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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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全文|《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p p   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p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和推动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p p   一、实施“一项计划” /p 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印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明确提出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守法,力争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p p   我厅已制定《四川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提出排查评估的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工作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的排查和排污评估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8个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改工作。我厅将在计划推进实施过程中组成检查组,对8个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差、相关工作开展缓慢的地方进行抽查。 /p p   二、开展“两个活动” /p p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2017年将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通过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组织开展“利剑斩污”活动,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一是规范运用刑事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解读培训,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广泛共识 同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二是强化实施行政处罚。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各市(州)适用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我厅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市(州),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地方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将采取责令重新调查、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三是积极支持民事追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州)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州)本级直接查办典型案件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我厅。 /p p   (二)认真开展“利剑斩污”活动。延续“百日攻坚行动”的战略战术,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公开约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6-10月集中实施执法打击,巩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倒逼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环保职责,解决“不能查”、“不愿查”的问题。同时,固化机制成果,形成从严监管执法的常态长效,最终在全省真正形成“从严环境监管、从严整改问题、从严传导压力、从严执纪问责”等“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三、打好“三大战役” /p p   按照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2017年要紧密围绕全省环保系统“一号工程”(成都平原大气质量实现持续好转),重点关注沱江和岷江两条流域以及成都市主城区内的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行动,确保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p p   一是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督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水泥、玻璃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厅将对专项行动适时开展指导、协调和抽查。 /p p   二是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对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水排放、治理及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5月底前,属地环保部门应完成对沿江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排查任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建立台账清单,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50%以上企业要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p p   三是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执法专项行动。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在2016年摸底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快推进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6月底前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从7月起,我厅将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施“核查销号”制度,对整治进展滞后的地方严格实施督导问责。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p p   四是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要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高尔夫球场和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p p   五是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根据检查情况列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生产、销售、运维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禁止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p p   四、实现“四个覆盖” /p p   积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四项工作实现全面覆盖。 /p p   (一)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全面覆盖。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以下类型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 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地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要求,今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环境保护部将实施超标督办制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p p   (二)环境监察稽查全面覆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今年将完成全面覆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明确稽查内容、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请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2017年4月10前将今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稽查工作总结。 /p p   (三)环境执法培训全面覆盖。我厅将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全省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并进一步改进岗位业务培训方式,继续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重点组织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各地要按“三年轮训计划”继续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p p   (四)排污费征收及改革全面覆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抓好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积极推进“费改税”相关工作,确保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一是继续按季度公告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继续推进石化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三是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将历年来所有欠缴排污费全部追缴入库,并于7月31日前上报稽查结果。四是积极做好费改税的相关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一厂一册”档案,做好“费改税”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基础数据及资料交接等准备工作。 /p p   五、夯实“五个基础” /p p   (一)树立执法专业化理念。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推动提升各地环境执法专业水平。各地要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5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大练兵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大练兵活动和监管执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发现和培养重点行业优秀执法人员。9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将自评工作报告、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上报我厅。 /p p   (二)用好执法信息化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完善污染源档案信息 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结合双随机抽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管理 要利用好视频监控现场端设备,运用实时传输影像实现远程监控,充分发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12369电话和微信举报作用,充分收集案源信息 要利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的“哨兵作用”。同时,利用好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信息化装备,有效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准确掌握排污单位实时动态。 /p p   (三)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我厅将组织实施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规范执法奠定基础。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和环境保护部要求,全省将在今年内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p p   (四)形成执法公开化常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向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通报。要继续完善“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同时,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3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公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督促列入名录的企业在6月底前依托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p p   (五)严格执法系统化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级环保部门日常执法工作的考评,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对执法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年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p
  • 重庆在全国率先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12月16日,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召开,重庆作为全国首批2个试点省市之一,将在全国率先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  据悉,此次改革将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通过建立环境监察体系,将补齐环保“督政”短板。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 分区域定期和不定期派驻专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 强化信息化手段和群众举报在环境监察中的运用,实行网上受理与实地查证联动、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联动,构建信息化的环境监察流程。  同时,上收市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 市环境监测中心更名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区县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执法机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环境执法重心将进一步向区县下移。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区县环境执法工作 区县环境监察支(大)队更名为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全市要建立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完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
    p   7月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p p   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改革地方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p p   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 /p p   这一发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由此产生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 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 环保责任不落实,往往地方政府的责任成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阻碍了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p p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将有利于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利于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的建设。 /p p   正因如此,对于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意见》,相关各方均寄予厚望,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p p   事实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到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 /p p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垂直管理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3月,已经有17个省(区、市)提出全面试点或部分试点的意向,环境保护部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到各地和其他部门进行了多次调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p p   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例如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分步研究垂直管理改革中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 云南省上半年成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期对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和州市(县、区)进行调研。 /p p   这些基层实践,既为垂直管理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创造了条件。 /p p   随着《意见》全文的即将公布,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也将进入实质落地阶段,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推动改革扎实前行。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继续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环保工作力度不减、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让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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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

    尽管呼吁多年,有过讨论,也有过争议,但是,当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还是有不少人感到了意外。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改革也成了这几日环保人士、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地方怎么说? 一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放到五中全会公报中,体现了中央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很受鼓舞,对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充满信心。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表示,属地化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在现实监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缺乏独立性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大量存在。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独立、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去掉监测监察,环保局只剩下8个编制了,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华东某县级环保机构负责人疑惑道,为什么不是行政机构垂直呢? 监测相对独立,垂直管理相对成熟,而环境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相关兄弟部门,例如在实施新环保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本地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垂直管理的同时,横向联合执法如何实现,需要思考。有基层环保人员建议。 这次垂直管理是指事权上的垂直,还是说“队伍”都统一管理了,不少人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有基层环保人员认为,垂直管理是好事啊,特别对企业来说,以前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垂直管理既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更有效地统筹调配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提高队伍专业性和执行力。不过,对环保机构来说,本来地方环境监管力量就很薄弱,一下子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新环保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下一步该怎么管?需要进一步理顺。 此外,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的话,是不是首先要剥离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给机关?因为到了区县一级,监察人员还承担了应急、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江苏省常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局长孙国栋认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积极应对和满足当前我国公众普遍对优良生态环境迫切需求而开启最严格环保监管模式的主要保障,保障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成了环保部门存在的核心价值,可以更好地体现和确立政府着力改善环境的公信力,相对增强环保工作的保障能力,也有利于专业人员的集聚,使环保监管队伍更具专业化和职业化素养。 不过,实现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在法律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二是《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垂直以后当地政府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认为。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

    “十三五”规划建议文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市县环保经费,省级解决  3日,“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同日发布的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议的说明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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