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市场

仪器信息网环评市场专题为您整合环评市场相关的最新文章,在环评市场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环评市场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环评市场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环评市场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环评市场相关的资讯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 环保腐败引出环评利益链 环保部彻查环评机构
    对于某些环境影响评价(下称环评)机构而言,如今正处在一个如履薄冰的时刻。   由环保部牵头组织的检查小组,目前正在各地工作,11月22日之前完成对部分环评机构的现场检查;今年年底之前,环保部还将分批组织对部分环评报告的专项检查。   在环保部发布的2010年环评机构抽查行动的通知中,黑龙江、河北、浙江、广东、海南、四川的24家环评机构被列为现场抽查对象,北京、天津、山西等省市的53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被列为专项检查对象。   环保部表示,将适时公布抽查结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差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及人员,要予以处罚。   “我们已经掌握一些线索,抽查的大部分机构和报告,一些属于最近没有进行考核,另一些是被人举报了。”环保部相关人士对本刊记者透露。   业内人士看来,这种一年一度、由国家最高环保行政部门开展的环评抽查行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揭露的仅是“冰山一角”。整个环评市场的混乱,远非区区行政手段可以解决。   环评“卖方市场”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已有30多年历史。尽管有质疑者认为建设项目环评是“治标不治本”,但不可否认,环评体系在调整产业结构、遏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建设项目数量的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人盯上“环评”这块大蛋糕,催生了一条包括项目业主、环评机构、地方政府部门等在内,利益交织、环环相扣的产业链。   在这条产业链中,评价机构的角色尤为引人注目。今年6月,环保部公布了2009年度环评机构抽查结果:在全国20个省份抽选的75家环评单位中,有30家存在违规行为、工作质量较差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比例高达40%。   一位从事环评审批的人士透露,这些现象在环评行业中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有的环评机构,一年可以完成十年的环评报告;有的干脆瞎编,内容弄虚作假,速度快的一天就可以交货,甚至出现了报告封面和内容牛头不对马嘴、北京的项目写成上海的情况。”   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研究员于敬文则表示,近年来环评报告的质量有所提升,但从整体来看,仍处在水平参差不齐和鱼龙混杂的状态。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环评市场正常秩序之所以遭到破坏,原因之一是准入门槛太低。“许多编制环评报告的评价人员,甚至对项目所在的行业本身一窍不通。”   难以“脱钩脱利”   环评报告质量不过关,并不完全是环评行业饱受诟病的关键。毕竟,编制环评报告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需接受专家审核和环保部门的审批。   “所以问题就在于,那些明明质量不过关的报告是怎么通过审批,或者绕过审批的?”于敬文说。   总体而言,中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2009年3月,环保部出台新规定,上收部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两高一资”行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其他“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力则适当下发至省级环保部门。   但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地方层面,环评审批环节的薄弱已成常态。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加之监管不力,环评审批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和土壤。   一位负责环评审批的人士坦言,暗箱操作,利用行政职权“吃回扣”,项目业主直接行贿审批者的现象从未消失,环保部每年抽查出来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   2007年,杭州爆出建国以来最大一起环保腐败案,涉及90余人。据《南方周末》报道,该市环保系统普遍存在利用环评项目审批权,以20%至40%不等的比例收取环评管理费的现象。   2008年,福建省漳州市环保系统腐败案曝光。其中,10余名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职权,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方式,为环评中介机构招揽业务,从中收受贿赂。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北京,近年来连续有司级干部因为环评腐败而下马。   环保行政机构中存在的寻租行为,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或私利考虑而迫切推动项目建设的做法,在很多情况下使环评报告沦为摆设。   11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2010年环评审批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指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部分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影响环评法实施效果,环评承诺兑现难、环境执法软,一些地区规划环评进展缓慢等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一些业内人士以“一摊烂泥”来形容目前的环评市场时,环保部酝酿的环评机构改革也正在缓慢推进。   就目前而言,除了极少数私营企业具备环评资质,绝大多数环评机构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环保系统或科研院所。其中,以地方环保系统下属的环科院所从事环评工作居多。   2008年,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公开表示,要从改革体制入手,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利”,以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本刊记者获得的一份环保机构改革时间表显示,按照环保部最初的设想,全国各省市应有近600家科研事业单位分别于2011年底和2012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但讨论了整整两年之后,环评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脱利”的想法仍未成为现实。   在2009年4月的环保部华东地区环评机构改革座谈会上,与会环评机构代表的看法就颇具代表性。会议总结显示,参加座谈会的代表一致认为,华东地区各家环科院所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从事的环评工作与环保审批部门没有利益关系,根本不存在环评机构需要从环科院所中剥离或脱钩的问题。   这些代表还表示,没有环评收入的反哺,环科院所将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最终导致环科院所运行困难和综合性专业人才的流失,服务环保局的能力水平必将大打折扣。而且,倘若环评机构企业化,面临竞争激烈的市场,很可能出现与项目建设单位挂钩的现象,“有失环评的公平和规范”。   本刊记者了解到,尽管有来自环评机构的反对之声,环保部仍将推行环评改革,并且是明年的重头戏之一。环评改革将从环保部自身开始,率先在其属下的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这五家事业单位开展“脱钩”试点工作,剥离研究院所下设的环评中心,将环评中心转制为企业。   但环保部环评司一位官员对本刊记者坦言,即使“拿自己开刀”,推进工作仍有相当的困难。“事业单位和企业在本质上有相当大的区别,需要协调,我们也很担心,万一改革过快,会丧失大量骨干人才,造成负面影响。”   这位官员说,环评机构改革最大的希望其实被依托于国家层面事业单位改革的一揽子计划。“国家计划一天没有出台,我们也只能慢慢试点,慢慢摸索。”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一位官员对本刊记者表示,环评机构的力量不足是制约环评质量的最根本因素。截至今年9月,全国共有1091家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9000多名获得执业资格的环评工程师。而今年全国需要进行环评审批的项目却有30万多个。   他认为,目前环评市场作为卖方市场,具备资质的“合法”工程师供应远远跟不上各种新建、扩建的项目数量需求。长远来看,不仅很难保证环评质量,还会催生大批实际上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挂靠”单位和“挂靠”评价人员。   “很多地方县市,一家环评单位就可形成垄断,负责编制整个地区所有项目的环评报告,人数都跟不上,如何保证质量?”前述官员说。
  • 环评资质挂靠成行内公开秘密
    工程未动,环评先行。在建设项目和规划动工之前做环境影响评价,是保护环境的第一道&ldquo 闸门&rdquo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如今&ldquo 闸门&rdquo 开始松动,环评领域出现了&ldquo 有资质的不干活,干活的没资质&rdquo 的挂靠苗头。专家认为,这一现象是环评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ldquo 阵痛&rdquo ,只有在改革现行的环评体制小气候,同时形成对排污高压的环保大气候后,这道&ldquo 闸门&rdquo 才能把得严、守得死。   环评市场存乱象   据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登记至环评机构或相关机构的环评师有10912人。而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   &ldquo 环评机构申请资质或由乙级资质升到甲级都需要一定数量的环评师来支撑,而一直以来环评师并不富余,便有了挂靠这一说。&rdquo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丁文章介绍,目前环评资质挂靠可以分为个人的环评师挂靠和建设项目资质挂靠两种&ldquo 个人挂靠环评师资质每年能拿3万至6万元挂靠费 公司挂靠环评机构资质的,需要抽取建设项目费用的30%左右交给环评机构作为管理费。&rdquo   环评资质挂靠已经是行内公开的秘密。&ldquo 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一再禁止,这股歪风开始收敛,但还是比较严重。现在是干活的基本没资质,有资质的基本不干活。&rdquo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负责人向春说。   这可以从被查的环评机构中一窥全豹。据了解,2013年环保部在《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中点名34家环评机构,其中有15家是因为&ldquo 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rdquo 或&ldquo 环评文件部分章节由协作单位人员主持编制&rdquo 。情况还不仅如此&ldquo 去年底,我们在江苏、湖北两省调查时又发现了120多名公职人员涉嫌把环评师挂靠到53家环评机构中。可见现在挂靠现象有多严重。&rdquo 向春说。   不少受访专家认为,环评挂靠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挂靠行为,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编制和审批人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严重扰乱了为环境把关的环评制度,丧失了环评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使通过环评的项目也存有极大的环境隐患。   挂靠是市场化过程的&ldquo 阵痛&rdquo   我国的环评实践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在80年代细化了基本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在2002年,环评的地位获得空前提高,当年通过的《环评法》不但将环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规划,而且将环评规定为审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   &ldquo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挂靠是环评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阵痛。&rdquo 山西省环保厅一位工作人员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环评工作主要由环保系统的事业单位、高校机构等单位来做。后来民营机构进入环评市场时,环评资质的准入门槛已经比较高了&ldquo 为了有活干,民营机构只能去事业单位&lsquo 挖墙脚&rsquo ,但环评师又不想放弃体制内的身份。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挂靠现象。&rdquo   在市场化过程中,制度设计上也存有漏洞。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赵智杰说,比如,2005年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需要提交相关工作业绩证明&ldquo 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尽管后来把&lsquo 业绩&rsquo 的条件放宽,但仍有一些想进入环评市场的机构被逼走上了挂靠的路。&rdquo   同时,环评程序不透明,也让挂靠钻了空子。向春介绍说,按规定,环评单位资质和环评师资质在基本流程走完后会有一个公示期,把名单帖出来接受公众监督。然而,公示的媒介是政府机关网站,访问量难与大众化媒体相比,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公开的环评文件中,往往没有环评工程师、环评审查专家、合同等关键信息,公众不能方便有效地监督环评情况&ldquo 监督不到位,挂靠就不能及时发现&rdquo 。   &ldquo 从环评公司的角度来说,省钱是挂靠的直接动力。&rdquo 太原市一位环评机构负责人分析说,&ldquo 如果是挂个证,我每年花五六万元就够了,但要是聘环评师来正儿八经工作,没有10万请不来。为了省钱,不少环评机构都会用挂靠这一招。&rdquo   多举措把好环评闸门   环评是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挂靠乱象却使得严格把关的环评制度遭遇信任危机。面对环评挂靠乱象,如何才能正本清源,把好这环保的第一道闸门?   &ldquo 相关部门应该改变多年来对甲级环评机构总量控制的思路,增加环评机构、培训环评师,以满足市场需求。&rdquo 丁文章说,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做环评的项目日益增多,环评市场需求非常大,但供给却有限。&ldquo 如果供需平衡了,挂靠现象自然就消失了。&rdquo   上述山西省环保厅人士认为,在技术方面,要避免环评师&lsquo 脚踏两只船&rsquo ,个人信息联网是关键。他分析说,一个人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只要个人信息实现全国联网,环评师与环评公司之间是不是有挂靠关系便一目了然,这将有效地打击挂靠行为。   向春则认为要发挥公众、环保团体等第三方的监督作用&ldquo 环保部门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全面地公开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给公众参与环评监督提供方便,鼓励公众和第三方专业组织参与监督。&rdquo   同时,要加快推进环评体制市场化改革。据悉,环保部在2013年、2014年两次出台规定,要求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业内人士认为,到2015年,挂靠的环评师将面临最后抉择,要么留在体制内,要么去公司真正地做环评。   更重要的是&ldquo 消除挂靠现象恐怕还要依赖整个环保的大气候。&rdquo 赵智杰说,随着明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保监管将比以往大大加强,有了&lsquo 史上最严&rsquo 的排污处罚,企业环境违法造成的经营风险加大,将逐渐迫使其主动寻找正规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写科学的环评报告,这样一来,环评挂靠也许会慢慢失去市场。

环评市场相关的方案

  • 输液瓶吊环悬挂力的测试方法
    输液瓶吊环悬挂力的测试旨在评估输液瓶吊环承受重力的能力,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稳定地悬挂输液瓶,避免发生意外情况,保障患者的安全。
  • 金属饮料瓶盖防盗环扭断力测试的方法
    金属饮料瓶盖防盗环扭断力测试的方法,是确保产品安全、质量可靠的重要环节。在现代饮料包装工业中,金属瓶盖因其良好的密封性、抗压性和可回收性而广泛应用。然而,防盗环的扭断力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开启瓶盖的难易程度和产品的安全性。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金属饮料瓶盖防盗环扭断力测试的方法,并附带详细数据。
  • 方便面市场市场及其质构测试
    到2023年,全球方便面市场预计将达到55,553.23万美元。 方便面由于其多功能性和便利性以及对低成本饮食的适应性而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食品之一。该产品是全球食品行业首批推出的即食食品之一,现已成功成为现代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这些面条经历了许多创新,这导致在市场上引入适合于当地偏好的多种口味的产品,从而广泛接受该产品。 方便面的出现为消费者的膳食增添了新的内容 面条不仅被儿童(他们是核心目标受众)所消费,而是作为晚餐或加餐,而不是所有年龄段的消费者,作为“平凡”之外的饮食选择。虽然它仍然是家庭小吃,但它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工作场所,大学等。 虽然方便面已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日常产品,但定期消费方便面的健康问题确实对其需求构成挑战。专注于研发的厂家不仅试图通过引入新口味来保持现有配方的质量,而且还在寻求基于营养价值的改善来进行产品创新。 食品中任何改变都需要对质量进行评估,以确保消费者在引入新的加工方法或成分时不会出现在质构上变差。使用质构分析仪来进行质量控制的方法通常在面条制造中实施,以监测高标准面条的生产的一致性。 在评估断裂强度,弯曲度,拉伸强度,坚固性和粘性的测试中,SMS公司与法国De Buyer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了一款新的方便面评估解决方案,称为三环切割系统。 三环切割系统(如上图所示)由安装在探头上的三个同心切割环组成,通过磁吸的方式连接在质构仪的力臂上。该装置的测试头设计基于同心环的切割原理,在一定大小的装置中提供大幅度的表面积以利进行切割,这使得样品能够在95mm直径的容器中将样品容纳到用于切割的最佳深度。因此可以对几何形状小的、不规则的样品进行质构特性的分析。 测试前,将样品(通常为60g)放入在95mm直径的容器中,将容器放置于仪器底座上的一个具有同心环平台上,容器与底座中心对齐。测试时,样品被探头下压剪切到距离容器底部上方0.5mm的位置。取该过程期间的最高力值与正峰面积来表示消费者食用时的感觉。分别计算最高力值和正峰面积并将二者分别称为“坚实度”和“剪切力”。二者较大的值表示消费者在进食时会感觉到的更坚实口感。下图显示用三环切割探头进行方便面和蒸煮面比较分析。 实验中的对比的两个样品,泡面以100℃热水泡3分钟;蒸煮面以滚水煮5分钟,完成后再用冷水浴10~15秒。 由对泡面和蒸煮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体面条的质构,由于本身几何形状差异使蓬松度上蒸煮面大于泡面,而整体的排列泡面较集中,所以测得的硬度、咀嚼性大于蒸煮面。此外磁吸式的探头也允许在测试之间快速移除和更换以进行清洁,它满足了测试程序中对效率的需求。所有测试完成后,设备上的切割环也可拆卸,便于清洁。

环评市场相关的论坛

  • 环评资质会被取消吗?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尽管条例还没有正式发布,但这或许意味着环评单位资质的取消已在酝酿之中。近期,国务院一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在一次大会上也表示,正在研究取消环评的单位资质。自环评改革启动以来,有不少声音认为环境保护部把环评弱化了。其实,这些质疑是不客观和片面的。且不说环评被中央巡视组定性存在“红顶中介”问题,资质取消既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需要,又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改变从业单位能力水平认定方式,消除各行各业资质乱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有力手段。总而言之,现行环评在过去一段时期的特定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环评回归本质是大势所趋。

  • 【“仪”起享奥运】采石场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环评类别咨询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请问关于原有采石场已经闭场了,现在进行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场地平整、坡面危岩清理、截排水工程、坡面挂网防护、复垦复绿工程,对项目区进行生态修复,以达到恢复、改造项目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实现植草、种植灌木、爬藤复绿,多元化生态修复,营造目标生物群落。请问这类型项目还需要办理环评吗?可否参照吉林生态厅关于废弃矿山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执行?回复:您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六项“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第七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第八项“非金属矿采选业”,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应编制报告表。[/color][/size][/font]

环评市场相关的资料

环评市场相关的仪器

  • 大视场摄像头平场校正光源本产品是专门为大视场摄像头平场校正设计的均匀可调球形光源。 本款产品经过特殊设计,被测摄像头可以安装在专用的夹具上,在出光口处向积分球内部拍摄。蓝菲光学目前可以为高达220度视场角的大视场摄像头提供平场校正和白平衡校正。 和普通的摄像头校准光源一样,这款产品在开口处提供超高均匀度的亮度输出,同时可以通过软件控制输出各种不同的色温,使得手机摄像头可以在各种色温下完成平场校正。这款产品还提供输出调节功能,亮度在0~10000cd/m2之间可调,帮助使用者轻松的测试相机的动态范围。 大视场摄像头平场校正光源产品特点:• 高达99%的出光口亮度均匀性 • 预热完成后输出光强稳定性高达99.5% • 精确快速的LED输出控制,达到预设的色温与照度 • 自带输出监控,可实时监控强度(可修正待测物表面吸收和反射带来的输出变化) • 可通过软件实现光源和探测器的全部控制 • 易用的控制指令便于用户二次开发
    留言咨询
  • 水性环氧地坪漆成为当下地面装修材料市场迫切需要的一种环保地坪涂料..【重庆水性环氧地坪漆/水性环氧地坪涂料订购-询价:023^68696660谭经理】重庆科冠涂料工厂价拿货;冠牌水性环氧地坪漆,是一种以水为介质,可溶于水的绿色环保涂料。产品描述:水性环氧地坪漆也称功能型地面装饰材料,是能够快速,经济和有效地得到平整,牢固或者具有装饰性地面的一类材料。环氧自流平地坪漆其特点 洁净程度高、耐污无菌等特点。适用范围: 水性环氧地坪漆主要用于要求高度清洁、美观、无层、无菌的电子,微电子行业,实行 GPM 标准的制药行业,血液制品行业,也可用于学校、办 公室、家庭等地坪。 性能特点: 1.选用无溶剂高级环氧树脂加优质固化剂制成; 2.表面平滑、美观,达镜面效果; 3.耐酸、碱、盐、油类介质腐蚀,特别耐强碱性能好; 4.耐磨、耐压、耐冲击,有一定弹性。施工工艺: 1.基面处理; 2.涂刷封闭底涂; 3.批刮环氧砂浆; 4.批刮自流平腻子; 5.打磨,吸尘; 6.镘涂自流平色漆;
    留言咨询
  • 共享经济的出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其中共享陪护床的出现也已经有四年多,这几年来,有的共享经济已经消失在市场,存下来的这些共享经济产物都是经过了市场验证的,就比如说共享陪护床,现在在市场投资人眼里还是非常火爆的。首先,共享陪护床的需求是一直都存在的,目前医院的医疗陪护设施都很弱,很多医院已经不提供陪护床了,而病患家属又不可能自己带着床去医院陪护,共享陪护床的出现就符合市场需求,并且这种需求是一直存在的,可以说是病患家属们的刚需产品。在医院目前人流量较大,床位紧张、病房空间不足的现状下,普遍存在陪护人员夜间无处休息的难题。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不少医院引进五季智能共享陪护床,很好得解决了陪护夜休问题。五季智能给大家介绍下目前市场情况。共享陪护床市场目前比较火,总的来说有三类产品:一、(床头柜式)共享陪护床柜式共享陪护床就是对于病房床头柜的改造,柜子里面有一张可以伸缩的床位,使用的时候,可以打开柜门,拉出床体展开就可以睡觉。二、卡槽式共享陪护床组合式陪护床,一般整齐的放置在卡位上,用时扫码取出就可以拿到自己想休息的地方放置躺坐,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三、(座椅式)共享陪护床共享陪护椅,是椅和床的结合。平时是一把椅子,扫码之后就可以拉开成为一个陪护床。白天可以让人坐着休息,晚上扫码打开后,躺着当床睡觉。共享陪护床的优势是简单方便,深受医院欢迎。五季智能共享陪护床功能优势:1、扫码使用,无需下载五季智能共享陪护床采用新一代物联网技术,病患家属只需通过扫码共享陪护柜上的二维码,即可进入租借折叠床操作界面,支付以及归还等步骤,节省了陪护床的租借时间,提升了使用效率。2、租借方便,省心省力五季智能共享陪护床可以让病人家属在使用时更加省心。无需下载,扫码付费,按时计费,无现金操作,利用医院合理空间方便用户就近取还。3、简易收纳,节省空间一切都源于对生活的思考,为解决医院陪护家属未配有床位休息不便的问题,提高供给效率,既满足患者及家属的需要。也解决了陪护床的收纳难题,让病房内更加整洁,节省了医院的空间。另外,一个医院基本上只会有一个共享陪护床的品牌,只要你的产品质量过硬,能够通过医院的考核,进驻医院之后,基本上就只会有你的品牌。所以,要求共享陪护床品牌真实从用户角度出发研发出更符合市场需求、医院和病患共同承认的产品。产品质量过硬,投资者也会对产品更有信心,目前共享陪护床已经经过了四年的,市场比较扎实,从前景方面来说,也是非常可观的。
    留言咨询

环评市场相关的耗材

  • 小视场角镜头 地物光谱配件 如海光电
    GER-Tube 小视场角镜头GER-Tube小视场角镜头是配套用于控制“如海光电”地物检测系统SMA905端口光纤或一个光谱仪的入射孔径。GER-Tube能直接和光谱仪相连或通过适配器与SMA 905端口光纤连接。每套GER-Tube组件包括了一个圆锥座、中间桶管和外桶管,保证能旋在一起。该组件可选1°、3°、5°、8°和10°光圈,并可互换。这些光圈提供了1, 2, 3, 6, 8, 10, 14, 16, 20或28的入射孔径,通过螺纹定位环把光圈固定在某个地方。GER-Tube组件完全由坚硬的黑色电镀铝制成,内表面为雾珠面以减少轴外反射。 产品特性? 方便灵活,通过可互换光圈,控制光谱仪和光纤连接孔径的大小? 使用方便,结构简单,无移动件? 产品坚硬,黑色电镀铝结构,确保更长的生命周期 配到注意事项? 使用时,入射孔径不能超过光纤的入射孔径的25度
  • 7725I进样阀1ml不锈钢定量环
    Rheodyne 7725I手动进样阀是目前市场上最先进和广泛使用的进样阀。不锈钢定量环在工厂切割和精加工。达到高质量水平。切口无毛刺,可平齐连接到阀上. 产品货号 产品名称 7755-015 7725I进样阀2ul定量环(内置,PEEK材质) 7755-020 7725I进样阀5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1 7725I进样阀1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2 7725I进样阀2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3 7725I进样阀5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4 7725I进样阀10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5 7725I进样阀20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6 7725I进样阀50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7 7725I进样阀1m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8 7725I进样阀2m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9 7725I进样阀5ml不锈钢定量环
  • 7725I进样阀20ul不锈钢定量环
    Rheodyne 7725I手动进样阀是目前市场上最先进和广泛使用的进样阀。不锈钢定量环在工厂切割和精加工。达到高质量水平。切口无毛刺,可平齐连接到阀上. 产品货号 产品名称 7755-015 7725I进样阀2ul定量环(内置,PEEK材质) 7755-020 7725I进样阀5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1 7725I进样阀1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2 7725I进样阀2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3 7725I进样阀5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4 7725I进样阀10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5 7725I进样阀20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6 7725I进样阀500u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7 7725I进样阀1m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8 7725I进样阀2ml不锈钢定量环 7755-029 7725I进样阀5ml不锈钢定量环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