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远程评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center][color=#DC143C][size=4][font=黑体]微生物快速检验技术进展[/font][/size][/color] [/center] 人类进入21世纪,感染性疾患仍然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疾患,尤其是对第三世界国家。WHO宣布近30年来,新发现了29种新病原体。Prion被确定为疯牛病和人类C-J等病的病原体,肯定了蛋白质颗粒可成为病原体,致使感染人类的微生物日趋复杂。常见致病微生物的威胁不但没有消除,且出现了严重的耐药问题,如葡萄球菌、肠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杆菌、克雷白菌,给临床治疗带来巨大困难。HIV在世界范围内肆虐,STD病原微生物尚在蔓延。1993年,肺鼠疫在印度复燃,霍乱弧菌O139型有可能致成世界范围的第8次大流行。严峻的现实向微生物检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准确、更快速地检出与监测病原体。传统的微生物检验法的最大弱点是慢,难以适应诊断与治疗。近代,以PCR代表的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及自动化仪器的应用已明显加快了微生物检验的速度,这些方面已有许多专著予以介绍。现仅就微生物实验室可常规应用的技术即快速微生物检查法作一介绍。
[b][color=#cc0000]问:[/color][/b][size=15px][color=#000000]一、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申请甲类B2级(RD6项目:气瓶),按照附件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D1.2.1:(1)技术负责人,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2)质量负责人,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3)责任师,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按照附件db “甲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序号9 RD6:“气瓶定期检验员4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名”。[/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请问,气瓶定期检验员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举例,现申请无缝气瓶一个品种的气瓶定期检验,是需要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再加上4名气瓶定期检验员,共需7名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人员。还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也可以同时担任气瓶检验员,共需4名气瓶定期检验员即符合要求了呢?[/color][/size][b][color=#009900]答:[/color][/b][color=#000000]您好!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由检验人员担任,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color][align=right][size=14px][color=#000000]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color][/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color=#000000]时间:2022-09-08[/color][/size][/align]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