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都包含哪些内容?[/font][font=微软雅黑]答:《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font][/color][/b]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中标结果公告中必须公布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法律中没有对此要求,不需要公布所有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font][/font][/color][/b]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能否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对评审专家个人信息的公开是需要适度的,目前政府采购制度仅要求公布评审专家的姓名、并没有要求公布其性别及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6〕198号)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这一条款的规定是没有设置条件、时间阶段,说明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除了姓名外,在评审后也不能披露的。[/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过分的公开个人信息会带来一些负面问题:一方面为个别供应商与评审专家的勾结非法牟利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对评审专家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也会对专家独立评审造成心理压力,从而导致评审质量下降。[/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6〕198号)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b][/color][/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