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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产品质量?一、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职工从业热情 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职工从业热情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两个基础。如果舍弃这两个基础,而奢谈各种各样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啻是舍本求末,将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得不到根本改观。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能生产出高质量产品的国家,莫不是拥有高水平科学技术的国家;而科学技术水平低的国家能生产出享誉全球的高质量产品还未尝有之。这个事实也充分证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根本途径。此外,激发和保持职工的从业热情,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是同样重要的方面。甚至可以说,积极性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的前提,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的基础。职工有了积极性、责任心,就会兢兢业业地去学习科学技术,发挥既得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才能,就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各项工作中去。因此,不论是产品的主管部门还是生产单位,在各个方面抓产品质量工作的时候,都应当首先想到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调动职工积极性这个根本途径,要为开辟这条途径尽最大的努力。比如开展TPM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改善工作质量的热情。二、采用国际标准 在我们的产品质量工作中,除了要千方百计为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个基础而努力外,同时也要采取一系列为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直接有关的战略和战术措施,也就是要加强产品标准化工作。 国际、国内市场的融通和一体化决定了企业不仅要以高质量的产品占领市场,同时企业的质量管理也要同国际贯例接轨,因此,各企业要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模式,使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工序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目标。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的融通和一体化,“自由贸易”的发展,大力贯彻和实施ISO9000标准和质量体系的认证,不仅是同国际贯例接轨、开拓国际市场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的内部动力。ISO9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产品从合同评审、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试验、不合格品的控制、预防措施、包装、搬运、储存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以及服务等二十多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提出具体且明确的规定。按ISO9000系列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模式所建立的质量体系,主要目的在于使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目前公司已经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的认证,每年公司也都组织了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每年也都有相当数量的标准化文件出台,只要我们继续认真的按这套体系运行下去,在N个PDCA循环中产品质量就会逐步达到国际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质量申诉指南一、受理范围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的; 2、无法提供购货凭证的; 3、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私下交易的; 6、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7、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8、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二、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中要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并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有购买协议或合同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三、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4、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四、处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 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负责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将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五、处理期限 1、收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