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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相关的资讯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将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规章修改背景一是按照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规定,对22部规章中涉及许可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条款进行修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对22部规章中涉及证明材料取消、许可流程优化、许可有效期延长的条款进行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一)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七条至九条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二)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三)因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取消,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取消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因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修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五)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为落实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已调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因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至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进行修改。(七)因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八)因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发生变化,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相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海关总署取消了“厂区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行政审批证明材料。本次集中修改,将上述要求在规章中予以固化,主要涉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九)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流程等发生变化,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同时,因商务部已取消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取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此次集中修改一并对上述规章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十一、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二、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   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十五、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三)删除第三十条。   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   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设立”修改为“经营”。   (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经营和终止”。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事项。”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设立”。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经营的免税商店”。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   (七)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十九、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doc    10.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2.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doc    1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doc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oc    19.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doc    2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
  •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17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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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Lims系统 ―――搭建海关总署信息神经一、项目背景海关总署下设:天津、上海、大连、广州四个化验中心,分别各区域负责对海关内部送检化验样品的化验检测、预化验、化验咨询等工作。如何使四个分中心的信息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共享,统一规范海关化验业务流程和委托化验流程,一直海关总署面临的重要问题。二、系统实现效益由北京三维天地公司(www.sunwayworld.com)实施的StarLims系统为海关总署在各个分中心之间搭建了一个畅通的信息通道,充分发挥了总署的中心管理职能,实现总署、各直属海关和各海关业务现场远程申请、查询,保证海关执法标准和方法统一、提高了业务监控能力的目的,帮助海关树立起权威、公正、高效的形象。主要效益体现如下:1)借助STARLIMS实施,将化验室管理、化验数据自动采集、化验数据分析、报告生成进行系统整合,提升海关化验的管理水平;2)实现化验方法、化验方案的共享,实现执法标准统一,树立海关化验中心的权威性,提升中国海关的总体形象;3)通过对样品的管理,规范检测工作流,以监督实验室管理章程的具体实施,并保证检测过程的可追溯;4)实现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仪器的数据采集、自动处理及数据的保存,保证检测数据的完整和追溯性,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手工录入的错误;5)通过对人员工作量等方面统计和核算,以优化实验室人力资源的分配;6)对仪器检验情况、人员操作培训情况等方面监控,通过及时提醒仪器检定、限制到期未检定仪器的使用、限制未经培训人员操作仪器等手段支持ISO/IEC17025标准,以及国家标准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继续保持ISO/IEC17025的认证,提升海关化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7)实现与海关现有系统如网站系统、H2000、语音查询系统等进行必要的数据通信,并通过Web实现LIMS数据的共享,实现替代并超过目前实验室管理系统的目标。详情请咨询三维天地公司:010-82856868 Ext 266 Email: tianls@sunwayworld.com tianlishuang@21cn.com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www.sunwayworl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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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产品简介: 微生物快速检测仪器为全新升级产品,安卓智能操作系统。操作采用生物化学反应方法检测ATP含量,ATP荧光检测仪基于萤火虫发光原理,利用“荧光素酶—荧光素体系”快速检测三磷酸腺苷(ATP)。ATP拭子含有可以裂解细胞膜的试剂,能将细胞内ATP释放出来,与试剂中含有的特异性酶发生反应,产生光,再用荧光照度计检测发光值,微生物的数量与发光值成正比,由于所有生物活细胞中含有恒量的ATP,所以ATP含量可以清晰地表明样品中微生物与其他生物残余的多少,用于判断卫生状况。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应用:ATP荧光检测仪广泛应用于:细菌微生物检测、医药卫生、食品安全、市场执法、表面洁净度检测、医疗防疫、水质水政、生产线卫生、工业水处理、环保检测、海关出入境检疫及其他执法部门等多种行业。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软件平台:仪器同时具有wifi联网功能、蓝牙传输、数据线连接电脑多种上传方式,并配有在线监管平台,历史数据可以无线上传到软件平台,进行历史数据分析、统计。历史数据可以呈现曲线趋势图、饼状图等。通过平台可以实现用户的卫生监测与计划管理。同时可excl形式点对点瞬时上传移动端,方便手机共享阅读数据。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特性:实用性 —— 可根据环境检测需求设定上下限值,做到数据快速评估预警,表面洁净度快速筛查。灵敏度高 —— 10-15~10-18 mol速度快 —— 常规培养法18-24h以上,而ATP只需要十几秒钟 .可行性 —— 微生物数量与微生物体内所含ATP有明确的相关性。 通过检测ATP含量,可间接得出反应中微生物数量可操作性 —— 传统培养方法需要在实验室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而ATP快速洁净度检测操作非常简便,只需简单的培训即可由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体验更好 —— 试子套管采用插拔式灵活设计,可定期清洗长期使用,延长仪器寿命。交互性强 —— 安卓高灵敏触摸操作,高速数据处理芯片,运转速度更快速,稳定性更强。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主要参数: 1、操作程序:安卓系统,可中英文切换2、显示屏:3.5英寸高精度图形触摸屏3、处理器:ARM Cortex-A7,主频1.88Ghz,4核高速芯片4、检测精度:1×10-18mol5、大肠菌群:1-106cfu6、检测范围:0 to 99999 RLUs7、检测时间:15秒8、检测干扰:±5﹪或±5 RLUs9、操作温度范围:5℃到40℃10、操作湿度范围:20—85﹪11、ATP回收率:90-110%12、检出模式:RLU、大肠菌群筛查13、数据存储:4G内存可存储10万条数据14、50个用户ID 设定15、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可设定的结果限值个数:251个16、自动判断合格与不合格 17、自动统计合格率18、内置自校光源19、开机30秒自检20、配有miniUSB接口,可将结果上传至PC21、具有wifi、蓝牙传输功能,可将结果无线上传数据分析平台22、同时配备专用软件驱动U盘代替传统光盘23、仪器尺寸(W×H×D):188 mm×77mm×37mm24、使用可充电锂电池免电池更换 25、备用状态(20℃):6个月26、中英文操作手册27、稳定的液体荧光素酶28、润湿的一体化采集拭子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 发光细菌检测仪随机配置:ATP荧光检测仪(手持)主机、铝合金手提箱、驱动U盘、仪器包、挂绳、PC数据线、数据分析软件、中文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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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产品简介:  该设备为全新升级产品,安卓智能操作系统。操作采用生物化学反应方法检测ATP含量,ATP荧光检测仪基于萤火虫发光原理,利用“荧光素酶—荧光素体系”快速检测三磷酸腺苷(ATP)。ATP拭子含有可以裂解细胞膜的试剂,能将细胞内ATP释放出来,与试剂中含有的特异性酶发生反应,产生光,再用荧光照度计检测发光值,微生物的数量与发光值成正比,由于所有生物活细胞中含有恒量的ATP,所以ATP含量可以清晰地表明样品中微生物与其他生物残余的多少,用于判断卫生状况。  仪器应用:  云唐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广泛应用于:细菌微生物检测、医药卫生、食品安全、市场执法、表面洁净度检测、医疗防疫、水质水政、生产线卫生、工业水处理、环保检测、海关出入境检疫及其他执法部门等多种行业。  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软件平台:  仪器同时具有wifi联网功能、蓝牙传输、数据线连接电脑多种上传方式,并配有在线监管平台,历史数据可以无线上传到软件平台,进行历史数据分析、统计。历史数据可以呈现曲线趋势图、饼状图等。通过平台可以实现用户的卫生监测与计划管理。同时可excl形式点对点瞬时上传移动端,方便手机共享阅读数据。  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仪器特性:  实用性 —— 可根据环境检测需求设定上下限值,做到数据快速评估预警,表面洁净度快速筛查。  灵敏度高 —— 10-15~10-18 mol  速度快 —— 常规培养法18-24h以上,而ATP只需要十几秒钟 .  可行性 —— 微生物数量与微生物体内所含ATP有明确的相关性。 通过检测ATP含量,可间接得出反应中微生物数量  可操作性 —— 传统培养方法需要在实验室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而ATP快速洁净度检测操作非常简便,只需简单的培训即可由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  体验更好 —— 试子套管采用插拔式灵活设计,可定期清洗长期使用,延长仪器寿命。  交互性强 —— 安卓高灵敏触摸操作,高速数据处理芯片,运转速度更快速,稳定性更强。  菌落总数快速检测仪主要参数:  1、操作程序:安卓系统,可中英文切换  2、显示屏:3.5英寸高精度图形触摸屏  3、处理器:ARM Cortex-A7,主频1.88Ghz,4核高速芯片  4、检测精度:1×10-18mol  5、大肠菌群:1-106cfu  6、检测范围:0 to 99999 RLUs  7、检测时间:15秒  8、检测干扰:±5﹪或±5 RLUs  9、操作温度范围:5℃到40℃  10、操作湿度范围:20—85﹪  11、ATP回收率:90-110%  12、检出模式:RLU、大肠菌群筛查  13、数据存储:4G内存可存储10万条数据  14、50个用户ID 设定  15、可设定的结果限值个数:251个  16、自动判断合格与不合格  17、自动统计合格率  18、内置自校光源  19、开机30秒自检  20、配有miniUSB接口,可将结果上传至PC  21、具有wifi、蓝牙传输功能,可将结果无线上传数据分析平台  22、同时配备专用软件驱动U盘代替传统光盘  23、仪器尺寸(W×H×D):188 mm×77mm×37mm  24、使用可充电锂电池免电池更换  25、备用状态(20℃):6个月  26、中英文操作手册  27、稳定的液体荧光素酶  28、润湿的一体化采集拭子  随机配置:ATP荧光检测仪(手持)主机、铝合金手提箱、驱动U盘、仪器包、挂绳、PC数据线、数据分析软件、中文操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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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D-ATP菌落总数检测仪 400-860-5168转4976
    菌落总数检测仪是山东霍尔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上市全新升级产品,大屏幕触摸显示屏,代替传统按键。操作采用生物化学反应方法检测ATP含量,ATP荧光检测仪基于萤火虫发光原理,利用“荧光素酶—荧光素体系”快速检测三磷酸腺苷(ATP)。ATP拭子含有可以裂解细胞膜的试剂,能将细胞内ATP释放出来,与试剂中含有的特异性酶发生反应,产生光,再用荧光照度计检测发光值,微生物的数量与发光值成正比,由于所有生物活细胞中含有恒量的ATP,所以ATP含量可以清晰地表明样品中微生物与其他生物残余的多少,用于判断卫生状况。产品用途: 广泛应用于:食药监、食品、医药卫生、医药、医疗器械、日化、造纸、工业水处理、国防以及环保、水政、海关出入境检疫及其他执法部门等多种行业 。仪器特点: 实用性——可根据环境检测需求设定上下限值,做到数据快速评估预警, 通过记录监测表面的相对光单位值(RLU),考核环境表面清洁工作质量。 灵敏度高——10-15~10-18mol。 速度快——常规培养法18-24h以上,而ATP只需要十几秒钟。 可行性——微生物数量与微生物体内所含ATP有明确的相关性,通过检测ATP含量,可间接得出反应中微生物数量。 可操作性——传统培养方法需要在实验室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而ATP快速洁净度检测操作非常简便,只需简单的培训即可由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 体验更好——试子套管采用插拔式灵活设计,可定期清洗长期使用,延长仪器寿命。 数据导出——仪器配有上位机软件,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将储存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输出。 数据上传——仪器可连接WIFI网络或者手机热点,直接将检测数据上传至指定监管平台,标配带云数据管理平台。技术指标: 1、数据储存:RAM4GB,可长期存储数据,可储存8万条以上数据 2、自动判断合格与不合格 3、可设置上下限值 4、自动统计合格率 5、内置自校光源 6、开机30秒自检 7、配有miniUSB接口,可直接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导出数据,无需外部软件 8、带有时间显示,联网自动校时; 9、内置网络浏览器,联网后可百度搜索ATP检测仪相关文献; 10、仪器尺寸(W×H×D):188mm×77mm×37mm 11、内置3200mAh锂电池供电,待机长达10个小时以上 12、稳定的液体荧光素酶 13、润湿的一体化采集拭子 14、内置搜狗输入法,操作方便简单 15、满足JJF1828-2020ATP荧光检测仪校准规范,仪器具有国家级计量院测试报告 16、满足WS/T512-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A.1.2.3记录监测表面的相对光单位值(RLU),考核环境表面清洁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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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相关的耗材

  • 菌落总数测试片
    五、菌落总数测试片使用说明 1 原理及适用范围:菌落总数是指样品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所得1mL(g)检样或单位面积样品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是最常用的检测项目指标。菌落总数测试片(Aerobic Count Plates BB202)是一种预先制备好的一次性培养基产品,含有标准的营养培养基,冷水可溶性的吸水凝胶和脱氢酶指示剂——氯化三苯基四氮唑(TTC),菌落在测试片上呈紫红色或粉红色,这样可缩短计数时间和增强计数效果。本产品适合于食品及水中菌落总数的测定,也可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容器操作台和其他设备表面的卫生检测。2 样品处理与稀释2.1 生活饮用水:取充分混匀的水样(原液)检测。2.2 水源水:以无菌操作方法吸取1mL充分混匀的水样,注入含有9mL灭菌生理盐水的试管内,混匀成1:10稀释液。用1mL灭菌吸管吸取1:10稀释液1mL,注入含有9mL灭菌生理盐水的试管内,振摇后成为1:100的稀释液,以此类推,做出1:1000等稀释度的稀释液,每次换一支吸管。2.3 食品:取样品 25 mL(g)放入含有225 mL灭菌生理盐水的取样罐或均质杯内,充分混匀成1:10稀释液。用1mL灭菌吸管吸取1:10稀释液1mL,注入含有9mL灭菌生理盐水的试管内,振摇后成为1:100的稀释液,以此类推,做出1:1000等稀释度的稀释液,每次换一支吸管。3 接种:将菌落总数测试片(BB202)置于实验台面,揭开上层膜准备接种。生活饮用水、纯水和矿泉水取原液,每个样品做两片;水源水以及食品选择2~3个稀释度进行检测,每个稀释度同时应做一平行接种。以无菌操作方法用灭菌吸管吸取1mL混匀的样品液,慢慢均匀地滴加到测试片上,然后再将上层膜缓慢盖下,静置5 min使培养基凝固,最后用手轻轻地压一下。每次检测,同时将1mL灭菌生理盐水滴加到另一片测试片上作为空白对照。4 培养: 将测试片叠在一起放回原自封袋中,透明面朝上水平置于恒温培养箱内,堆叠片数不超过12片。培养温度为36℃±1℃,培养15~24h观察结果。5 结果判读: 细菌在测试片上生长后会显示红色斑点,选择菌落数适中(10~100个)的测试片进行计数,乘以稀释倍数后即为每毫升(克)样品中所含的细菌菌落总数。作菌落计数时,可用眼睛直接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各测试片菌落数后,应求出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供下一步计算时用。6 计数原则及报告方式6.1通常选择菌落在10~100个之间的测试片进行计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实例1)。6.2若有两个稀释度的菌落数在10~100个之内,两者的比值小于2,则取其平均数,若大于2,则用值小者(见表1实例2、例3)。6.3若三个稀释度的菌落数都有在10~100个之内,应选择二个低数值的平均数(见表1实例4)。6.4若三个稀释度的菌落数均小于10个或大于100个时,应重新试用更低或更高的稀释度进行菌落计数;或采用均小于数量标准的最小值,或采用均大于数量标准的最大值(见表1实例5、例6)。6.5若所有稀释度的测试片均无生长,以未检出报告之。菌落数在100以内时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样两位有效数字,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的零数也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表1 稀释度选择及菌落总数报告方式实例稀释度两稀释度之比选定计数稀释度报告方式(个/g或个/mL)10-110-210-3123456158208265988295766882505174 51250151106—1.86.1———10-210-2、10-310-210-1、10-210-110-37.6×1039.4×103 8.2×1033.0×1038.0×101.1×1057 表面取样方法:加1mL灭菌生理盐水在测试片上,静置至少1h使培养基凝固;提起上层膜,使中央滤纸部分贴到待测物表面,用手在外侧轻压;然后将上盖膜合上,置培养箱内培养。
  • 3M ATP水质采样棒(总数)
    产品名称:ATP水质采样棒(总数)产品型号:AQT200产品规格:10支/包 10包/箱产品描述:即用型采样棒,螺纹与塑钢材质,提高采样效率与精度
  • 微生物菌落总数测试片
    本产品基于GB 4789.2-2022研发制成。菌落总数是指样品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所得1 mL(g)检样或单位面积样品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是最常用的微生物检测项目。MicroPaper菌落总数测试片为预制好的即用型培养基产品,含有标准的营养培养基,冷水可溶性的吸水凝胶和显色剂,菌落在测试片上呈红色,可缩短计数时间和增强计数效果。本产品适合于各类食品、食品原料及生产环境中菌落总数的测定。执行标准:符合GB 4789.28-2016中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质量控制要求,且主要营养成分与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配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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